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其恩
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山东 济南 250000
公证证据基本问题研究
薄其恩
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山东济南250000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往来较之前相比更加密切。由于经济生活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经济活动会受到不同因素的影响而导致活动的终止,对于受到损失的经济主体,需要采取有效的方式弥补,这时公证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然而当前我国公证证据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足。本文主要阐述了公证证据的概念及特征,分析了公证证据的作用以及公证证据制度存在的不足,探讨了工作证据的审查认定及使用。
公证证据;问题;研究
公证实践过程中,公证证据出现问题是公证出现错假证的重要因素[1]。导致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公证员在证据的审查过程中出现问题,一般是证据材料的所致。因此,对公证证据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公证证据的概念在我国还没有完善,理论方面还存在空白。根据公证的实际情况来看,公证证据主要有三种:一是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时,由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公证机构自行收集的用来证明当事人所申请的公证事项的证据材料。二是公证机构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准,对当事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后,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当事人申请的公证提供证明。对这两种理念进行比较,后者论述的更具有权威性,且更贴切,与前者相比,更加完整的体现了公证证据的属性。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得知公证证据具有这些特征:一是由专门的机构和专职法律人员出具的证据。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公证职能只能由公证机构统一行使。只有公证机构才能出具相关的公证证据,具有出具公证书的权力,并进行公证证明活动。二是公证所出具的公证证据是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实行的,对于违反规定的公证不具有效力。三是公证证据的形式有着一定的要求,首先需要当事人进行申请,公证机构对于符合申请需求的公证申请应予以受理。公证机构在对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出具公证书。
保障公证证明顺利进行应建立在真实、充分、合法的公证证据之上[2]。公证证据是实施公证活动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证证据是公证书最为基础的内容,对于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公证证据就是其中最核心的内容。二是公证证据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是适用法律的基础。证据是支撑认定事实的有效依据,假如重要证据出现错误,将会造成错证的发生。三是公证证据在整个公证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其贯穿于整个公证活动中,公证活动中的主要问题就是证据问题。四是公证证据是保证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在公证活动中,公证人员需要对各类证据进行收集、运用,从而确定公证事项的真实合法,防止出现无效或者违法的问题,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一)当事人提供证据——举证
对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主要是由当事人决定的,一般已经过去的,非亲历性的公证事项主要由当事人负责。当事人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般有:(1)身份证明。(2)对于代理人申请的,需要交相关的证明,其中包括代理权证明、有代理资格的证明。(3)需要公证的文书。(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或其他相关的材料。
(二)公证机构调查收集证据——取证
公证机构当中最为主要的一项职权为核实权,其是国家根据相关的法律赋予给公证机构的。公证机构在进行核实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义务,收集相关的证据。对于核实数据的公证人员来说,其需要做好收集证据工作,收集的证据主要有: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等。还应当做好现在时的、亲历的,即时性的公证事项,主要有招标投标公证、拍卖公证、开奖公证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取证是这类公证活动事项的主要工作,主要是对现场的活动进行记录,做好现场勘察、验证、清点、拍照、录音、录像等事项,这些都是属于证明性质的。对于过去时的,既往的,非亲历性的公证事项进行的取证,其主要是根据职权对核实性的调查进行补充,这时的取证发挥着确认的作用,并不是代表当事人举证。
收集证据是公证活动中的重要步骤,保证公证质量则必然是正确的使用证据。因此,做好公证活动中的“采证”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公证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将所需的资料分类整理,并根据相关的理论进行分析,对相关的证据进行有效的审查,弄清楚证据的性质,以此保证公证活动能够正常进行。
(一)公证证明的要求
对于公证证明来说,要有充分的证明内容,保证证明要求的清晰。其具体标准是:(1)将公证事项的要求进行查实。(2)对有必要的公证事项进行证明。(3)公证活动中的各个事项进行证明。(4)将其它的可能性进行排除,得到的结论是唯一的。
(二)公证证据、公证材料、证据资料的区别
公证机构审查判断时定案的真实材料为证据,而与本案有关的一切真实材料则是证据材料。证据是来源于证据材料的,其主要是将证据材料中的主要部分提炼出来。对于证据的形成,主要是将证据材料中有用的材料收集起来。证据资料是公证活动中的主要内容,在定案中有着重要作用。
(三)公证证据审查的重点
在证据审查当中,证据与案件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公证人员应当主观认识到能不能如实反映客观存在。如果能够反映客观存在,那么在公证活动中就能正确的将案件事实查明;假如不能,那么就会导致出现错误。因此,公证人员应当将这些证据认真审查:(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还有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证据。(2)表明当事人意思的证据(3)能够证明公证中的行为、事实的合法性的证据。(4)能够反映出公证文书合理性的证据。(5)能够证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的证据。
(四)公证证据的核实
(1)电话核实。对于简单明了的证据材料,可以向证明材料的出具单位或自然人打电话,对通话进行录音,制作详细准确的通话记录,同时打印核实电话的通话详单存档备案。(2)网络核实。一般发证单位或出具材料单位都有官方网站,可以在其网站上核实当事人提供的一些证件,如毕业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证书、商标证书等。(3)外出核实。对于一些重要的复杂的证据材料应该进行外出核实。如继承公证、无法在公证处封存的公证登记等,为了保证公证的真实准确,公证员应该亲自到有关单位或现场进行核实。(4)协助核实。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对应该核实的证明材料,可以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应该依法予以协助。
要想保证公证证明的顺利实施,公证证据的真实合法性十分重要[3]。本文所阐述的公证证据的内涵、特征、公证证据在公证程序中的作用以及公证证据审查核实等几个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再进行不断的丰富和规范,使我国公证证据制度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从而保证公证证明的真实合法有效。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徐杰.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审查与采信的调研[J].法律适用,2011,01:85-90.
[2]朱樾.我国公证证据规则制度的现状(下)[J].中国公证,2005,04:50-51.
[3]吴啸飞.公证制度中证据收集问题的几点思考[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01:20-21.
D926.6
A
2095-4379-(2016)27-0162-02
薄其恩(1964-),男,汉族,山东济南人,本科,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二级公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