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胜利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研究*
段胜利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的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不断增多,对其进行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基于此,本文以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分析,提出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建议。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完善路径
近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议案的说明,草案中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意味着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也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以数字、图像等形态表现出来的电子信息数据;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限定于网络游戏中,是指网络用户付出大量时间和投入大量金钱换来的并且可以自由使用和支配,以转化为现实财产进行交易,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包括虚拟货币、游戏装备、游戏角色等。
(二)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如下特征
1.虚拟性。互联网本身是虚拟的,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又依附于互联网,没有特定的可见的物理形态,这就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特性,只有以网络为媒介,网络虚拟财产才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2.交易性。用户可以通过线上或者线下的模式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交易,不仅用户之间可以进行交易,比如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与其他玩家转让虚拟物品,用户与运营商之间也可进行交易,比如玩家在游戏中购买装备或者虚拟货币。
3.价值性。价值性是网络虚拟财产的主要属性,网络虚拟财产是由运营商投入资金和劳动开发创造出来的,用户在使用的时也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这些投入使得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了价值,同时网络虚拟财产还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
4.期限性。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是有期限的,表现为用户对游戏产生了厌倦的情绪时,就会出现抛弃、赠与或者放弃所拥有的虚拟财产的行为,而当运营商出现经营惨淡难以为继的情况并选择关闭服务器时,虚拟财产也将不复存在。
5.依附性。网络虚拟财产对计算机网络有着天然的依附性,须依赖于特定的网络空间和网络平台存在,因此只有在特定的网络环境中网络虚拟财产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脱离了设定好的网络环境,网络虚拟财产也就不复存在。
目前,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中对网络虚拟财产这一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了明确规定,草案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加以规定,纳入物权的保护范畴,这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了重要依据。
较早前,《宪法》和《民法通则》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但对公民合法财产的具体范畴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它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是否包含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没有规定,留有一定的解释空间。
虽然民法总则草案中涉及到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但法律规定还不够具体明晰。当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进行维权时,具体的维权路径还是困难重重,还需要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提供更健全的环境。
(一)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难以准确认定
网络虚拟财产通常都是用网络中虚拟的货币来衡量,交易双方对交易物品的价值也是自行拟定的,无法用现实生活中物品的价值评估定价。网络虚拟财产的价格会随用户投入的时间、金钱以及游戏的热度等因素变化,倘若出现网络虚拟财产纠纷问题,其实际价值界定难度大且界定条件复杂。加之对于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没有规定,怎样衡量其实际价值,用何种方式何种标准来确定,都是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也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关键因素。
(二)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取证困难
对网络虚拟财产案件的审理离不开对证据的把握,网络虚拟财产的本质是电子数据具有特殊性,因此在证据的取得、论证、质证上就会造成一定难度。另外,网络虚拟财产遭受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如账号密码丢失、病毒入侵服务器、运营商技术不完善等会造成司法机关取证困难;同时网络虚拟财产的存放介质为运营商的服务器,服务器中存放的电子信息的流动和更新覆盖比较快,用户一旦出现虚拟财产被骗、被盗或丢失的情况,利害关系人无法举证质证。这些因素加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阻碍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进一步保护。
(三)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维权成本高
目前涉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日渐增多,但对其进行维权的成本相对较高。一方面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涉案的金额比较小,大部分玩家考虑到诉讼成本相对较高而自己的损失较小,不愿意诉诸法院以法律途径解决;另一方面此类纠纷大多都是跨越行政区域的,一般运营商与玩家签署的协议都规定,诉讼地点为运营商机构所在地,但玩家是遍布全国各地的,进行诉讼大部分是跨区域的。结合起来看,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所涉金额比较小却跨地区诉讼,这就使得势单力薄的用户维权举步维艰。
(一)对虚拟财产进行专门立法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途径都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致使很多纠纷案件难以解决。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单行法,并对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法律界定等问题加以说明,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范围,规制虚拟财产的价值认定标准,规范网络运营商的服务程序,明确各方权责,以弥补相关现行法律薄弱的现状势在必行,是顺应时代发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应然选择,是规范和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保障。
(二)建立网络仲裁纠纷解决机制
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频现,但此类纠纷的解决成本较高,因此可以设立网络仲裁委员会以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网络仲裁委员会中可以邀请游戏开发者、网络技术专家、法律专业人员等作为仲裁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各仲裁委员会成员各司其职,相互合作督促,以保证仲裁结果的公正性、权威性。仲裁委员会可采用网络视频直播的方式,进行公开、公正、透明的仲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再进入诉讼程序,这样既可以提高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效率、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可以节约司法成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采用特殊的举证证明责任方式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网络用户的举证问题,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进行举证。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中,运营商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高科技的支持在举证能力方面占据有利地位,让运营商举证更符合现实状况、更公平。当网络用户无法判断导致结果出现的是运营商还是第三人,或由于技术的限制等其他原因无法取得证据时,由运营商来举证。另外,如果运营商不是当事人而且与纠纷本身没有直接关系,即网络用户与第三人发生纠纷,网络用户举证能力微弱难以举证的现实是不变的,运营商仍承担举证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
(四)建立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标准
建立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标准,是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有效途径。网络游戏的快速发展致使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也不断变化难以确定,鉴于此,可以请专业人员研究制定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评估标准,以综合性的考量来认定游戏玩家为获得虚拟财产而进行的投入,同时也要将物力和人力等要素纳入考量范围,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来确切的评估该虚拟财产的应有价值或实际价值。还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采用专业的价值评估机制认定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更好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发展。
(五)完善网络运营商本身的监管制度
完善网络运营商本身的监管制度,详言之,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大对网络运营商的监管,在运营商上市之前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和审核,当其具备相应的条件才可以通过,以期预防一些盗窃、诈骗网络用户资金和信息的犯罪出现;网络运营商自身要完善监管制度,提高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意识,尽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安全的义务,通过备份重要数据、规范运行程序和遇到难以解决的纠纷及时寻求相关部门救济等方式,保障网络用户权利不受侵害。完善网络运营商本身的监管制度,能够切实保护用户的权利,也可以维护运营商的利益。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对我们的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为了更好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就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建立相关法制路径,积极完善、合理规制,以期达到网络虚拟财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良好状态,实现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共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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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
A
2095-4379-(2016)27-0025-02
段胜利(1991-),女,汉族,山西朔州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法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S2016038)的项目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