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研究

2016-02-01 16:16汤子由
法制博览 2016年23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对策

汤子由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研究

汤子由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网络是把双刃剑,这一先进的科学技术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方便了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推动了整个人类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网络的发展也带来了很多道德沦丧的行为,网络性骚扰就是其中一种。本文旨在通过对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原因的分析,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规制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的对策。

关键词: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对策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性骚扰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实施途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网络具有传输速度快、范围广的特点,这使得网络性骚扰行为的危害程度以及预防手段与一般性骚扰有着很大不同。

一、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的认定

(一)网络性骚扰行为与性骚扰行为的区分

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从字面上看,首先是一种性骚扰侵权行为。那么,我们就得先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性骚扰行为。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指行为人以性欲为出发点,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带有性暗示的语言或动作的骚扰行为,从而引起被骚扰者不悦感的后果①。网络性骚扰行为与一般性骚扰行为在法律性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一种性骚扰的行为,但网络性骚扰行为是发生在网络平台上的性骚扰行为,例如在QQ、微信等聊天工具上针对特定对象而发出的带有性暗示的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侵犯其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网络性骚扰的特殊表现形式

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让网络性骚扰具有了一些特殊的表现形式:一是图像骚扰。行为人在有违对方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向对方发送暗含淫秽信息的图片、照片等图像进行性骚扰。二是音频、视频骚扰。在音频中夹带调戏、挑逗意味的声音或传播的视频中带有性交、性抚摸等不堪入目的录像,给对方造成心理压力的行为。三是电子信息骚扰。行为人通过一次或多次向受害人发送含有淫秽内容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扰乱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并给其造成心理伤害的行为②。

(三)网络性骚扰的侵害客体

网络性骚扰的侵害客体从属于一般性骚扰的客体。对性骚扰的客体,我国现行法律缺乏特别规定,目前学界有四种观点:一般人格权说③、隐私权说、性自主权说④和综合人格利益说⑤。但不管采用何种学说,网络性骚扰的行为都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格利益,是一种侵权行为。

二、网络性骚扰侵权发生的原因

(一)遏制网络性骚扰侵权的法律不健全

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的产生是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而产生的,究其本质,它也还是一个性骚扰侵权的问题,侵犯了网络用户的人格尊严、人格利益。人们对网络性骚扰侵权的持续关注实际上反映了当今时代人们对保护性权益的重视及尊重,体现了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但是我国法律对于性骚扰侵权的有关立法非常有限,而且对其规定也较为简单,基本上是点到为止,并没有系统、详细地规定性骚扰侵权这个问题。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章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此法条规定就显得简单而空洞。首先,单纯的“禁止”二字并不能威慑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其次,受害人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样的救济方式也极其模糊不清,向“单位”投诉是向哪个单位投诉?受害人的单位亦或是侵权人的单位?向“有关机关”投诉是向哪个机关投诉?公安局抑或是法院?网络性骚扰是发生在网络环境下的性骚扰行为,对其的规制可以准用性骚扰的相关法律规定⑥。但是一般性骚扰侵权的法律都那么不健全、不完整,更何况情况更为复杂的网络性骚扰侵权。网络性骚扰行为相比一般性骚扰具有传播速度快、危害范围广、证据收集难、行为较隐蔽的特点,其立法应该更加具体,而我国法律对网络性骚扰界定不清、没有针对网络性骚扰的专门法律,在行为发生后只能准用不健全、不完整的规制一般性骚扰的有关法律,这无疑会导致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的规制。

(二)网络监管不到位

网络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巨大弊端也日益凸显。据统计,有40%的女性未成年人曾在网络上收到其他网络用户发送的黄色词语,有35%收到黄色图片,5%收到黄色视频,另有20%曾在网上受到其他形式的性骚扰⑦。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网络用户群体大、素质偏低,对这些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

(三)缺乏正确的性教育

首先,家庭性教育很缺失。正确的性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以及正确的性观念的确立有重大意义。但是,我国的大部分家长在孩子面前谈及性问题时都遮遮掩掩、难以启齿,导致未成年人得不到正确的家庭性教育,这导致一些未成年人对性产生了好奇,在受网络不良信息影响后就有可能会做出一些性骚扰侵权的行为或成为性骚扰侵权的受害者。其次,学校也缺乏对学生的性教育。我国学校性教育虽然一直存在,但有着很大的问题。究其原因:第一,在应试教育的大环境下,学校只抓学生的成绩,并不重视对学生的性教育。第二,学校缺乏专业的性教育教师。我国的性教育一直都是在生理卫生课上有所涉及,授课的教师一般多为生物教师等所谓的副课教师,这严重影响了性教育的质量。第三,缺乏科学、系统的性教育教材。我国一直没有系统地编写过性教育教材,这导致各地教材不一,教材质量较差,不利于对学生的性教育。

