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木才
论政治伦理的价值前提
戴木才
人类社会不存在无价值的政治。政治伦理的产生,正是根源于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价值选择。从政治伦理的发生看,人类社会的政治活动对政治实质和政治形式的价值分析、对“政治是什么”与“政治应当是什么”的价值取向、对政治的实质价值和形式价值的抉择,是政治伦理发生和建构的基础和前提。
政治伦理;价值前提;政治实质;政治形式;实质价值;形式价值
政治伦理,作为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价值内核和价值标准,对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行为规范和终级关怀的意义。任何时代的政治变革,都离不开政治伦理的引领作用;任何社会的政治稳定,都离不开政治伦理的规范作用;任何时代的政治进步,都离不开政治伦理的价值关怀。人类社会的政治活动,作为人的一种特性,或者说“天性”活动,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关切,必然内在地表现为一种对人的生存意义的现实关切,对人类社会发展的意义关切,对人类未来命运的价值关切。人类社会不存在无价值的政治。政治伦理之所以产生,就根源于人类社会政治发展的价值选择的前提和基础。
从远古蒙昧时代发展到今天的文明时代,人类社会对政治的理解,以及政治思想的产生,都与一定社会发展阶段的历史条件和社会的政治生活实践相联系。政治,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也不可能脱离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这是我们理解现实社会政治实践的价值前提。每一个时代,政治又必然有它集中关切的主题。这每一个主题,就形成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链条上的一个个重要环节。这是我们理解现实政治的理论基础,也是我们理解人类社会政治思想和政治文明发展的实践基础和历史基础。
在过去的时代里,如果说人类社会主要关注政治的经验基础,那么在今天现代文明的意义上,人类社会已不仅仅关注政治的现实实践,已不仅仅关注政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技术提升,而是已经越来越关注政治的价值基础,通过政治哲学和政治伦理学来揭示政治的价值和意义到底是什么?回答政治何以是现实的表现?追问现实的政治是否就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政治?
从政治哲学和政治伦理学的角度思考人类社会的政治,可以归结为两大问题:一是“政治何以必要?”二是“政治如何可能?”
前一个问题关涉的是政治的价值问题,本质上是普遍价值的存在与否;后一个问题关涉的是政治的文化问题,本质上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一个国家的政治主体与政治结构如何作用,以及如何发展进化的问题。从表面上看,这样两大问题似乎可以分开,但实际上却是相互关联的。在一定的意义上,后一个问题包含在前一个问题之中。
德国现代哲学家恩斯特·卡西尔说:一切伟大的伦理哲学家们的显著特点,正是在于他们并不是根据纯粹的现实性来思考。如果不扩大甚至超越现实世界的界限,他们的思想就不能前进哪怕一步。除了具有伟大的智慧和道德力量以外,人类的伦理导师们还极富于想象力[1](P76)。对政治价值问题的解读,实质上就是如何建构人类社会的政治及其实践的问题,它是人类社会政治活动和政治实践的基本内容。
“政治何以必要”所回答的问题,是政治的实质问题,可以称之为政治实质论;“政治文明如何可能”所回答的问题,是政治的形式问题,可以称之为政治形式论。政治实质论,探讨政治的内在本质、价值取向和终极关怀等问题;政治形式论,探讨政治的制度体制、组织形式和实现途径等问题。
要对“政治价值”这一问题进行解答,首先要做出的一个前提性回答,就是“到底什么是政治?政治是一个何种意义上的概念?”
从人类社会的历史经验看,在被政治所支撑的社会里,人人都被卷进政治的漩涡,而不能置身于政治之外。而当人们处于政治之中,又不可能不追问这是一种怎样的政治,不可能不对自己所处的政治和身外存在的政治进行评判。人们不可能仅仅呼唤一种政治秩序而放弃对这种政治秩序正当性的价值追问。因此,可以想见和推测,自从人类一组成社会,一产生政治,政治就是一个带有浓厚价值意味的概念。人们信奉政治,除了旨在造成规范有序的社会生活外,还意味着承认和保障人们具有一定的人格尊严,意味着追求社会的理想。这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过去和现实的政治中,政治有意无意地侵犯了人的尊严,即使现代自由、民主政治,也不能保证这种侵犯决不会发生,因而作为人类社会一种集统治方式和生活方式于一体的政治,又体现为一种“应然”,一种“理想”,人们普遍反对政治有意无意地侵犯了人的尊严,主张和希冀政治应当追求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这种侵犯。在政治实践和政治生活中,人的价值论体现是非常明显的。
行为主义政治学力求使政治学成为一门对政治现象加以充分定量、依靠定量来精确说明各种政治关系和政治制度规则的“纯科学”研究,希望推进所谓的政治“中立化”和政治上的“价值劫除”。实际上,反而使政治受到更为严峻的考验和面临混乱。政治不应该也不可能脱离价值判断。因为纯粹技术论、形式论的政治,不可能保证一种政治到底是传统的专制政治,还是现代的民主政治。所以,在社会实践中,人们对政治不可能、也不应当脱离价值上的判断。
