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群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股权众筹的证券法属性研究
张宗群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紧随时代发展的浪潮,为了满足经营者和投资者的需要,股权众筹犹如一波巨浪席卷我国经济市场和社会生活,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对我国现行的法律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当前打着股权众筹旗号的骗子横行霸道,造成了人民群众大额的财产损失。日前,对股权众筹与证券法关系的研究不断深化,对股权众筹入法的呼声不断提高,可以说社会各界都急需以法律的形式对股权众筹予以规制,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对股权众筹的证券法属性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股权众筹;证券法;属性
2015年9月16日纠缠了长达四个月的“股权众筹第一案”的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以股权众筹平台人人投的胜诉告终。这一案件再次将群众的焦点聚集到股权众筹之上,但这并不会是个案,甚至可以说是股权众筹模式的一个开端,因此研究股权众筹的证券法属性,规制股权众筹行为,将股权众筹这一项超越传统融资模式的新手段引进法律势在必行[1]。
所谓的股权众筹是一种不同于传统模式的筹资,就是公司企业借助当前的互联网技术为媒介,向普通的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令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从而获得未来收益。依据是否需有担保分类,股权众筹可以分为无担保股权众筹和有担保的股权众筹,当前国内较为常见的形式就是没有第三方作为担保的无担保股权众筹。这种众筹很容易引起法律问题,对于公司来说稍不留意就会触犯包括《证券法》在内的相关法律,被判定为非法集资;对于投资者来说很容易卷进庞氏骗局之中,在经济上受到重大的损失。
股权是一种兼具股权、债权、财产权与人身权的独立权利类型。正因为股权内涵的丰富性及复杂性,股权众筹的定性及规制也就更为复杂。因此虽然事实上股权众筹存在一定的风险性,现在也没有被相关的法律进行直接具体的规制,但是股权众筹作为新型的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其对于人民群众力量的开发和利用却是有目共睹的,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进步所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使得股权众筹所发挥的作用有限,亟待突破[2]。
(一)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的属性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条及之后的SEC V.W.JHowey Co案中对投资性合同的判定依据和标准做了较为充分且明确的表述。就是说将投资者将金钱投资于一个共同事业并主要依赖他人管理或努力并期待获取收益,此种交易的客体即被认定为投资性合同,也就被认定为证券,从而接受证券法调整。而就股权众筹中所订立的相关合同的内容来看,不难发现其本质与投资性合同的本质具有一致性,两者都是投资者通过投资行为筹备双方的共同事业,从而获得利益。因此可以说股权众筹中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投资性合同,
而股权众筹具有证券的相关属性也是一种证券行为。
(二)通过《证券法》约束股权众筹行为
证券作为当前人民群众所喜爱的一种投资形式为经济的发展运行提供可长期持续的动力,但是我国当前的《证券法》所涵盖的范围还不够广泛,还未将以股权众筹为代表的新型的证券交易投资手段收纳到其中。
目前《证券法》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虽然《证券法》已经开始对社会中相关的筹资手段进行约束,但是并不具体充分,也不适宜于时代发展的最新需求,可以说很大程度上既不利于当前投资者和企业公司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市场秩序的调整和管控。
2014年11月27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表示,证监会正在抓紧股权众筹监管规则的制定。同时2015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的相关负责人也明确表示,对于《证券法》的修改将给予股权众筹这种新形式合法的地位和直接的规制。由此可见我国政策规范对股权众筹形式的大力支持和鼓励。
具体来说就是在立法约束过程中,尝试从股权众筹发行者的身份、投资者的身份、众筹平台的合法性及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出发,对股权众筹进行更为直接的约束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未来随着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我国经济市场受到的外来冲击也会不断上涨,各企业公司对股权众筹的需求和也会随之增加,因此将股权众筹纳入到《证券法》的体系之内,从《证券法》原则及条文的角度对股权众筹进行直接明确的约束管制,可以保证市场内的经济秩序,可以发挥股权众筹的积极作用。
[1]万国华,王才伟.论我国股权众筹的证券法属性[J].理论月刊,2016,01:81-86+155.
[2]罗久仰.股权众筹定位困局及解决思路[J].法制与经济,2016,07:185-187.
D922.287
A
2095-4379-(2016)33-0272-01
张宗群(1980-),男,汉族,山东济宁人,中共党员,中国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现任北京知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CEO,研究方向:市场营销、企业变革、法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