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的法社会学分析

2016-02-01 19:24:10杨东东赵俊峰李文亮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同性恋者同性异性

杨东东 赵俊峰 李文亮

1.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新疆 博乐 833400



同性婚姻的法社会学分析

杨东东1赵俊峰1李文亮2

1.宁夏大学政法学院,宁夏 银川 750021;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新疆 博乐 833400

同性婚姻作为同性恋群体积极争取的一项权利在全世界引发了激烈的争论。随着现代医学和社会的进步,同性恋现象已经逐渐被深入研究并取得了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承认,有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在立法上予以认可并允许同性恋者结婚。需要承认的是,同性婚姻在我国的立法上依然面临太多的困难,有更长的路要走。

同性婚姻;同性恋;合法化

一、同性恋现象

同性恋,指性成熟的个体在心理上和生理上只对同性具有性兴奋的反应。①同性恋现象广泛的存在古今中外的人类文明之中。

(一)中国古代同性恋现象

同性恋广泛的存在于世界人类文明之中,在中国的文明的历史长河之中自然也不缺乏这一客观表现,在我国的历史当中关于同性恋的记载也并不少见。其中“比顽童”出自《尚书·商书·伊训》;《战国策·魏策》中关于魏王与龙阳君的一段记载,为我国成语贡献了“龙阳之好”一词。在中国古代的一些朝代中同性恋现象也曾公然出现在大众视野之中,例如在两宋时期,一些男子堂而皇之的为娼,统治阶级甚至不得不颁布诏令禁止。

(二)国外古代同性恋现象

大约在数千年前,古埃及人把男人与男人之间的性爱行为看作是非常神圣的事情。据历史学者研究同性婚姻在罗马帝国也是一种常态。在国外文学作品中也有关于同性恋关系的描述,例如在当时的文学中曾经描述了两个生活在波士顿的未婚女性所维持的“一夫一妻”的婚姻,此后“波士顿婚姻”成为女同性婚姻的代名词,这种现象基本上被当时的社会所接受。②

(三)现代社会的同性恋现象

同性恋作为一种亚文化现象目前并不为社会所普遍接受,但是同性恋却又是广泛存在的。到了2014年根据科学研究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的同性恋人数当中男性同性恋和女性同性恋的人口规模分别约为3000万和3500万人左右。另外,在全球顶级智库兰德公司的最新同性恋人口比例调查报告中,美国有3.2%的男性和4.2%的女性是同性恋。而英国研究所调查表明,英国大约有5%-7%的居民是同性恋者。

二、同性婚姻的现状分析

(一)目前关于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现状

1.直接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同性婚姻合法化

通过直接立法的方式给予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以这种方式进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典型国家以荷兰为代表。

2.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同性恋者之间的关系

采用这种方式的国家一般是在民事权利方面对同性恋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规范。虽然并没有直接以立法的方式对同性婚姻进行立法,但是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同性恋者也可以获得类似异性婚姻的权利。

3.采用契约的形式进行规范

采用契约制度的国家在处理同性恋之间关系的问题时,一般认为这只是一种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类国家并没有将同性婚姻进行合法化的立法规定,只是允许同性恋人之间签订合同进行权利义务的约束。这类国家一般以法国为典型代表。

对于立法者而言,虽然同性婚姻的出现或许是有史以来人类给自己在法律上提出的最大的难题之一,但是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那里,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可己经有了基本的答案。③

(二)有关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争议

1.同性婚姻的文化争议

从中国传统的儒家观点来看,在人伦关系上同性恋是绝对不可取的。首先,同性恋与“礼”不符。人类社会群体的发展目标是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以和为贵”当然就成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圭臬。而同性恋求的是一小部分人的“和”(争取平等的婚姻权利),损害了大秩序的“和”(同性婚姻为大多数人所不愿接受),如此舍大求小之举,违背了儒家“以和为贵”的宗旨。其次,同性恋与“正名”的思想是矛盾的。孔子认为,人的名分不可乱,按名分办事才是正途。而同性恋行为“名不正,言不顺”。再次,同性恋与儒家“传宗接代”的理念相矛盾。儒家思想提倡传宗接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观念,而同性之间并不能繁育后代。

2.同性婚姻家庭培养后代的不确定性

同性恋是不正常的,同性父母的言传身教也将是不正常的,并可能会培养出心理不正常的下一代同性恋者。相对于传统模式的家庭,同性伴侣的家庭模式承受着更多的社会舆论压力,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同样会承担社会上的舆论压力,如同学之间的嘲笑、一些不理解的人的歧视,都会对同性婚姻家庭的孩子造成成长过程中的伤害。

