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飞
内蒙古大学,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
我国民事诉讼成本的法经济学分析
郭晓飞
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呼和浩特010021
摘要:民事诉讼是比较复杂的、系统性的司法程序,需要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者的高度参与。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等大量的社会资源。本文使用了法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帕累托原理和波斯纳定理对民事诉讼成本进行了分析,并且以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建立模型,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成本收益、以及法经济学分析民事诉讼成本的必要性作出了深入探究。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成本;当事人成本;法经济学;必要性
人们所生活的社会上到处都存在着纷争,它的出现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在社会文明的大背景下,法律成为了人们解决纷争的主要工具,其中民事诉讼是法律解决纷争的重要途径之一。民事诉讼是比较复杂的、系统性的司法程序,需要双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者的高度参与。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等大量的社会资源。而民事诉讼成本是指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资金、物力和时间等资源的总和。为了最大程度上降低民事诉讼成本,减少资源的浪费,最大化实现民事诉讼利益,是我国目前研究的重点主题。
二、法经济学分析民事诉讼成本的必要性
法经济学分析将最大利益化和最高效率化作为人们追求的最终价值。而法经济学分析中是否能够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民事诉讼中能否正确的利用法经济学追求效益的分析方法?这些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显得十分的重要。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法经济分析方法和法律原则在表现形式存在一定差异,虽然两者在概念的表现形式上是不同的,但是却在本质上存在统一性。用法经济学分析民事诉讼成本有着重大意义。
(一)效率是现代司法理念与经济分析共同追求的目标
效率是经济学和司法中共同追寻的价值目标之一。平衡法律原则和司法资源两者的关系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前提,如何没有完整的考核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法律应用下产生的社会评价、缺少司法资源和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就会导致消极的社会讨论。在法经济学中,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被形容成“蛋糕分割”,效率是指蛋糕的体积,公正是蛋糕的合理分配。当前司法重要研究的问题是如何增大蛋糕的体积和合理分配。诉讼时间的延长和昂贵的诉讼成本只会增加社会资源的压力,推迟的正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效率低下无法实现社会公平,公平和效益是司法公正的主要目标。
(二)在司法领域内追求整体社会利益旳最大化
在司法领域内追求整体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已经从过去的个人本位过渡到社会本位,在评断和分析个人的行为应该放在整个社会的大背景下。过去法官只是为了维护个体案件的个人利益,随着司法职能的逐渐转变,法官已经将社会的和谐和秩序当做另一目标。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公平和效率的契合。如果法官将社会的最大利益作为追求的目标,那么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会获得新的认识。比如,商品经营者甲卖给消费者乙一件商品,这件商品给消费者造成了伤害,商品经营者甲应该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即使甲并没有直接伤害消费者乙,但是商品经营者有对其销售的商品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由于甲对商品质量的投入成本不够,增加了商品的危险系数,也会对社会的整体利益造成巨大的伤害,直接受到司法的制裁,这就表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对司法的审判产生着积极的影响。
(三)公正是经济分析需要的理念
公正是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但并不是唯一的追求,在法经济学中对效率的追求和追求公正并不矛盾,在社会经济的背景下,人所追求的基本利益就是被公正对待。经济分析法也被法官经常利用在审判中,法官判断公正的方法之一是通过社会财富的最大利益化来实现的。美国一位著名的社会学大法官卡多佐曾经说过:“法律存在的基础是社会福利,不和社会福利所一致的制度是不能长久存在的。”社会经济财富的增加也是最求社会最大利益的结果之一。社会财富的增加和社会司法公正的最大化两者并不是矛盾的,而是相互统一的有机体,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将社会财富的增加考虑在内,权衡整体的利益,才能实现社会的真正的公平。但是对一个案件的评判会有不同的依据标准,但是用经济学分析的方法是实现案件最公正和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四)经济分析能有效解决司法裁判的权益均衡问题
在司法审判中必定会产生不同主体的利益冲突,但是应用法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能够对各方的权益进行分析和对比,进而找出最佳的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立足点,其中最常使用到的方法有社会利益最大理论和成本收益理论等。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各方权益的平衡点就是博弈和妥协的交叉点,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就是为了寻找这个交叉点,所以,法官的职责不仅要符合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还要考虑到审判结果的社会影响,进而才能真正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利用经济学分析方法监察审判能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能否平衡各方的权益和社会预期的效果影响。上层建筑包括法律,法律必定会受到经济基础的影响和作用。法律目标的实现是通过民事诉讼的过程实现的,所以,将法经济学的分析法应用到分析民事诉讼中出现的问题属于一种技术层面的上升,它对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成本的经济学理论分析
