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若干疑难点分析

2016-02-01 05:48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继承

马 莹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若干疑难点分析

马莹

中央民族大学,北京100081

摘要:自1978年世界上首个试管婴儿在英国诞生以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已经在各国医疗临床上被运用了将近40年。然而,由于立法规范的缺位与模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也引发了大量法律难题。其中在辅助生殖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冷冻胚胎(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更是引发了实际生活中的权力归属争议和争夺纠纷。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有主体说、客体说、中介说三种观点。本文在分析上述三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冷冻胚胎是一群可能发展成一个人甚至更多人的细胞,他不是权利的主体,但是由于它具有发展成生命的潜能,所以应该比其他人体组织得到更多的尊重。围绕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这一核心问题,本文进一步分析了进行冷冻胚胎的夫妻对冷冻胚胎的权利和权力限制,和夫妻死亡后继承人对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

关键词:冷冻胚胎;权利归属;法律属性;继承

一、问题的提出

冷冻胚胎法律问题的研究缘于现代医学的发展。为了满足这些不孕症患者的需要,诞生了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主要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两个类型。其中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是利用医学方法先从女性的卵巢中取出卵子,从男方取出精子,卵子和精子受精变成受精卵或合子,然后分裂成准胚胎,即14天以前的胎胚,当准胎胚发育至2—8个细胞的阶段时,将它们植入母体的子宫。准胎胚在子宫内着床,则试管授精成功,否则就失败了。这种技术孕育出来的婴儿即人们俗称的“试管婴儿”。由于移植后成功率并不高,剩余的胚胎就通过冷冻技术保存起来,以备失败后再次移植。①

随之而来的是法律上的诸多疑难。例如:在母体外被保存的胚胎在法律上处于何种地位,是“人”还是“物”?不孕夫妻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意见发生分歧或者在此期间离婚如何处理?进行冷冻胚胎的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继续选择移植冷冻胚胎?双方死亡,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冷冻胚胎?在实施体外受精的过程中产生的多余的冷冻胚胎如何处理,如果将其捐赠给其他的不孕夫妇是单纯的财产转移还是收养行为?围绕冷冻胚胎产生的诸多法律问题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去辨明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行使问题和继承问题。

二、冷冻胚胎的法律性质

目前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我国法律法规并未进行明确的界定。而在学界主要存在主体说、客体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

主体说认为,“人的生命从受精之时开始”。从这一刻起,胚胎就具有生命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因为,倘若人们不刻意干预早期人类胚胎,它完全可以孕育分娩出一个实实在在的人。该观点还主张,受精卵及早期人类胚胎不得销毁、抛弃,人们应像对待人那样去尊重其权利。这种观点无疑是对人权最扩张化的保护。这种把胚胎视为权利主体的观点最大限度地挑战了现有的“人的权利始于出生”的传统观点。且不论胚胎是否能发育成健康的胎儿,“胎儿”是否享有民事权利在现阶段的民法理论上也不无争议。举重以明轻,如果说“胎儿”享有民事权利都为时过早,那么胚胎享有民事权利成为民事主体在理论上和时间也都走得太远了。且主体说无法解决实践中对冷冻胚胎进行处置的各种问题。将导致对胚胎的处置无从下手或者畏手畏脚。例如将无法毁弃也无法赠与等。

客体说认为冷冻胚胎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采用客体说可以解决实践中对冷冻胚胎进行处置的诸多难题。因为在植入母体并成活之前,冷冻胚胎无时无刻不存在于人的支配之中,存在于多重法律关系之中。首先,从医院和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的夫妻的关系来看,冷冻胚胎实质上是医院与夫妻之间进行胚胎移植手术的标的,实质上也是医院与夫妻之间所签订的保管合同的标的。②其次,从医院和进行冷冻胚胎移植手术的夫妻的继承人的关系上来说,无论是医院主张对冷冻胚胎进行保管或者进行主张有权对冷冻胚胎进行科学研究,还是继承人主张对冷冻胚胎进行监管或者处置,如果认为冷冻胚胎不是客体,都存在许多权利行使上的难题。但是,该问题的复杂之处在于,如果将冷冻胚胎视为客体,或许不可避免冷冻胚胎的商业化,即以谋为目的的对冷冻胚胎的交易和流转,违反伦理道德。而这也是学者们反对将冷冻胚胎视为客体的主要理由。

中介说认为胚胎既不是主体也不是客体,因其“具有成长为新生儿的能力”而处于特殊地位,应受到尊重。③该学说认为(1)应该允许供体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自由加以处分。在体外早期人类胚胎有剩余的情况下,可以允许供体自主捐献给其他不孕夫妇或科研机构,或抛弃销毁。(2)剩余的早期人类胚胎固然可以作为物、被捐献给他人,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物。任何人都不得为了商业目的,大规模故意制造和捐献早期人类胚胎。但是该说没有给冷冻胚胎一个确切的法律定位。也没有指出“特殊地位”的确切含义。只是在避免主观说与客观说固有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对待冷冻胚胎的具体做法。回避了该问题的本质。

笔者认为,将冷冻胚胎视为民法上的物更合理。但是,冷冻胚胎作为民法上的物有着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物的特点。即:冷冻胚胎是一群可能发展成一个人甚至更多人的细胞,由于它具有发展成生命的潜能,所以应该比其他人体组织得到更多的尊重。理由在于:民法上已经认可与人体分离的精子、卵子得为法律上的物。例如,在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一编第四章第94条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精子、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客体”。对此王利明教授在他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一编第五章中也表达了相同的看法。④由此作类推适用:冷冻胚胎是从人体内采出精子、卵子通过医学上的技术处理产生的,可以植入母体孕育生命的细胞。在未植入母体之前,由医院冷冻保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冷冻胚胎是物。其所具有的特殊意义在于冷冻胚胎植入母体内着床便可发育为胎儿,因而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理应给予跟一般物相比更多的尊重。

