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工作一体化及其保障与规范

2016-02-01 13:55郑永奇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检察工作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郑永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 邓州 474100



检察工作一体化及其保障与规范

郑永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河南邓州474100

本文从检察工作一体化基本概述出发,深入探讨检察工作一体化的保障与规范,真正实现检察工作一体化的重要目标。

检察一体化;保障;规范

一、引言

检察工作一体化是构建国家检察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检察一体化的机制体现,主要指的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形成的权利机制,起到了统筹整体、整合内部、横向协作等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可以解决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管理体制、执法体制以及保障制度等问题,检察一体化的特征主要包括独立性、统一性、整体性等内容,实现检察工作一体化,能够增强上级检察机关的权威性和控制力。据我国目前的情况,促使检察工作一体化是社会主义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基本概述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检察领导体制具有双重性,在实际运行中形成了上级检察不实,以地方管理为主、上级检察机关为辅的领导格局。这种检察领导机制使得检察权受限于地方,严重影响了检察监督权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对检察机关工作会形成负面影响。通过对检察工作一体化的深入发掘,可以将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定义细分为两方面,对外指的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法定机关及以外的干涉;对内则指的是检察机关业务一体化,具体表现为检察机关下级服从上级命令和安排,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行使检察权,真正发挥出检察权的重要作用。

检察工作一体化又被称为检察一体制和检查一体主义,是人们对检察制度中上命下从权利运行方式的概述。在我国检察制度中,检察一体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上下级检察机关和检察官之间存在着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第二,各地和各级检察机关之间存在着相互协助的义务;第三,检察官和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职务可以发生相互继承、相互转移的关系。检察工作一体化是实现法制统一、检察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需要,因此,实现检察工作一体化是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检察工作一体化的保障

检察工作一体化对保障制度的依赖性比较强,主要是因为检察工作一体化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诸多障碍,尤其是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受控制在地方,检察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地方,难以保证检察机关权威性和统一性的展现。由于检察工作一体化在检察体制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促使检察工作实现一体化。

(一)正确处理检察工作一体化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

我党的基本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在这种社会情形下,就必须在开展各项工作中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实际检察工作中,党的领导可以为刑事诉讼制定正确的路线和方针,对提高检察机关人员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实现检察工作一体化,正确处理检察工作一体化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不应该将二者独立起来,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而党组织更应该尊重和支持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为此,党组织应该明确规定不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形成干涉,促使检察机关真正发挥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检察工作一体化的纪律保障

法律规则包含三方面的要素,分别为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其中法律后果指的是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可获取的构成要素。但综合我国法定机关和检察机关立法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可见,在内容上忽视了法律后果,造成法律规范难以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因此,构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必须对法律后果形成足够的重视,力避疏漏法律后果这样的问题出现,促使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可以充分发挥重要作用。为此,检察机关内部应该在检察系统中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明确对不接受人民检察院指令、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人员的惩戒,使得各级人民检察院和检察人员严以律己,承担检察责任,利用检察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充分的保障。其中,惩戒具体方式可以以训诫、警告、降职、开除等形式呈现出来,通过严厉的惩戒,提高各级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对提高检察工作质量的重视。

四、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规范

检察工作一体化可以用于解决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管理体制、执法体制以及保障制度等问题,打造高效的检察机关工作。检察工作一体化是构建国家检察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不仅是一项组织原则,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在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促使检察工作一体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明确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

检察工作一体化是促使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构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时候,必须注意规避实际运行中可能出现的隐患问题。例如行政化弊端,主要表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下级服从上级,这种权利执行方式给上级机关留下了可乘之机,对检察工作整体质量会形成不利影响。因此,构建规范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可以充分发挥立法重要作用,通过立法进行系统、完善的规范,使检察工作一体化运行过程中有据可依,将检察工作一体化真正贯彻落实,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充分的保障。

(二)贯彻落实书面存档工作

在检察工作一体化运行过程中,为了避免一系列弊端的出现,使得检察工作一体化实现规范化,就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书面存档制度,并贯彻落实书面存档工作。主要是因为建立书面存档制度,将日常检察工作记录下来,就可以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提供参考依据。除此之外,在书面存档中也可以表现出权利方式的执行情况。例如,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上级检察院了解到案件客观事实与检察官有所出入,如果上级检察机关在了解到案情之后依然坚持原有指令,检察官就应该服从上级指令。但是,如果上级机关指令明显错误,检察官就需要做出请求撤销指令的申请,确保检察工作质量,从而为实现构建规范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正确处理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官自主性的关系

检察工作一体化,指的是按照司法管辖的需要对各级检察机关进行不同类别、不同层级的划分,组成最基本的要素。从检察工作一体化的定义可以看出,检察工作一体化,应该形成相互协调、关系密切的有机整体。促使检察工作一体化的规范,还需要正确处理检察工作一体化与检察官自主性的关系。这就需要检察官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应制度规范,按照一体化标准开展检察工作,从而为检察工作规范性提供充分的保障。

五、结语

综上所述,构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是促使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趋势,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全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实现建设检察工作一体化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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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6.3

A

2095-4379-(2016)27-0120-02

郑永奇(1962-),男,汉族,河南邓州人,法律专业本科学历,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研究方向:刑事法律与检察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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