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

2016-02-01 10:25:44金小丽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受托人信托

金小丽

兰州财经大学,甘肃 兰州 730000



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

金小丽

兰州财经大学,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遗嘱信托这一舶来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我国《信托法》第8条与第13条中都有其相关规定,但是该部法律对我国的遗嘱信托方面并没有具体涉及。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积累的财富逐渐增加,遗嘱信托逐步得到国人尤其是富裕阶层、成功人士的青睐,因此构建适应我国国情的遗嘱信托制度是当前信托领域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关键词:信托;遗嘱信托;受托人

一、遗嘱信托的概念

遗嘱信托制度起源于十三世纪的英国封建社会时期,自其产生以来,制度的优越性愈来愈被各个国家的法律所吸纳。对于遗嘱信托的定义,在法学界没有统一地界定,通过对我国现有的《信托法》的学习,对遗嘱信托定义为: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生前订立遗嘱,将财产的管理规划规定于遗嘱中,并于遗嘱生效后,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遗嘱的内容以自己的名义,为遗嘱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财产的制度。

二、我国遗嘱信托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信托制度是从20世纪由美国传入我国,2001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从信托业的发展可以看出我国信托业一般以商事信托为主,民事信托很少见。说明一点的是,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完整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只是在《信托法》中简单规定,《信托法》第8条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在经济发达国家,伴随着个人财富的迅速积累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遗产纠纷不断增多,充斥着人们的视野。因此对遗产的具体合理管理和规划就显得尤为重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对于身后财产的处理往往都是通过遗嘱的形式,但由于一些实力家族所遗留的财产金额巨大,继承人出于自身的理财能力低下或受限于本人的行为能力,无法妥善管理资产并获得收益。遗产纠纷的后果往往比较严重,亲人反目家庭破裂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这种情形下就需要引入遗嘱信托制度。与普通遗嘱相比较,遗嘱信托不是将遗产本生分配给继承人,而是将信托管理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被继承人生前的财产就可以按照他生前的意愿由受托人继续运营下去,继承人在信托期间只能依据信托遗嘱获得收益,遗产的所有权并不直接归属于继承人名下。

三、我国遗嘱信托法律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一)法律制度方面的不足与完善

1.遗嘱信托设立形式的法律冲突与完善

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公正遗嘱五种遗嘱的形式,但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信托法》的这一规定不仅带来了法律上的冲突,还限制了遗嘱的自由,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信托也并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在《继承法》和《信托法》之间,法律制度并不能很好的衔接,这样民事信托在我国的发展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因此要完善这一问题,多数法学界的学者认为《信托法》应当参照《继承法》的规定,承认五种遗嘱形式均有合法设立信托的效力。这样规定不仅可以解决法律之间的冲突,又为遗嘱人提供了充分的选择空间,使遗嘱自由原则得以全面贯彻。

2.遗嘱信托成立形式的法律冲突与完善

我国《信托法》第8条第2款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遗嘱信托只有在受托人承诺时才能够成立。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对方的承诺,《民法通则》也有这样的规定。而从《信托法》中可知遗嘱信托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对方的承诺才能成立。这不仅与我国《民法通则》及《继承法》的规定相冲突,也与各国的立法无法衔接。

(二)社会层面上的障碍与完善

信托作为舶来品,是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由于观念和环境的差异,其内涵和中国传统观念会发生冲突。我国目前民事信托的普及并不广阔,而人们用信托方式来管理财产更加罕见,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遗嘱信托的发展。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传统,家族观念和子承父业的观念非常强烈,这种传统的保守思想使得家族财产不会交由外人进行管理。且信托建立的基础是信任关系,尤其在遗嘱信托中这种信任关系尤为重要。但我国目前的社会诚信状况不容乐观,诚信缺失现象在当今社会日益严重,这些都对国内的信托发展尤其是民事信托提出不小挑战。因此,想要逐步完善这些社会问题,在我国普及和发展遗嘱信托,最重要的是要构建完善的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并逐步培养完善的信用体系,重视信托思想的宣传和理财观念的转变。此外,可以经常开展遗嘱信托的宣传活动,以城镇和农村为主要宣传地,从而为信托业的发展创造广阔的领域。

四、结语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鲜见遗嘱信托的专门规定,且《信托法》大量集中于商事领域,法律的救济措施尚显不足。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促使着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加。如何构建遗嘱信托法律制度,尊重遗嘱人的遗愿,避免遗产继承纠纷,增加财产的效用做到保值增值,则亟需对遗嘱信托进行专门立法。

[参考文献]

[1]徐孟洲.信托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2]周玉华.信托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何宝玉.英国信托法原理与判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作者简介:金小丽(1989-),女,汉族,甘肃兰州人,兰州财经大学,2014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82;D9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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