3.同性婚姻的宗教障碍

《圣经》是传统基督教反对同性恋最重要的依据,谈到同性恋的有罪化,就必须要提到一个词“索多玛”,实际上大众所说的“鸡奸”一词,其起源就是“索多玛”,特指男性之间的性行为。教会法影响着世俗法,随着宗教对政权的掌控不断强化,宗教教义逐渐在世俗世界变成一种社会制度。在13世纪前后,随着宗教势力的不断强化,在欧洲“同性恋”基本上均被认为是犯罪。等到欧洲进人十四世纪后,宗教权力逐渐弱化,对世俗的统治和影响也慢慢变弱,但是关于同性恋是犯罪的法律却被继承了下来。不赞成同性婚姻者认为,婚姻本是异性之间的专利,如果婚姻吸纳的同性,将会与上帝的意愿相背离,直接亵渎了婚姻繁衍后代这一神圣的目的。同性性行为只是满足个人欲望而无法孕育子女,所以从宗教的角度来看这种同性关系是没有资格进入婚姻殿堂的。

4.同性婚姻得不到的社会认可

在传统的观念当中婚姻是社会传承的基本载体。鉴于同性恋这一特殊存在在社会的发展中进程中并没有作出长久而持续的贡献,所以人们认为同性婚姻是对传统婚姻的侵犯,从而会对正常社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尤其是在我国,因为受我国道德传统、风俗习惯和法律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婚姻是以异性关系为核心的。但是现在我国公民的道德观念是绝对不可能接受同性伴侣结合的。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

(一)同性婚姻有医学基础

同性恋不是疾病早已经被精神病学家在20世纪初提出。但是一直过了半个多世纪这一观点才被多数精神病医生认可。美国性学家金西曾经在《男性性行为报告》和《女性性行为报告》中明确表示,将同性恋者认为是疾病的做法是缺乏科学依据的。在我国医学界中也不再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病。从此同性恋在我国脱去了疾病的紧箍咒。国际社会普遍认为,这意味着我国社会的进步,是中国对同性恋改变认识的标志性里程碑。

(二)同性婚姻的合理性

1.同性婚姻有助于减少性传播疾病

男同性恋者之间的艾滋病传播趋势一直处于高发状态。男同性恋者之间发生性行为时,因为没有避孕的考虑所以一般不会采取安全措施。假如同性恋者之间有婚姻加以保障,其情感可以获得寄托,相互之间的关系有法律加以保障,其家庭必然可以保持长期的稳定性。因为两者之间的关系有法律加以保障,其心理上自然就会有安全感,这样就会避免因为缺少安全感和道德的约束而随意和其他人发生性行为。如此的话,同性之间随意的性行为减少了,那么必然将会减少性传播疾病的蔓延。

2.同性婚姻利于减少离婚率

出于社会和家庭等各种社会因素的考虑,一些同性恋者会和异性结婚。可是尽管其和异性结婚却无法改变其是同性恋者的事实。和异性结婚的这一部分同性恋者有的会在婚姻内和配偶发生性关系,有的则不会和配偶在婚内发生性关系。其中和配偶发生性关系的这一部分同性恋者则一般都过着双性的生活。更重要的是出于对各方面因素的考虑同性恋者一般不会主动表明自己的身份,而与同性恋者结婚的异性很多也并不知道其配偶是同性恋者。同性恋者绝不会因为和异性结婚就改变性取向不再是同性恋者。一旦此类婚姻当中同性恋者的身份暴露则一般都意味着家庭的结终结。现实中早已有同性恋者与异性结婚,结果却因为其是同性恋者而造成家庭的破碎。其实如果法律认可同性之间的婚姻,同性恋者也不会选择和异性结婚,也就不会因为性取向的因素而导致家庭破裂,导致离婚率的升高。如果法律允许同性之间结婚,一方面将有助于改善同性伴侣关系的水平,另一方面则有助于减少同性恋者为隐瞒身份和异性结婚导致家庭的不稳定因素。从这一方面来看同性婚姻对于家庭的稳定而言是有益的。

