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大学生权利保障

2016-02-01 10:25:44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人权权利大学生

胡 莎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 株洲 412007



浅论大学生权利保障

胡莎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株洲412007

摘要:大学生作为我国强大的知识分子团体,作为国家发展与强大的后续力量,是国家和社会都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与关注的群体。但由于最近大学生失联时间,大学生隐私泄露等一些问题地出现,大学生权利保障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本文通过两大方面来阐述大学生权利保障,第一章主要讲述大学生作为了人、公民、学生时,应当享有的权利。第二章主要是针对大学生权利保障提出相应措施。

关键词:大学生;人权;权利

一、大学生的法律地位及享有的权利

(一)作为人享有人权

大学生首先作为人,应当享有一切人应当享有的权利。洛克的自然权利说认为:“人们……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的关系”。因此,大学生享有作为人享有的一切自然权利。例如,对于家境贫寒的学生,享有生存权,学校应当确保学生的学费、最低标准的生活补助等;学校有义务将强学校公共设施、寝室等建筑的安全,进行及时的维修与护理,确保学生的生命权与安全权;大学生的人格尊严都应当受到社会与学校的尊重与保护。

(二)作为公民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学生进入大学最重要的是学习高等教育,为以后融入社会、就业打好基础,学校有义务对教育教学内容进行更新,引进新型学习公共设施等,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大学生大部分是满足国家选举的年龄要求,因此,大学生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他们作为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此外大学生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权、等公民基本权利。

(三)作为学生

学生在校期间属于被管理者,管理者是作为行政主体的学校,但是学生是出缴学费与住宿费等相关费用,获取在学校的高等教育资源以及生活居住条件,因此大学生享有行政相对人与民事主体双重法律地位。首先,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大学生,应当享有行政相对人享有的诉讼权、知情权、赔偿权等权利,享有学历学位生书权,并且对自己的奖惩、缴费等信息享有知情权。其次,作为民事主体,学生与学校之间建立起民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并且双方处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学生作为民事主体享有财产权、肖像权等,并且达到《婚姻法》法定年限,双方自愿的情况之下,可以结婚,学校应当允许。

二、保障大学生权利的措施

(一)加强大学生人权教育,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

人权教育是培养大学生理性、平等、公平、正义等法律意识,大学生通过人权教育,才能够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与法治建设,促进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人权。人权教育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第一,高校开展人权教育,将人权教育与马克思理论结合学习。高校除了法律或者法律有关的学院开设了人权方面的知识教育,但是大学生通常没有受过系统的人权教育,而高校马克思理论是大学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将人权教育与马克思理论相结合,可以更加系统学习人权方面的只是。大学教师和职工都需要定期对人权方面的理论知识培训,并且配合学校开展各种有特色的人权教育活动。第二,自我教育,人权不仅仅是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的内容,它关系到所有大学身切身利益,因此需要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自身要了解和学习人之所以成为人,应当享有的天赋人权。通过互联网学习、课堂学习或者图书馆学习等方式,学习人权理论方面的知识。第三,国家与社会教育。国家应当顺应依法治国的号召,将人权观念、人权思想、人权理念等普及工作生活之中,通过良好的传统文化,比如儒家思想,将人权教育普及至各个领域,给大学生学习与收获人权教育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通过生活的点滴,潜移默化提高大学生的人权思想。

(二)完善我国教育法律体系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主要由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门规章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组成。加强各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减少上位法与下位法,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并且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及时更新与完善,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相关制度与规定必须及时修改,要以我国的《教育法》为核心,要与其统一。法院对于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应当扩大受理条件与范围,禁止用冠冕堂皇的理由,交予学校自行处理,使学生得不到公平的司法救济。

(三)加强高校大学生维权体系

高校以辅导员为主要执行者,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走访,从学生的生活实践中了解学生权利保障方面的情况,对侵权行为或事件必须尽快反馈给学校,保护学生权利。班级要定期举行维权方面的班会,普及权利保障方面的知识。学校应当设立大学生维权中心,对学生的侵权方面给予帮助,告诉大学生正确的维权方式,以及通过良好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徐晴.大学生权利保护与依法治校[J].高教探索,2005(6):43-45.

[2]韩德强.人权价值论[A].徐显明.人权研究(第一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3][英]洛克:政府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5-6.

[4]张千帆.宪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8:181.

作者简介:胡莎(1992-),女,汉族,湖南株洲人,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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