“政治是什么”与“政治应当是什么”,从来都不是可以分开的两个问题。“政治是什么”表明的是政治的现实、事实,是政治的“实然”,即政治的“是”、政治的“存在”;“政治应当是什么”表明的是政治的理想、追求,是政治的“应该”,即政治的“应然”、政治的“价值”。
伦理学上有一种观点,认为从“事实”无法推导出“价值”,从“是什么”无法推导出“应如何”。在《人性论》中,休谟指出:从“是”与“不是”的关系中,推导不出“应该”(ought to,又译为“应当”)与“不应该”的关系;从事实的真假,推导不出道德价值的评判,即“应该”与“是”具有“不可通约性”[2](P509-510)。我们姑且不论“应该”与“是”之间能否通约,但是“政治应当是什么?”这个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时时刻刻统摄着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政治活动和政治实践,追问现实的政治到底是不是合理的政治,是不是理想的政治。对人类的政治行为,我们“不仅应该说明人们怎样去行动,而且应该说明他们应该怎样去行动”[3](P229)。
人类社会的政治活动和政治实践,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同时也蕴涵着丰富的价值内容,内含着不可或缺的价值判断。因此,政治的“应该”指向和“价值判断”性质,决定着政治不可能逃避价值的选择和追问,无论人们主观上抱何种态度。
事实上,人类社会的政治活动和政治实践,不仅无法逃避价值的选择与追问,而且首先应该“要研究的主要是选择、优先性、价值、问题。尽管制度、程序和权力是重要的,但处于第二位。”[4](P21)也就是说,政治的价值选择和追求首先是第一位的,政治制度、政治程序、政治技术和政治权术是第二位的。
“政治应当是什么?”不仅不应该是现代政治推诿的问题,而且应该是现代政治进行的前提。昂格尔说:“在某种意义上,社会理论必须再次成为形而上学和政治的东西。它们必须对人类本性和人类知识的问题有个立场。因为,在这些问题上,没有‘科学的’解释是或可以是通用的。”[5](P268)历史经验表明,任何一种学说,都是一种对世界的建构,对意义的阐释,对价值的选择,反其道的事实则反而成为谬误;任何一种基于价值选择和追求而确立的学说,在阐释的过程中,一旦被内化为人们的一种精神力量,便可成为一种未来社会制度最具革命性的动力。现实的政治冲突,都是潜在的和内在的价值冲突。因此,价值决定政治,两者是如此深刻地联结在一起。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通过阐明“人应当过怎样的生活”、“优良的生活”,向人们表明道德哲学如何与政治哲学紧密关联。施特劳斯说,超越道德领域和政治事物,致力于对所有事物本质追问的哲学家,必须通过回答“为什么要有政治哲学”来解释他的所作所为。这个问题,只能通过观照人的自然目标——幸福而得以回答。人就其本质而言,就是政治的存在。这个问题,只能在一个政治的框架中得以回答。也就是说,政治与价值是须臾不可分离的。
亚里士多德把“理想”分为“理念中的理想”(一般被称为不可能实现的理想)和“现实中的理想”(一般被称为可以实现的理想),而政治既是“理念中的理想”,又是“现实中的理想”。现实的政治,并非就是终级性的政治,而是一种“阶段性的价值”。在此意义上,政治具有“消极价值”与“积极价值”两个侧面。在现实中,政治的“消极价值”成分甚至更为居多。柏拉图就说过,现实中的每种政体都有缺陷,也就是说,每种政体,都是“灵魂的洞穴监狱”。
然而,人类并不能因此走向政治的虚无主义、消极主义、颓废主义,对政治抱无所谓的态度。列奥·斯特劳斯这样告诫我们,“阶段性的价值”,是“终极性的价值”的阶梯,政治总是一项在追求文明过程中的一项“持续的冒险事业”。对于一个“理想中的理想”,我们“可以朝这一方向采取一些小的步骤,并认为采取这样的步骤是自由民主的最崇高的呼唤”[6](P1069)。
因此,在我们追求文明的进程中,我们必须区分什么是政治上的“应当”,什么是政治上的“终极价值”,什么是政治上最迫切的需要,什么是政治的“阶段性的价值”,如此等等。例如,对于自由、民主来说,最迫切的不是对自由、民主的改良,而是对自由、民主的保护。因为我们渴望改良自由、民主制度,但同时我们也必须重视我们已经拥有的珍贵的繁荣、博爱和自由[6](P1069)。也就是说,现代自由、民主制度尽管还存在许多缺陷和局限,它需要进一步改良和完善,但现代政治文明首先要保护和珍惜这种自由、民主制度,因为它实在是来之不易。自由、民主是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方向,它是至今为止人类战胜禁锢、专制的“好东西”,我们不能因为它存在许多缺陷和局限而抛弃它。
政治是人类体现自身愿望、意志和能力的重要领域。莱斯利·里普森说:“人类有着单独的和群体的独立行为的能力和愿望。政治是社会行为的一部分,不存在超越于我们变革能力的预先确定的东西,继承的过去和现在的行为都不能超越于我们维持和变更的能力。所有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都是人类过去和现在行为的产物。”然而,人类所具有的愿望、意志和能力,既可以造就文明和进步,也可以造就野蛮和退步,因为“无论怎样祝福我们享受的文明,它都是我们作用的结果。依据这个逻辑,同样有许多的祸因。贫穷、无知、失业、专制和战争,这些折磨着人类最糟糕的灾祸,它们的破坏大大超过天灾,如飓风、地震或是火山爆发。后者不是人类所为,而前者的原因就在于我们的行为变成破坏性时的人性力量内部。因此更有理由说,在那个根源之处存在着治愈的方法。人类可以改变人类的所作所为”[4](P4-5)。
