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小青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从我国食品安全看政府监管职能
刘小青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近年来,我国频发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在政策立法,职能分工等方面仍然存在问题。本文从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入手,以《食品安全法》为视角,分析了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完善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合作、严格食品安全执法,以期加强政府的监管责任。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危机;政府监管
食品安全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密切的关系。目前,《食品安全法》已实施,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虽然基本成立,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实证分析的方法从三个部分逐一具体分析。
一、食品安全的概念
对于食品安全的定义标准并不相同。国外对其定义是食品在描述的作用范围内对人体没有坏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的定义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性或者慢性危害。
二、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的现状
《食品安全法》是目前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其对一系列法律规章相冲突的地方进行了完善,对监管主体的协调也做出了改善,与之前相比,食品安全问题的管理已得到很大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改进。
(一)《食品安全法》颁布前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中存在界定模糊的问题
首先,在食品的监管中角色定位并不明确。职能部门既制定法律法规,又负责执行,这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难免会滋生腐败;其次,各部门主要职责界限不清。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表面看是各负其责,但是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纠纷,消费者不能找到明确的投诉部门。
2.具体监管中的缺位现象
目前,我国对于食品的监督流于形式。很多商家在检查之前已经得到了准确的消息,提前做好了准备。再者就是往往偏向一线城市的抽查,对于三线及其农村力度不大。
(二)《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政府监管的具体变化
1.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整
《食品安全法》对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国务院质量监督部门对食品的生产,工商部门对食品流通负责,卫生部门是综合部门,负责协调。
2.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测制度
以前我们并没有食品的风险预测意识。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消费者往往措手不及,政府部门也没有出面做出合理的解释,对消费者的损害很大。新的《食品安全法》中强调了政府的影响力作用。各行政区对于本地区的食品要及时进行检测,力图使有害物质不能流向市场,并且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要做好群众的安抚作用,有效发布准确的消息,答复消费者。
3.加强了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的监管
《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并承担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指挥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食品安全监督责任制、评议考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职责。
(三)现阶段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仍存在的问题
1.多头监管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领作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质量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这种监管体制貌似各负其责,实质上仍存在多头监管、责任不清问题。
2.权责不清
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导致监管部门趋利避害,造成监管部门“缺位”、“越位”。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各部门的职责不明晰。在实践中,这种弊端日益明显。对于本部门没有利益的事情大家都不愿意去做,遇到能大肆报道宣传出名气的纠纷,大家就争的你死我活,并没有从消费者的角度去思考,真正维护他们的权益。
三、进一步加强与完善政府监管
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离不开法律,在《食品安全法》已经实施的基础上怎样更好地贯彻与落实,对食品监管起到重要作用。
(一)完善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为了加大立法的工作力度,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依据职责,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食品流通许可,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监管制度,依法全面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及时协定或废止与《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食品安全法》得到切实有效实施。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的配合
在实行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情况下,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切实落实,做好监管部门之间相关信息的定期相互通报,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做好在卫生部门的统一组织协调下的分工协作。
与此同时,应当赋予食品安全委员会直接监督管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对于监管部门没有履行的职能,食品安全委员会可以直接下达行政命令要求予以履行,改变食品安全委员会无具体实权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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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小青,女,河南许昌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F2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4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