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春亚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 成都 610072
论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构建
高春亚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72
摘要: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为达到各种不法目的,通过不同的方式故意侵害他人合法的债权,致使债权人利益受损的现象大量出现。目前,我国理论界仍坚守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中的债的相对性理论,当债权人利益由于第三人原因受损后向债务人提出违约责任请求仍不能弥补损失时,也不能向债权的侵害人即债权债务关系外的第三人主张侵权赔偿,从而形成债权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却得不到完全救济的局面。为与当前经济发展现状相适应和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相对接,我国尽快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十分必要。
关键词:第三人;相对权;侵权责任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由来和发展
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由于不存在“债”的概念,因此也就没有第三人侵害债权这一说法,但在英美法系中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适用与大陆法系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第三人侵害债权最早可追溯到英国,英国法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具有主仆或者其他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类型,这使得其他没有主仆身份关系的合同被排除在引诱仆人之诉之外。到了十九世纪中叶,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社会观念随之改变,主仆关系被人们从新界定并被赋予了新的内涵,英国学界重新构建了合同理论基础下的第三人妨害之诉的法律规则,标志性的案件是著名的Lumley.v.Gye一案,审理这个案件的法官将主仆之诉类推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合同关系诉讼中。该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国家中经历了从主仆关系的引诱之诉,在到对一般合同关系的保护的发展过程,随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对该制度的适用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不断加以完善。
大陆法系作为成文法国家,较多受理论的限制,在其法典中严格区分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在立法上表现比较隐晦,并无明确规定。然而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服务于实践,当社会状况发生变化时为顺应实践的需要理论也不得不做出调整。法国这类侵害债权的现象最初出现于劳务领域,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个问题不断在其他领域出现,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正当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发生,这一制度逐渐被法国理论界所接受。法国著名的Deoillet v.Raudnitz案中,法官支持了侵权责任的成立,自此该制度在法国得以确立。德国虽尚未在立法上确立该制度,但其民法典中一些规定常被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依据,我国台湾地区理论界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态度也是经历了由否定到肯定的转变过程,上述这些变化说明理论应顺应实践的需要而出调整,我国也不应例外。
二、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现状及建立该制度的必要
我国当前对第三人侵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救济依据主要有《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由于不具有专门性与针对性而显得过于牵强,大多需要运用扩张解释才能适用。立法方面对于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制度态度一直很模糊,可以说专门的制度性规定仍是空白,虽有过在《合同法》中规定该制度的草案,但最终也没能通过。我国民事立法严格遵循传统物权和债权的分离体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也是严格加以区分,通过《合同法》进行救济的做法太费周折而且不能包含所有第三人侵权行为类型。在《侵权保护法》中专门规定该制度来赋予债权人在其合法债权受到债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非法侵害时享有侵权请求权,更能够适应民法实践发展的新要求,同时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效率。
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必要性简要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我国现有法律对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处理在理论上看并不是太复杂,但真正实施起来比较困难,而且不利于节省司法资源,这种低效率的做法并不一定使债权人的损失得到完全填平的结果,反而当救济成本过高时会造成相反的效果。第二,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市场经济给市场主体的自由发展提供了空间,人们在享受机遇的同时也受到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困扰,因不正当竞争使人们的正当利益得不到保障而惶恐不安。此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规制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降低风险。第三,更好地完善我国民法理论,顺应国际趋势。我国的传统债权相对性理论在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时,缺陷日益凸显,这需要对其进行从新审视和修正。纵观世界上两大法系,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都给予了新的认识和定位,我国也应该结合自己的实践需要,并借鉴国外优秀的经验来建立该制度。
三、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构建的建议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及损害赔偿标准
只有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这种新型的侵权行为严格认定,才能避免在该侵权问题未解决的情况下再出现其他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准确把握行为的各个要件,判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进而确定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损害赔偿标准可根据第三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做具体划分和规定,有了具体的适用标准才能使立法更好地与司法实践相衔接。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赔偿范围,一般只限于财产利益的损害,除财产损害之外若造成人身或精神损害的可依一般侵权行为请求赔偿而不得依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请求救济。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分析第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免责事由的存在,可以避
免第三人责任的扩大,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具体来说,主要有这几种:1、正当竞争。与第三人有关的所有债权问题中不排除第三人通过正当竞争使得债务人宁可违约也愿意与其签订合约的情况,如第三人在合法的范围内以公开合理的订约条件吸引他人,这种行为有利于市场资源的配置,属于正当竞争行为。2、履行职责。如果第三人履行职务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第三人并没有故意侵害的目的,其不应该为此承担侵权责任。3、当事人约定的可以随时终止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合同是随时可以终止的合同,当由于第三人的原因而影响到债务人的意向时,债权人可以为了避免债务人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选择终止合同,债权人未终止合同而受损不得请求第三人担责。上述三种是相对来说比较常见的免责事由,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免责事由虽然不常用但在经济交往中也有发生,如第三人从友好的角度对债务人提出忠告等等。
(三)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与各方面关系的处理
处理好该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关系。现在的社会关系复杂多样,很多案件牵扯到的法律问题往往不止一个,这就需要一个法律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相协调和配合,才更有利于案件本身的解决。如第三人侵害债权通常与债务人违约融合在一起,这时候就要考虑侵权与违约的区别,若简单地处理侵权赔偿是不妥当的。如果该制度与其他制度不相协调,则会产生连锁影响反应,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时必须注意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协调问题。
处理好债权人利益与第三人行为自由的关系。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保障债权免受侵害的同时,还要保护好债权债务关系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自由,通过该制度找到两者的平衡点。只有债权人利益与第三人自由二者保持平衡,市场运行才能有序进行,如果该制度为保护债权而使第三人在市场活动中行为无法预测或是时刻有种危机感的话,也必然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因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也应受保障,即要严格限定第三人的范围及责任范围。
四、结语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再到最后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中确立,这个过程并不是偶然,而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为了使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问题得到一个公平的处理结果,需要在立法中具体规定该制度,以提高此类案件处理时的可操作性。随着我国理论的发展以及与国际法学界交流的曾多,在立法或者司法实践中对该制度给予肯定指日可待,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所面临的困境必然能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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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213-02
作者简介:高春亚(1990-),女,汉族,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