三、进行冷冻胚胎的夫妻的权利及其限制

(一)夫妻双方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冷冻胚胎的权利及其限制

冷冻胚胎的所有权属于夫妻二人共有,不可分割。冷冻胚胎的处分需要夫妻双方同意,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植入母体内培育,多余的冷冻胚胎可以由夫妻双方选择委托医院代为保管、抛弃、销毁。且对于多余的冷冻胚胎不可买卖。如果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置夫妻双方意见不一致,则不得依据一方的意思植入母体进行培育。毕竟生育后代对于夫妻双方的生活影响甚巨。也不得依据一方的意思抛弃销毁。在这种情况下,最好还是暂由医院代为保管。如果医院的保管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关于冷冻胚胎的储藏期间,由医院在通知夫妻双方后销毁。

争议点在于冷冻胚胎可否捐赠?目前很多国家立法允许捐精、赠卵,承认捐精、赠卵是一种人道主义行为,在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中也允许一开始就使用捐精或(和)赠卵进行体外受精。但是跟精子、卵子相比冷冻胚胎还是有所不同,且将冷冻胚胎捐献给科研机构进行科研与将胚胎直接捐赠给其他不育夫妇也有很大差异。将冷冻胚胎捐献给科学机构进行科研伦理上应该不存在争议,只要夫妻双方同意,即可捐赠,捐赠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为准。但是能否直接将冷冻胚胎捐献给其他不孕夫妻却存在伦理上的争议。笔者认为,将冷冻胚胎直接捐献给不孕夫妇要受到更为严格的条件上的限制,不仅双方当事人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赠与合同,而且此类合同的签订有必要在专业的社会组织的协助下签订。该社会组织将想要接受胚胎捐赠的夫妻登记在案,供赠与方夫妻挑选,赠与方夫妻有权利选择“面试”受赠方。总之,由于该类赠与是完全自愿、自发、且具有慈善性质。但是,此类合同在撤销权的行使方面应区别于其他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即赠与方夫妻拥有不受限制的撤销权。其随时可以反悔而不将冷冻胚胎用于捐赠,这与冷冻胚胎的特殊的性质有关。

(二)夫妻一方死亡时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及限制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冷冻胚胎的处置,死亡的一方生前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冷冻胚胎视为生存一方的自主决定权的体现。胚胎是因为生育目的产生的,是当事人生育权行使的重要客体。如果男方死亡,则女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选择植入冷冻胚胎进行生育、销毁、抛弃、捐赠。如果女方死亡,则男方可以选择抛弃、销毁或者捐赠。

此种情况下争议点在于,是否发生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即死亡一方的父母,可否继承冷冻胚胎?换言之,死亡一方的父母是否有权与另一方争夺胚胎的所有权?笔者认为冷冻胚胎归夫妻双方共有,不仅实质上不可分割、形式上也不可分割,一方死亡即归另一方所有。不可能像一般的财产那样发生继承问题。另一方无论是选择销毁、抛弃抑或捐赠,死亡一方的父母都不可以干预。

(三)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对冷冻胚胎的权利行使及限制

双方离婚时,对冷冻胚胎处置意见形成合意的,从其合意。

如果离异双方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意见不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女方想要将胚胎植入母体孕育生命,男方希望将胚胎抛弃、销毁或者捐赠,可以由法院衡量女方想要生育的权利和男方不想要生育的权利,如果女方单独作为母亲或者其再婚不影响子女的生存成长,可以由法院依据具体案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如果离异夫妻一方想要将胚胎捐赠、另一方想要将胚胎销毁或者抛弃,法院可以依据双方的理由具体判定,如果胚胎捐赠无损离异夫妻任意一方的利益,本着人道的原则,建议以捐赠为宜。但在这种情况下的捐赠仅包括将冷冻胚胎赠予科研机构进行科研,而不包括将冷冻胚胎赠予其他不孕夫妻。因为后一种捐赠的条件更为严格,必须经过捐赠一方的合意。

(四)夫妻双方死亡后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

在明确了本文的上述问题之后,再研究冷冻胚胎的继承问题就顺利成章了。既然它的法律属性是民法上的物,那么在物的所有权人死亡后(本文指夫妻双方均死亡的情况下),冷冻胚胎当然就成为遗产,是继承人继承的标的。

从某种意义上,其凝聚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如被继承人付出的手术费用、保管费用等,是社会分工和社会价值的体现,当然这种财产利益由于冷冻胚胎自身的特殊性,不能通过交易体现出经济价值。但冷冻胚胎对于继承人来说其更大的价值在于其能起到寄托继承人情感和精神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不允许代孕,所以继承人继承冷冻胚胎之后实际上也无法起到将冷冻胚胎植入代孕母体代孕生子的作用。继承人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利实质上被限制在了一个比较小的范围:委托医疗机构代为保存、抛弃、销毁或者捐赠。但是从寄托哀思和情感的角度上来说,允许继承人继承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以实体法的形式规定继承人对冷冻胚胎的继承权,使现实中的纠纷得以定纷止争,也可以情有所归,使法律更富有人伦温情。

[注释]

①李佳伦.英国法对人体胚胎的民事法律地位的争议[J].人民司法,2014(13).

②徐国栋.体外受精胚胎的法律地位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5).

③徐海燕.论体外早期人类胚胎的法律地位及处分权[J].法学论坛,2014(4).

④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总则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90.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总则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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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07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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