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主权内容

2016-02-01 10:25:44姜瑞豪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国家主权主权网络空间

姜瑞豪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浅析网络主权内容

姜瑞豪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摘要:网络空间已经成为世界各大国的利益角逐场,在承认网络主权的前提下,阐明网络主权的内容有利于维护本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国家利益。本文结合传统国家主权理论,从维护国家利益出发,将网络独立权、网络平等权、网络管辖权、网络安全权、信息安全权概括为网络主权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网络主权;国家利益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和对现实社会越来越大的冲击,各国在互联网领域展开新的角逐。针对网络空间,它并不像公海或外太空等属于全人类公域,民族国家有必要建立自己的网络空间话语权。但是“网络主权”目前只是作为一种有待接受的概念,其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尚不明晰。本文认为“网络主权”本质上是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与现实的领土主权类似,“网络主权”的兴起也反映了网络空间中的国家利益要求国家主权理论对此种利益进行保护。“网络主权”的具体内容可以由以下几部分构建。

一、网络独立权

网络独立权首先包括主权国家对本国网络空间的治理权力,主要治理对象为本国籍人,主要辖域为本国领土。治理权力可以体现为不同的形式,如政策、法律、道德规范等,主要是维护国家在网络空间的最高权威。其次还包括禁止外国干涉本国网络管理的权力。网络空间虽然无边界,但对本国网络管理其他国家不应该强制干涉,坚决抵制网络霸权是维护各国主权独立的重要途径。

二、网络平等权

网络平等权应该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网络资源享有平等,网络资源属于全人类共同的智慧结晶,在不侵害其他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况下,任何国家的人民得有自由使用互联网并不受歧视的权利。其次是网络规则制定平等,各国不仅在全球网络治理体系中享有平等话语权,而且制定本国网络规则时也应避免侵害对其网络服务有依赖的国家的利益,网络规则制定不平等势必导致一些国家受到网络强国的不平等待遇。最后网络平等权还要强调网络空间中的国家行为豁免,这是传统国家豁免理论在网络时代的延续,间接体现国家主权平等。

三、网络管辖权

管辖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每个主权国家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政策和法律行使其根据属地和属人的优越权所具有的管辖权。由于网络空间的无界性和网络参与者的复杂交互性,网络管辖权的对象发生部分变化,根据属地优越权,主权国家对设立在本国领土上的网络物理基础设施享有当然的管辖权。根据属人优越权,本国网民及在本国境内注册备案的网站和网络中介服务组织均属于本国主权管辖范围。

四、网络安全权

网络是否安全关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习近平同志强调,“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一)网络基础设施的安全

互联网中的物理层可以置于国家主权之下,链接层和网络层的部分设施位于一国之内,但国际互联网数字分配机构负责IP的分配,决定这些设施的功能能否实现。本文所称“网络基础设施”主要指建立于本国境内的用于支撑网络空间的物理设施,包括存储数据的服务器、电缆、基站以及其他硬件设施。网络基础设施是互联网的基石,是网络信息流的物质存储站,一旦受到破坏将影响整个互联网的运行。网络关键性基础设施一定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二)虚拟网络系统的安全

如果将网络基础设施比作互联网的“硬件”,那么虚拟网络系统就是互联网的“软件”。网络空间在客观上是由技术手段创造的与现实人类活动交互的虚拟空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类在虚拟世界的活动越来越频繁,这些活动散布于各种网络平台和网络系统。金融、军事、能源、医疗等国家关键领域大部分依靠这些平台和系统运转,一旦网络系统如长城防火墙遭受攻击,将对国计民生产生极大的破坏。因此,一方面要保护好物理设施的安全,另一方面还要革新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网络系统的安全性。

(三)国际网络集体安全

与传统的安全类型相同,网络安全也面临着全球性的挑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置身事外、独善其身。世界已经互联互通,通过互联网结合成一个虚拟的整体,维护网络安全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世界各国应该共同遏制信息技术滥用,反对网络监听和网络攻击,利用网络空间进行的各种危害国际安全的行为都应该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约予以坚决打击。各国联合创造安全稳定繁荣的网络空间对发展世界经济,维护世界和平有着积极意义,应当尽快将网络安全纳入安理会主导的国际集体安全体系中。

五、信息安全权

信息安全权简而言之是指国家对本国信息收集、分析、存储、流转等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受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革命的冲击,网络空间储存的数据信息成为有效治理国家的必备资源,在经济、军事、文化等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这些信息如果为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将引起本国安全危机。故有必要将一国对维护本国网络空间信息安全纳入主权范围,从国家层面予以保护。

由于信息的庞大与复杂性,并不是所有信息都应列入国家主权的保护范围,首先应对信息安全级别做出分类分级,按归属分为国家信息(可参照国家机密设置),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网络主权中的信息安全权的客体应该是国家信息,但侵害企业信息和个人信息导致国家重大利益受损的行为也应通过网络主权声张国家主权利益。

总之,网络空间的新疆域要求重新解释传统国家主权理论,阐明网络主权的内容才能在国际社会中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也是占领“互联网+”时代的利益制高点,维护国家网络主权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5-12-17(002).

作者简介:姜瑞豪(1991-),男,汉族,河南信阳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G206;D5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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