政治作为人类社会一个有目的的行为领域,通过它,我们可以比目前生活得更好,也有可能比目前生活得更糟。因此,人类要改变自己的所作所为,或者说人类要使自己的政治行为产生“好的”或“善的”结果,必须要有价值的“定位器”。政治必须通过理性的价值选择和追求来予以规范和引领。作为理性的科学,政治可以用理性分析加以阐明;作为实践的艺术,政治可以用价值选择来加以改进。理性的结果,可以扩展人类的能力;价值选择的不断改进,则带给人类不断的自我解放和社会进步。
“价值”是我们事先对一种事物与我们自身关系和意义的理解、选择与决定。政治因为价值而具有了方向。政治需要价值,没有价值设计方向,我们就无法对古代的政治和现代的政治进行比较,就无法对正在进行的政治活动和政治实践进行评判,也不能发现古今政治之间存在的异同,同样不能决定未来政治的发展取向。政治的改进,必须在行动之前先作判断,先作决定,先在不同的价值之间进行选择。政治的进步,正是这种改进的结果;政治的退步,正是放弃选择、因循守旧的结果。
价值的可选择性,为人类提供了分析和理解政治的可能性。政治的历史发展及其当代实践,都具有自身意义的某种模式。这些模式,事实上都是某种价值选择的结果和表现形态。清楚了这些模式,我们就会看到,人类生活在不断地变革、变迁和变化之中,个人和集体为了适应技术发明、社会改革、速度变化、经济动荡、战争威胁,就会不断地在许多价值之间进行选择,我们据此评判什么样的政治是进步的政治,什么样的政治是退步的政治,什么样的政治是激进的政治,什么样的政治是保守的政治。那些长期以来信奉的价值观念,或者被继续坚持,或者被完全抛弃,或者被变革创新,那些原本处于纷扰无序的政治事件,因为价值选择而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人类社会的政治实践,因为价值选择而体现政治的内在本质,因为政治操作而体现政治的外在形式。任何政治活动和政治实践,都是政治的价值选择和政治的技术操作的有机统一。因而,政治也就表现为实质价值和形式价值的有机统一。
政治的实质价值,是政治价值的本质、基础和核心。政治的形式价值,是保证政治的实质价值能够可预计性和程序性地实现的有效途径和举措。政治的实质价值和政治的形式价值,两者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我们重视政治的实质价值,并不意味着就否认政治的形式价值,政治的形式价值对于政治的实质价值的实现,是不可或缺的。对于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而言,政治的实质价值和政治的形式价值,两者缺一不可。
政治的形式,必然落实于某一价值立场,从而以政治的方式不惜一切代价来捍卫这一价值。政治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政治的实质要素与形式要素的关系,从来都是先有政治的实质要素,而后才有政治的形式要素,而不是相反。“法治”之所以是现代政治文明的要素,乃至于“法治”兼具政治的实质价值和形式价值于一体,充分体现了“法治”作为政治价值的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法治”既体现政治的价值理性,又体现政治的工具理性。
不论哪一种政治形式,总是为一定政治的实质价值服务的,没有所谓的纯粹的政治形式。只为形式而形式,形式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价值。没有价值立场的政治形式,只是那种随意性政治的一种托词。所谓“政治中立论”、“政治无价值”和“政治无立场”,政治就不是所谓的人类社会的政治,就如同说“法治”仅仅就是“简单地指‘公共秩序的存在’。它的意思是通过法律指挥的各种工具和渠道而运行的有组织的政府。在这一意义上,所有现代社会,法西斯国家、社会主义国家和自由主义国家,都处在法治下”[7](P66)。没有法治的价值立场,法治就只能作为政治的一种手段,而不可能有它的至上性,就可能徒有其表而败絮其中。德沃金说:“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忽视法律同野蛮的命令的区别,它也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8](P270)
[1]恩斯特·卡西尔.人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
[2]休谟.人性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4]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
[5]Unger,Law In Modern Society: Toward a Criticism of Social Theory,The Free Press,1976.
[6]列奥·斯特劳斯等编.政治哲学史[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
[7]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8]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戴木才,中宣部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所研究员,哲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的政治伦理研究”(14JJD72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