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林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我国渎职罪问题之研究
郭林昊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渎职犯罪是我国犯罪中非常显著的一种犯罪。本文以渎职犯罪为切入点,首先介绍了渎职罪及其犯罪构成要件,然后介绍了渎职罪的产生原因,最后提出了渎职罪的预防措施。
渎职犯罪;预防;公务员
(一)渎职的概念
渎职行为危害巨大,往往会给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还会损害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印象,伤害政府的形象。
渎职的权利人往往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并且收受一定的好处。渎职现象的发生往往和经济体制的改革有关,在法制尚未成熟市场经济环境下,渎职现象愈发严重。
渎职的行为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渎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犯罪的行为必须是从事公务,如果不是公务的行为就不构成渎职的犯罪;第三,采取了超越权限的方式,或者以消极的行为触犯我国的法律;第四,渎职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
(二)渎职的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渎职犯罪可以分成不同的类型:
第一,根据犯罪主体的主观思想不同,可以分为故意的渎职犯罪和过失的渎职犯罪。故意的渎职犯罪是指行为人对于渎职采取的是故意的态度;过失的渎职犯罪是指行为人对于渎职采取的是过失的态度。过失的渎职犯罪主要有玩忽职守罪、失职造成在押人员逃脱罪等等。
第二,根据我国对渎职的规定,渎职可以分为一般的渎职和特别的渎职。一般的渎职表现为滥用职权罪;特别的渎职是指具体的渎职犯罪。
第三,根据渎职的犯罪主体不同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主要包含有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的犯罪、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其他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三)渎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对于渎职罪的主体限定在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我们发现履行公务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主体。
2.客观要件。渎职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环境、公众对国家机关的信赖。
3.客观方面。渎职罪的客观方面是指人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这些行为使得公共财产或者集体利益或者公民个人的利益遭受损失。
4.主观方面。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对于渎职罪的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形式进行判断。
(一)渎职罪产生的客观原因
1.行政干预的原因。在我国,现阶段的渎职犯罪主要是行政的干预。行政干预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权力过于集中。权力过分的集中在一个人的手中,这种权力集中在一人手上的现象,很容易造成寻租的现象,渎职犯罪就更不能避免。
第二,权力缺乏制约机制。在我国现阶段,权力的制约非常有限,我们往往依靠个人的内心约束进行制约,但是这种制约的效果非常的有限。
2.社会历史原因。我们这个民族经过了漫长的封建时期,这就使得我们的民族在民族性格上有喜欢专断的性格。主要表现在:官本位的思想严重,一个人获取了一点点的官位,就会出现专断的思想,这就为渎职打下烙印。
(二)渎职罪产生的主观原因
在主观方面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第一,自傲的思想。在我国,公务员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往往有自大的思想。在工作中,很多人都需要求公务员办事,这就更加助长了公务员自傲的思想。
第二,贪图享乐的思想。在我国,享乐之风盛行一时。而渎职罪的发生又和享乐的思想有直接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也助长了渎职罪的发生。
(一)加大教育力度,提高道德水平
在我国的实际生活中,我党始终将干部的思想建设工作放在首位,要求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坚持共产主义的信仰。
(二)打防结合,以案释法,加大监督力度
从严打击渎职行为,使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增加,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少渎职罪的发生。在对渎职案件进行侦查的阶段,我们需要全力查出渎职罪的事实情况,为打击渎职罪做好良好的铺垫。
(三)深挖案件线索,严查渎职行为
渎职的行为往往是出现在一个利益链条之中的。渎职行为不是一个人实施的,在查处渎职行为的时候,我们需要深挖案件,找出渎职案件中的共犯,使得渎职犯罪的犯罪分子无处藏身。
(四)非法证据排除
在一系列的渎职案件中,司法机关可能采取渎职的行为获取证据,已达到破案的目的。在面对渎职的案件中,对于司法机关的应当加强证据合法性的甄别工作,尤其是对于公安机关非法获取证据,应当给予排除。
(五)排除行政干扰
在我国的众多渎职案件中,很多的案件产生是由于行政因素的干预才导致的。面对这一情况,我们一方面需要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另一方面,我们还需要分散高度集中的权力,从根本上瓦解渎职的可能。
[1]韩耀元.渎职罪的定罪与量刑[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D924.393
A
2095-4379-(2016)27-0209-01
郭林昊(1992-),男,回族,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