3.同性婚姻有助于减轻人口增长的压力

同性恋者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往往会和异性结婚,在正常婚姻生活中其不可避免的会和异性产生后代,但是许多这种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最终会因为其同性恋者的身份暴露或者是夫妻之间感情不和亦或者其他的各种原因导婚姻解体。而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提高了生育率,另一方面却无法给子女一个健全的家庭。据统计同性恋的群体数量在我国高达7000万人口左右,可是在同性恋者之间,由于生理的原因却不可能繁衍后代,假如我国的7000万左右的同性恋者可以缔结成同性婚姻,将会减少7000万人左右的生育需求,这一数目将是极其可观的。如果允许同性婚姻则一方面可以减少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中所产生的人口,另一方面则可以使同性恋者通过收养子女的方式减轻社会福利机构的压力。从这一点来看同性婚姻对于我国人口的增长压力来讲是有一定的益处的。

4.同性婚姻有助于减少暴力伤害的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同性恋者之间有相当的一部分人遭到侮辱、骚扰、殴打、敲诈勒索、批判等伤害。如果放任这一现象的发生对于同性恋者来讲是不公平的。遭受伤害的同性恋者生活在压抑和痛苦中,久而久之可能会与社会产生对立情绪,并可能采取报复等极端方式。对同性恋者的伤害有时会因为同性恋者因为身份的压力而羞于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而导致伤害的继续发生甚至发生更严重的伤害。这与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初衷是相背离的。假如在立法上承认同性婚姻,赋予同性恋者一个合法的身份,必然会减少这种伤害行为的发生,这不但不会违背社会发展,反而会对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1.同性婚姻的人权保障

异性恋者是人,同性恋者也是人,不能因为同性恋者的性取向与多数人的性取向不同,就不给予同性恋者其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既然是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那么同性恋者也应该享有其权利。权利从个体的角度来看是指一个人应当享有的生存、发展等各方面的自由。如今人权正被全世界所重视,每一个人的权利都需要得到尊重。

2.同性婚姻是一种自由

自由人人生而有之,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一个人只要是没有去做侵犯他人利益的事情,选择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是其个人的自由,外人本应无权干涉。这就像是萝卜青菜各有所爱一样,人人都有各自的喜好,有的人就是喜欢和自己一样性别的人也只是一个平常的事情而已,不能因为性取向不同就用不同的态度对待与自己喜好不一样的人。既然坚持自由的理念,同性恋者当然有权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出于自由的考虑,同性恋者也应该受到社会的包容,并在法律上予以认可。

3.同性婚姻不违反宪法的规定

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性恋者作为我国公民当中的一员同样是具备各项权利的中国公民。他(她)们同样平等的享有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世界各国宪法也都将平等作为重点内容加以明确,同性恋者有结婚的诉求,这与宪法追究平等的精神并不违背,其理应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不认可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姻本身就是对同性恋者的一种不平等待遇。为了维护宪法的平等精神也不应当限制同性恋者缔结同性婚姻的权利。

4.国际上已有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先例

目前在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美国等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对同性婚姻在立法上予以不同程度的认可。在我国,同性恋现象虽然也会偶尔进入公众视野,但是基本上对同性恋的存在是一种不闻不问的态度。这种忽视的态度对于同性恋问题的存在不会有任何改变而且会使同性恋群体没有安全感,这对于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来讲没有任何促进作用。同性婚姻问题作为一个我国社会面临的新问题,关于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我国还缺乏相应的立法经验,但是鉴于西方发达国家已有关于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我国可以结合自身的国情进行相应的借鉴,在法律层面逐渐为同性婚姻确定法律地位,并同时完善其他相配套的制度设计,逐渐的创设一个良好的环境。

[ 注 释 ]

①李霞.论同性婚姻合法化[J].河北法学,2008,26(3):101-109.

②周梦冉.同性恋婚姻策略文献综述[J].性教育与生殖健康,2011(4):65-76.

③王剑辉.同性婚姻立法研究[D].吉林大学,2007.

[1]刘秀.展望同性婚姻[J].现代预防医学,2007,34(4):80-802.

[2]李宏,季路璐.我国同性婚姻之否定的文化根源叹息[J].广西社会科学,2014,9(231):182-186.

[3]王丽萍.同性婚姻:否定、接受还是对话?-法律、道德与伦理文化的审视[J].文史哲,2004,4(283):152-159.

[4]郑广淼.同性婚姻:历史、争论以及合法化[J].济南大学学报,2009,19(3):64-69.

D923.9

A

2095-4379-(2016)33-0026-03

杨东东(1988-),男,山东单县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理论;赵俊峰(1992-),男,内蒙古包头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文化学;李文亮(1992-),男,甘肃武威人,法学学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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