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昭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新时期社会的自我规制与行政法的任务
陈昭
上海大学,上海200444
摘要:在当前社会主义浪潮下,我国行政机关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当然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机关同样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在这一过程中,形式是多样化的,但行政部门的一举一动都是国家规模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也就意味着在行政法中,责任需要被重视和细分化。要充分使企业或社会制定自身规则,将规范重视起来,也要注意行政法规与自身的衔接。在各个方面,如何开展和实施自身任务将对整个国家的管理体系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也是关乎着整个国家整个社会未来走向的重要一环。本文将对行政法与社会的自我规制进行研究。
关键词:行政任务;行政权力;自我规制
在社会任务不断多样化的今天,国家与社会的方方面面已经产生了一种特别的关系。国家面临的挑战将会越来越巨大,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去应对所要承担的任务是需要让人去思考的。但在实际过程中,行政部门体现给大众的是一种传统的思维,很少在规则上下功夫。当前的行政法规是否适用于现代社会存在较大争议。同样自身规范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也需要展开深入讨论。
一、当下行政法的现状
(一)任务与规则
当前社会,行政权力已经成为了民众生活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因素。无论在各方面行政活动中,任务数量和权力大小都在呈增长状态。社会在飞速发展,政府在各个领域上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同时也在向社会中的压力和要求做出自己的回应。但传统的手段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下各个方面的需要,自身规则应加以适当创新。面对社会诉求、社会风险等诸多问题,行政任务越来越多样化,应对的方式也应越来越多样化。中国的整体现状是各种形态并存的,行政任务的日益增多使得行政权力至关重要。
(二)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当代背景下的行政任务是多样的,根据不同的任务来实施不同的方式也就是必要的手段。权力的控制,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的类型:积极控制和消极控制。一是命令其机关部门所做的事情,二是坚决不允许做的事情。以这两方面为中心来权衡行政任务与权力控制的关系。因此,行政法关乎着行政权力的正确使用,也是防止者权力的过度滥用,对社会是一种有效的保障。
二、当前社会的自我规制
(一)权力自我规制的经验
在当前国际背景下的中国社会赋予了行政权力特殊又重要的能力。在整个行政机关实行自我规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新型但有效的手段。以美国为例,美国行使权力的过程所运用的手段对中国有着巨大影响。追溯美国历史,对中国行使行政权有着深远的意义。美国的行政法被多次加以完善,提出了多种如“警察权”的概念。在控制上,结构也更为多元,如联邦政府就包括部、部内独立部门、只属于总统的独立机构和独立控制委员会。控制了各种机关也就达到了控制执法的目的[1]。
(二)社会自我规制的核心概念
自我规制是长期以来国家对社会的一项重要补充。现如今的个人可以承担的任务也在逐渐上涨,这也就体现出了自身规制与社会行政法规一种必然联系。用现在的话来讲,自我规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律,放在行业里就是敬业。这种概念是一直存在的,但始终没有过更为深刻的研究与探索[2]。自我规制的深层含义和实际规划值得我们去思考。在行政学中的自我规制目前处起步阶段,是国家利用其个人的自主行为为国家完成各种公共任务。这一过程国家除了需要布置任务之外,同样也要对其产生的结果做出一定保障。自我规制是一种标准,也可以是一种机构所发布的体制,更多的也是强调对社会力量的一项高度重视。
三、行政法规的不足与建议
(一)结构发展
在经历了长久以来的发展和演变后,当下行政法自身已经形成了固定结构,但问题仍旧大量存在。在各方面监管上,要加强法律法规的监督。自我规制上来讲,政府与企业或是其他机构要形成一种关联,传统行政法规在处理个别问题上已经有所不适,所以在法规上应适当有所变通,以此引导社会自我规范的加强。保障行政时也应该受到司法机关的控制,因为形态的多样化,行政部门如何正确使用自己的权力也是需要面对的问题[3]。
(二)体系与社会自我规制的关系
当下在管理国家的过程中以政府为主,但效果并不是让人感到过于乐观。在管理上政府多以命令控制为主要手段,缺乏正确引导自我规制的有效措施。相对来看,政府的手段并不是特点鲜明,治理结果并不显著。怎样能够加强自我规制,是值得思考的问题。这也就需要政府规制在此建设上的配合,将各行各业的结构与机制加以完善,创建出鲜明、特色的治理体制[4]。社会的自我规制与行政法的合理使用也就保证了国家的稳步发展。
四、结论
社会是多种因素所构成的一个整体。如何正确诱导团体和个人的自我规制,是行政法在行使过程中的重要任务。行政任务与自身规制的关系密不可分,在这一方面的建设对中国社会未来的发展走向有着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于立深.多元行政任务下的行政机关自我规制[J].当代法学,2014,01:12-20.
[2]宋华琳.美国当代行政法学人谱[J].公法研究,2014,01:200-270.
[3]徐维.论行政机关自我规制规范[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3:139-145.
[4]宋华琳.国家建构与美国行政法的史前史[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03:39-51.
作者简介:陈昭(1991-),男,汉族,山东新泰人,上海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2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