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分析研究
张天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作为对市场经济运行起到规范作用的关键法律制度,民商法不仅能够将我国市场经济实际发展情况与规律充分反映出来,还能够对相关交易活动给予合理规范。但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一些失信现象也是层出不穷,而在这种背景下,要想民商法律的缺陷能够得到弥补,并有效地规范市场秩序就必须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分析探究
在我国市场经济领域,民商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维护经济主体自身利益,以及经济运行秩序与规律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其运行的关键就在于公平、平等和信任,这也充分体现了民商法的实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背景下,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也逐渐凸现出来,但具体实施中,在其内部对于诚实守信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需要给予进一步完善。
一、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现状
(一)内涵、定义及顺序位置方面
首先,目前我国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定义方面都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与规范。尽管人们已经正确认识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开展经济交易活动中的重要性,但学界对于其定义目前还没有制定出统一、准确的标准,在民商法中也没有给予明确的规范。因此,就无法科学有效地利用该原则来对一些民商事纠纷进行处理,尤其是一些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民商事纠纷,在运用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处理时,不仅要对道德与法律的平衡给予准确把握,还要避免处理过程中引发一系列新的纠纷。如,债务人由于自身原因而无法履行债务合同,但其在主观上又没有故意违约的想法时,其道德和法律依据方面就会产生矛盾,并给案件处理带来一定的困扰[1]。
其次,在位置顺序上,诚实信用原则虽然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其具体运行过程中,公平、平等和自愿原则的排位更加靠前,这就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进而对其价值的发挥产生不利影响。如,在婚姻法中,前二十条都充分地表现出了自愿原则的重要性,而相对来讲,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则没有充分体现。
(二)法律保障制度方面
目前,我国现行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下位原则极其匮乏。其关键原因还是在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成熟,特别是信用体系方面没有得到有效完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规范交易秩序工作的难度,进而导致各种侵权行为,以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事件层出不穷。如,前些年出现的三鹿奶粉事件,不仅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无法挽回的损害,而对于面对这种现象的频频产生,其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往往仅停留在法律文件表面,没有科学实际的支撑体系[2]。
二、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措施分析
(一)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定义
通过进一步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定义,不仅能够使其积极作用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得到充分发挥,还可以让群众通过诚实信用原则对相关法律制度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并科学利用法律制度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一些对侵权责任、知识产权和企业法等法律了解甚少的民众来讲,更需要充分掌握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内涵,以及有关条款制度[3]。
(二)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信用体系
对于市场交易来讲,交易结构链越多,竞争环境就越复杂。而为了从根本上杜绝瘦肉精、地沟油等具有严重信用缺失的安全事件发生,就必须要加强重点区域的立法工作,实施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措施。而为了使市场经济秩序能够得到有效维护,应高度重视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制定民法典,以此来为商品流动的公平和平等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还要对社会诚信的提升做出科学安排,不断加快诚信政府建设的步伐,对守法、违法奖惩机制给予不断完善,进而促进全社会诚信水平的不断提升[4]。
另外,在进行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构建时还应注意,各行业间的信用体系应具备独立性与连通性。独立性的信用体系主要是结合行业特点来建立的,其行业特性十分明显。而连通性主要是指不同行业的信用结果可以相互借鉴,以此来对市场竞争行为和机制给予更好的约束与规范。如,保健行业就可以适当地借鉴医药行业的信用评分。若进入保健行业的某企业在医药行业中曾出现过信用缺失的状况,那么保健行业应将其信用缺失记录作为信用体系评价中的借鉴。
(三)不断加强政府约束力度
首先,应适当提升信用成本。失信成本主要是指失信当事人由于出现失信行为而要承担的损失,其中包括民众信任、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处罚,以及同行业的排斥等,关键还是在于政府部门给予的相关处罚。作为信用缺失事件频频产生的关键原因,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失信成本给予适当调整。目前,在市场主体产生失信行为后,通常都会受到罚款、警告等处罚,但取得的效果却不理想。因此,要想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就必须要提高失信成本,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此来避免失信事件的出现。
其次,应不断增强政府的信誉度。习总书记曾指出,要想国家得到科学治理,其关键还是在于立规矩,守规矩。当代社会诚信的严重匮乏,其主要原因就是大部分民众都缺乏法治观念,常常认为政府会袒护失信者的行为,无法为诚实守信者提供真正的权益保障。在这种理念背景下,政府对信誉监督体系进行不断完善的同时,还应真正实现信誉监督机制的公开与透明化,始终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而对市场主体的诚实守信意识给予正确的引导与鼓励,以此来让守法者真正感受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与好处,也让失信者受到严厉的惩罚,进而形成良好的市场风气。
(四)加快民法典的制定进程
在调节和保障市场经济和社会信誉体系方面,民法典发挥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就目前来讲,我国民事法律在出台后,很少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内容作出合理的修改和调整,进而导致其部分内容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尤其是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经济逐渐与全球接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市场经济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难度。所以,应不断加快民法典的制定进程,使其内容能够全面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变化中的各种需求,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予科学维护,使当事人能够充分明确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以此来为民事主体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另外,对于社会热点问题也要给予充分关注,如,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侵犯,以及男性性侵犯逐渐增加等现象,对此,民法典应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进而有效地减少纠纷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五)科学应用诚实信用原则
民商法中的法律条款是相对固定的,虽然也一直在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不断完善,但是仍然不能保证估计到所有的情况。所以,在应用诚实信用原则时,不仅要确保道理与诚信相一致,还要从情感上与诚信相辅相成。只有科学、灵活地应用诚实信用原则,才能够得到民众的接受与认可,才能够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尊严。
三、结语
总之,作为民商法的关键内容,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商法的实施具有一定的基础性作用。因此,要想民商法的运行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与目标,就必须要对民商法内部在诚实信用原则方面存在的缺陷给予全面分析,并针对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对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作出进一步规范,构建出充满诚信的法律与经济环境,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冯宏梅.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完善路径[J].金田,2013,(1):300.
[2]张素丽.论民商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完善措施分析[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15(6):129-130.
[3]孙弘.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解析[J].决策与信息(中旬刊),2015(5):132-134.
[4]李东.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人民论坛,2012(29):88-90.
作者简介:张天资(1988-),女,汉族,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初级职称,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12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