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家莲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南阳 473000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特点与原则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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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南阳473000
摘要:为了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交给检察机关的艰巨任务,巩固主题教育的丰硕成果,促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检察机关有必要将自身的执法规范作以深入研究,以指导广大干警的执法行为。笔者结合自己从事检察工作的经验,在此着重探讨一下检察机关执法规范的特点与原则,与广大同仁共商榷。
关键词:执法规范;检察机关;原则
一、检察机关执法规范的概念及意义
(一)检察机关执法规范的概念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执法规范是指检察机关内部在执法活动中约定形成或明文规定的行为标准。它包括行为习惯和行为标准两个方面,如统一着装,出示工作证,工作时间禁止饮酒,以及《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中的若干规定等。狭义的执法规范是指检查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求全体干警普遍遵守的行为职责。如检察机关制定的“八要八不要”纪律,“九条卡死”要求、“两条”廉洁自律规定、“枪支管理办法”、“保密守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规定等。
(二)研究检察机关执法规范的意义
认真研究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众所周知,经过多年的教育整顿和集中培训,我们检察机关整体素质是比较高的,我们这支队伍的整体形象是比较好的,是有战斗力的。但是用发展的眼光看,我们检察机关这支队伍与其担负的繁重任务还不太相适应,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检察机关执法规范的特点和原则,从中找一些带规律性的东西,借以指导我们以后的工作,减少各种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我们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确立我们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检察机关执法规范的特点
任何事物既有它的普遍性,也有它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执法规范也不例外,既有他的一般特点,也有他的独有特点。
(一)一般特点
与其他政法机关一样,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也有着合法、公正、公开、文明、服务等方面的特征。
1.合法
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活动和行为,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2.公正
检察干警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应当忠于法律、忠于事实、不渎职、不徇私、公平、公正、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3.公开
检察机关的一切活动,检察干警的办案行为和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或因检察工作需要外,一律向社会公开,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4.文明
检察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工作中不准耍威风、使特权、不准骄横霸道,不准滥用职权、不准刑讯逼供,不准做出一切不文明行为。
5.服务
《检察官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检察官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也就是说检察官应当为国家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应当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活动,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国家大局服务。
(二)独有特点
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相比有着自身的独特性,因而其执法规范也有其独有的特点。
1.表率性
检察机关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唯一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具有其他司法机关所不具备的权力。从这一特殊情况出发,检察机关在制定自己执法规范的时候,就融入了它的表率性,为其他司法机关作出榜样,在执法理念上给其它司法机关以启迪。
2.监督性
肩负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其执法规范充分体现了法律监督的特征。《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检察官的法律职责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在这一宗旨指导下,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是否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作为自己是否遵守执法规范的首要条件。
3.廉洁性
检察机关是反腐败的主力军,肩负着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重任。为了胜任这一光荣使命,检察机关对自身严格要求,对本机关的工作人员严历约束,确保广大检察干警廉洁从检,清廉办案。
三、检察机关执法规范的原则
制定检察机关的执法规范所坚持的基本原则,不仅体现出自身的特征,而且适用于所有的司法机关,即既有特殊性,又具备普遍性,因而也就有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之区别。
(一)一般原则
所谓一般原则,就是对所有的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所遵循的首要原则。主要由以下三个方面:
1.坚持宪法精神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司法机关的职能和任务,主要是法律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安全,保卫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同时利用法律来调整平等社会主体之间和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及法人与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政治安定。
2.坚持服务宗旨
《检察官法》第三条和第八条就开宗明义地规定:“检察官必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据此可以肯定地说,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一样,都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行为的宗旨。
3.坚持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各司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则,目的都是为了确保我国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特殊原则
除了上述普遍使用的一般原则外,检察机关根据自身的职能和工作性质,制定了只适用于检察机关自身的特殊原则,它主要表现在如下的三个方面:
1.突出了法律的地位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之一规定,检察机关制定了本系统的行为准则。《检察官法》第六条把“依法进行法律监督”规定在检察官职责的第一项里面,同时又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由此可见,检察机关视维护法律为己任,视捍卫法律职责为生命,无论进行何种活动,都明显的突出了法律的地位。
2.突出了党和国家的利益
《检察官法》把“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和“维护国家利益”规定为检察官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各级检察官切实严格遵守执行。因此可以说,检察机关把党和国际的利益放在了至高无上的位置,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和根本原则。
3.突出了监督职责
只有充分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才能更好地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因此《刑诉法》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分解为侦查监督、法纪监督、审判监督和执法监督,与此同时,《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对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可见,法律监督这一原则特征是检察机关区别于其它司法机关所独有的,也是检察和执法规范最明显的原则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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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67-02
作者简介:安家莲(1977-),女,汉族,河南唐河人,本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