三、规制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的对策

网络性骚扰侵权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对这样的侵权行为,我们必须从各方面全面地对其进行规制。

(一)制定防治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的专门性法律

特定的社会问题需要特定的法律来进行规制,这样才能全面、系统、有效地解决问题。要实现法律的预防功能,那就要把法律规制的内容在侵权行为实施前加以明确,不能等到在行为实施后才进行立法对其加以规制。防治网络性骚扰法的制定应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基点,以保障人的私权为首要目标,主要以私法为依据,以公法为补充⑧。防治网络性骚扰法的制定应该达到这种效果:受害人在遭遇网络性骚扰侵权后不仅能够寻求到私法上的救济,而且还能寻求公法上的救济,不仅能使受害人的私权利得以保护,也能通过对侵权人的惩罚来对整个社会起到一种威慑作用。

(二)各主体要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力度,实行问责制

在我们的一般观念中,对网络的监管似乎只是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司法部门的责任,网络运营商、信息传播平台似乎跟网络监管没有什么关系,其实不然。我认为,国家、政府、司法部门应该是网络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网络运营商以及信息传播平台应该首先承担其监管网络的责任。首先,网络运营商如中国电信在发现其网络用户有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时可以对其采取限制其上网或限制其IP地址的行动,从而在源头上就把这种罪恶行径扼杀在摇篮里。其次,网络信息传播平台如微信、QQ平台在发现其用户实施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时,应当采取强制其下线或封号的措施阻止其性骚扰信息的传播。最后,如果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后果,那就可以打开最后一个潘多拉魔盒,让国家公权力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对网络性骚扰的侵权行为加以惩罚,已实现对社会的威慑和警示。这样就形成了一套步骤化的、完整的网络监管体系,从而对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管与规制。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对于网络上的性骚扰信息的辨别能力还很有限,所以,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就迫在眉睫。首先,要加强家庭的性教育。家长要转变自身的性观念,要与时俱进,去除自己落后的性观念,为未成年子女树立一个好的榜样。只有自身作出了一些改变,才可能帮助子女形成正确的性观念,从而减少网络对未成年人的性骚扰。家长在对其子女进行性教育时要注意方式方法,要与子女建立在平等的关系上进行沟通,通过关注其生理与心理的变化加强对子女的正确引导,切勿采取强硬、说教的方式⑨。同时,家长要通过观看电视讲座、咨询专家等方式提高自身的性文化素质,从而正确地教育子女。其次,学校也要加强对学生的性教育。学校性教育要想搞好,绝不能像以往蜻蜓点水般的教法,更不能简单、形式地对待⑩。教育部门应该制定性教育课程的大纲与课程标准,将性教育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纳入教学体系。教育部门还要加强对学校性教育课程授课情况的监督,切实保证性教育课程能在校园得到有效授课。学校在开展性教育这门课程的同时还要形成体系化的教学内容,从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和性法制等方面传授性知识。同时,也要加强对性教育课程教师的培训。

四、结语

在网络化、信息化的社会,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的出现与泛滥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理应得到有效地规制,侵害他人权利的网络性骚扰行为应当受到应有的惩罚。对网络性骚扰的防治,离不开相关立法的规制,离不开社会各主体的监管。同时,家庭和学校还肩负着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责任。只有多管齐下,全面地整治网络性骚扰侵权行为,才能有效地使此类行为得以控制,才能还网络一个本该健康的环境。

[注释]

①孙荦寅.性骚扰行为的立法规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②李小果.性骚扰民法规制研究[D].西南大学,2013.

③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408.

④杨立新,张国宏.论构建以私权利保护为中心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5(1):19.

⑤田岚,何俊萍.性骚扰对妇女人身权的侵害及法律规制[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5(3):7.

⑥杨娟.论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监督制度[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

⑦张博.正义原则与互联网治理[D].浙江大学,2011(4).

⑧郑文阳.全景与律法的权衡——中日网络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复旦大学,2012.

⑨熊少严.关于家庭教育立法问题的若干思考[J].教育学术月刊,2010(4).

⑩潘绥铭,黄盈盈.我国14-17岁青少年性教育效果的实证分析[J].中国青年研究,2011(8).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069-02

作者简介:汤子由(1992-),男,汉族,江苏南京人,上海海事大学,2015级民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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