(一)民事诉讼成本与博弈论
博弈论是经济学中避免弊端以追求最大收益性的分析方法之一。将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应用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根据分析审判中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权益成本,可以分析出预期收益,如果产出小于成本,原被告就会寻找其他的解决途径而不是诉讼;与之相反的,成本投入利益就会最大化,那么原被告就会坚持诉讼而不是其他途径。在诉讼的过程中,原被告追求的是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审判的过程中会出现一种状况:当事人会因为诉讼受到利益的破坏,其主要原因是,审判是为了追求最大的利益而不是为了降低民事诉讼成本。
(二)民事诉讼成本对当事人博弈行为的影响
民事诉讼成本会对当事人双方法产生心理影响。民事诉讼过程中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直对立的,有时会出现一种现象:双方利益一致。败诉方的利益受到最大的损害,败诉方会支付更多的诉讼费用,因此减少利益损失和诉讼成本是双方一致的利益。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和律师会因为诉讼费用提示当事人费用风险,所以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影响。
(三)帕累托原理在民事诉讼成本中的应用
帕累托原理是指资源分配最优的理想状态。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原告、被告和第三方利益中存在一个帕累托原理。为了达到理想的帕累托状态,原、被告两者有时会放弃自己的立场,在一些地方作出退让去解决存在的最大问题,根据案件的性质,最终为了达到帕累托状态,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这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双发合作以达到整体损失最小化。当原被告双方“以和为贵”才能真正的达到帕累托原理效益最优。
(四)民事诉讼成本的波斯纳定理分析
波斯纳是美国70年代著名的法经济学家,他提出了著名的波斯纳定理:(1)供求法则。人们的选择依据价格的变化而变化。(2)效益的最大化。最大程度的减少成本,增加收益。(3)在市场调节下资源利用最大化。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诉讼双方为了自己的诉讼成本,分析自己的获胜机率,以及赔偿的金额都会有一个主观的印象,如果双方能够在一个解决方法中获得预期的利益,将会在一种方案中达到解决方案的范围。
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民事诉讼模型的建立
为了达到对民事诉讼作出最佳的分析结果,基于法经济学的观点出发,必须要限制民事诉讼的条件,从推理、应用演绎的方法中对民事诉讼成本收益作出分析。假如当事人没有选择和解而是以诉讼方式解决问题,诉讼成本并不包括由于过错而产生的费用,也不包括原被告双方的非法行为和支出,比如贿赂法官等;诉讼前后双方的费用并不变化;不管审判结果如何,败诉者的费用不变,双方的费用相等,其他的支出费用也相等;在诉讼中,双方产生费用并不因为审判结果而变化,不对双方的行为产生影响;被告对原告产生的利益损失和其原告的收益一致;不允许出现撤诉的现象,案件随审判结果而终结。以条件存在的情况,使诉讼流程完整,即原被告所要承担的费用和其他民事诉讼成本;案件审判中只存在两种结果:原告胜利或者被告胜利。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旳成本与收益
在建立民事诉讼模型和以上条件的设定下,(1)原告方的诉讼成本与收益:假如被告方败诉,可以清楚的推算出原告在胜诉后可能获得收益、原告的支出费用和其他要承担的费用、其他的诉讼成本,比如交通费用、伙食费用、律师费用等,在除去这些费用之后,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方的收益大于零。(2)被告方的诉讼成本与收益:根据上述推理出的结果可以得出,假如被告方是理性的经纪人,当被告方在诉讼前所产生的成本大于因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收益时,被告方就会自觉的避免出违约或者侵权行为的出现。与之相反的是,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则会造成原告提出诉讼,结果等式成立:被告的侵权或者违约收益-诉讼支出成本=被告净收益>0。
(三)当事人诉讼成本大小变化对诉讼行为的影响
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大小变化对诉讼行为的影响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对起诉决策的影响。根据上述结果,我们可以得知当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净收益大于零的前提下,原告就会提出诉讼,形成民事诉讼案件,相反,原告就不会对被告提出诉讼,民事诉讼案件则不成立。原告会提出诉讼的另一主要原因是原告认为自己胜诉的机率大,当胜诉机率越大的时候,被告就对审判结果更加有信心,那么原告提出诉讼的可能性就越大。(2)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对诉讼案件数量的影响。由于诉讼成本和其他支出的费用较高,当事人为了获取自己最优利益,在衡量利弊之后很可能由于高昂的费用而选择放弃诉讼,那么原告提出诉讼的机率就降低了。同样的被告会因为高昂的费用而减少违约和侵权行为的出现,也就是说会降低民事案件的数量。相反的,当诉讼成本和支出降低之后,民事案件的数量就有所增加。所以,我们最终得到了一个结论:诉讼成本和民事诉讼案件数量成反比。
四、结语
民事诉讼是维护当事人正当权利的重要途径,为了实现民事诉讼的最大收益,我们有必要适当的对民事诉讼成本进行控制,其中法经济学分析方式是研究民事诉讼成本的有效方法。本文使用了法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帕累托原理和波斯纳定理对民事诉讼成本进行了分析,并且以法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建立模型,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成本收益、以及法经济学分析民事诉讼成本的必要性作出了深入探究。
[参考文献]
[1]廖永安,王春.论我国民事诉讼费用负担的立法缺陷与完善[K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3).
[2]廖永安等.诉讼费用研究一以当事人诉权保护为分析视角[J].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3]余冠鹏.当事人诉讼成本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11).
[4]魏建.法经济学——分析基础与分析范式[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9).
[5]张乐.论诉讼成本与法律普及的关系[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6(12).
[6]邹兆洲.民事案件诉讼成本现状透视[D].湘潭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10).
作者简介:郭晓飞,男,内蒙古大学,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1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