邢宇飞 刘明亮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邢宇飞刘明亮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一种重要存在形式,其法律特征是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特征的考虑,股东优先购买权应运而生。我国《公司法》虽对股东优先购买权作了相应规定,但在实践中并未产生预想效果。从法经济学分析来看,其原因在于法律对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产权界定并不明确,当前立法模式和相关规定未能最大程度的节省交易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在今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完善中,以法经济学视角入手研究股东优先购买权不失是一种好的方式。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产权交易;成本效率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现行立法
有限责任公司是德国立法首创,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该企业形式获得其他国家的普遍认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一种重要存在形式,其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为保障有限责任公司人资合两合的重要属性,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也就随之产生。就法律本身的定义而言,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是对《民法通则》中“优先购买权”概念的吸收与运用,因而基于有限制责任公司本质上的人合性,公司内部的股东有权行使购买权,优先相对于公司外部的人员保证公司的资产和股东的信任不被外界因素过多的介入而影响到公司的自身运营。
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公司制度伟大创新,基于现行《公司法》的72条和73条,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转让规则。笔者认为,对于上面两条的法律规定,应该做如下的分析,才能真正的领会《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之中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合理内涵: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是一个基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制度基础上的完善制度。仅仅是财产上聚合而产生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因而对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法人制度而言,既吸收了法人的独立性,又调动了包括发起人在内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股份转让规制,自然会在优先保护公司内部成员利益的前提下,再考虑外部的人员介入因素。当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本身而言,内部成员的和谐与稳定也成为关乎整个企业能否顺利的发挥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只有当企业法人的利益与公司成员利益相冲突的时候,企业法人会优先保护自身的利益,使内部成员放弃优先购买权保证自身的发展。
二、基于法经济学视角的分析
发端于美国的法经济学理论,开创了法学研究领域的新视角。法经济学主要是运用有关经济学的理论、方法来研究法学理论和分析各种法律现象。为更好的理解股东优先购买权在有限责任公司内的运作,我们可以法经济学这一新颖视角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进行重新架构和解读。
(一)基于“产权”分析
根据科斯定理:在市场交易费用为零的前提下,当事人之间不管权利如何进行初始配置,都会实现资源配置的理想状态;反观在交易费用不为零时,基于不同的权利配置便会带来不同的效果,这样的后果是导致市场在资源配置上错位甚至是混乱化的根本因素。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是依据“预期”进行决策。出资人基于对出资产权的预期和彼此的信赖,投资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正是基于股东对其出资产权的稳定预期(“控制利益”或“先在利益”)而产生的一种信赖利益,并在维护该预期利益的同时不断重复博弈规则,①也就是说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产生是以股东自己的出资产权为基础,是维护其他股东产权预期的一种方式,其与公司的“人合性”便剥离开来。
(二)基于“交易费用”分析
实际生活中,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使法律在对待资源配置的效率上会更加注重利益衡量。同时,使得交易会在权力配置的区别上形成对资源的区别利用。所谓“交易成本”,是指交易各方在准备协商、协商过程中或执行协商结果时所产生的成本,抑或是“市场机制运行的费用,即当事人双方在通过市场订立买卖合同关系期间,所需要的为实现合同目的而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根据现行《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当有意出让股权的股东将股权对外转让,应通知公司中的其他股东,并有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在过半数股东同意股权的对外转让的前提下,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就股权转让价格与公司现以外的第三人进行磋商,并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将其磋商后的交易条件通知公司其他股东。此时,公司中的其他股东就可以行使相比较于公司外部第三人的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待转让的股份。同时,这也意味待转让股东与外部第三人之间的缔约费用等前期准备活动将毫无意义。为避免此种情形的发生,外部第三人需要耗费额外的成本,对公司内部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能性进行调查。
其次,当内部股东表示愿意购买出让股权时,股东内部之间的交易就不会产生额外的交易成本。为了维护公司内部的稳定,不得不牺牲出让股东与第三人交易从而获得更
高报价的可能的机会。当然,为保证待转股份的顺利转让,也可能会出现股东通过修改章程排除股东优先购买的情形。由于修改章程需按一定程序,在其间还可能发生第三人或转让股东以贿赂等方式拉拢其他股东的情形。若采取此方案,修改章程、拉拢股东均会耗费交易成本。
由此分析,就当前的立法规定来看,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能达到其设置的目的必须将股东优先购买权制约在更好的交易成本之内。
(三)基于“效率”分析股东优先购买权
依据法经济学中的“效率”理论,当一种物品是由对其评价最高的人进行消费时,这种资源配置才是最具效率价值的。法经济学家波斯纳在其著作中指出:财产权的可转让性是可使财产价值实现最大化的重要后盾。只有通过财产的自由流转,通过财产权利主体自愿地对其财产所进行的交换,才能使资源从低价值、低效益的利用转向高价值、高效益的利用,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促使效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②我国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主要是以立法形式体现,但这种法定模式似乎并没有使效益达到最大化。不管是对公司的股东还是对第三人来说,如果他拥有对物的利用能力,那他便对该物有更好的期望值。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会给第三人的公平竞价设置一定的障碍,因此真正能够对物进行有效利用的人不一定能获得该物。由于当前《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之处,股东优先购买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市场的自由交易,对于交易各方总收益的提高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结语
由于《公司法》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规定尚存在不足之处,导致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实践中未能起到很好的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但是,我们不能就因此忽视股东优先购买权对完善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所起到的有益作用。因此,引入法经济学为视角,合理设计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制度框架,对公司运营乃至对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注释]
①高永周.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产权逻辑[J].南京大学学报,2015(3).
②李珂,王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经济学分析[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
[参考文献]
[1]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
[3]高永周.有限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产权逻辑[J].南京大学学报,2015(3).
[4]袁锦秀,段方群.股权优先购买权研究:交易成本视角[J].时代法学,2005(3).
[5]李珂,王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经济学分析[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4).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25-02
作者简介:邢宇飞,女,汉族,河北唐山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刘明亮,男,满族,河北沧州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