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悦
大连民族大学,辽宁 大连 116600
论同人作品的著作权
杨 悦
大连民族大学,辽宁 大连 116600
同人作品是指是援引原创作品的人物创作而成的新的作品。在著作权法领域,同人作品与原作品著作权的关系一直是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的难点之一,而互联网的普及使这一关系更加复杂化。借鉴美国与日本等同人作品产业较为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对同人作品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亦即判断标准进行探讨,提出我国应采取较为中性平衡的侵权判断标准。
同人作品;著作权;原作者;合理使用制度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文艺作品的接收途径越来越丰富,推动了文艺作品的发展,同时也催生了同人作品。同人作品指的是把某些原创作品里的人物放在新环境里,创作出不同的故事情节,以此表达新的思想感情,揭示新的道理。正因为它“同人不同文”,一部原创作品往往可以有无数篇同人文,作品的生命力就再次得到延展。二次创作的作者不是原创作品的创作者,因此二次创作的作品就被称之为同人作品,即沿用原作品的设定(人物,世界观,场景等)创造的衍生作品。
笔者认为同人作品为二次创作,应当是在原作的基础上具有一定创作性的并能被复制进而展现在大众面前的智力成果,因此,同人作品具有以下三大特点:一、对原作品的依赖性,同人作品是在原作的基础上的发展,其人物性格通常会与原作相似,虽然会是完全不同的故事情节,但并不阻碍对原作的依赖性;二、该作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同人作品是同一个人物所发生的不同的故事,该故事属于二次创作,是作者通过自己的脑力及体力劳动所独立创造出的智力成果,体现了作者自己独特的创造性;三、该作品与原作品在著作权方面具有相对的冲突性①,因为绝大多数的同人作品在创作时,都未曾得到原作者的授权,因此,同人作品在著作权和财产权方面与原作品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性,该冲突性是无法避免的,但同人作品同时又提升了原作品的知名度,其对社会整体也有正面的效益。
同人作品有多样的表现形式,哈利波特同人作品的判例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同人作品与原作品著作权之间的冲突。JK罗琳女士创作的哈利波特系列丛书风靡全球,吸引了大量粉丝,很多的出版社在看到了罗琳女士的创作产生的经济价值后便计划出版与该丛书相关的其他系列作品,同样使用哈利波特里的人物,进行二次创作,或是出版介绍原著里人物的系列丛书,该作品可看做是同人作品的一种。这些行为遭到了罗琳女士的强烈反对,认为这些作品的发行,会导致原作品的受众粉丝购买同人作品,这会在同样的受众群体里使得对原著作品的购买者减少,从而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使得哈利波特系列作品的经济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减少。而被告人则主张自己创作的作品是对原作的一种有益的补充,不但不会减少原作的销量,反而还会扩大原作的影响,对原作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有益。针对被告人的抗辩,JK罗琳进一步指出即使被告作品有益于原作品的市场这一主张能够成立,被告行为也仍然属于侵权行为,因为创作同人作品的权利属于自己,事实上自己正打算着手创作类似的作品,但是被告未经自己许可创作并出版的同人作品使自己的出版计划落空,这是对自己著作权的侵犯。被告则主张原著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是有限的垄断权而非绝对意义上的财产权,自己的行为没有落入该有限垄断权的范畴。至此,哈利波特判例基本提出了同人作品最基本的著作权问题,即同人作品的创作权是否落入原著著作权的垄断范围。这个总命题项下有两个子命题,即同人作品的分类,以及各类同人作品的侵权要件。
(一)合理使用制度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②,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著作权法针对某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很多同人作品的出现是为了丰富大众的精神生活,使作品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价值,以促进文化、科学、娱乐等艺术的繁荣和发展,因此出现了合理使用制度。这项制度在保护了原作者的著作权的同时,也对同人作品作者的权利在一定限度内进行了合理的约束与限制,来平衡社会的整体利益与个人利益。
合理使用制度是允许人们因为学习、研究、欣赏等,对某一作品、问题或学术研究等,可未经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就使用该作品。某种意义上来讲这种行为是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但法律为了促进好作品的出现,达到更好的社会效益,对于非获利益的行为予以保护,不认定为侵权。关于同人作品,是否能够摆脱“侵权的嫌疑”,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同人作品对与原作中人物的使用,不与合理使用的条件相冲突的话,则可以认定为是合理使用;否则,应认定为非法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般同人作品是引用原作中人物进行二次创作,为该人物设定不同的故事情节。由于该人物是虚构的,原作者对人物的塑造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性。该独特性是作者创造性劳动的结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同人作品中描述的人物不具有独创性,则应当认定为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属于侵权行为。例如,同美国迪士尼公司创作了大量的风靡全球的动漫形象,例如米老鼠、唐老鸭、白雪公主等,该公司创作出这些动漫人物后,又将该动漫人物用于一些生产生活用品的商标,授权制造商去生产印有该动漫人物的生活用品,商品因为这些动漫人物的影响,产生客观的效益。如果同人作品使用了该动漫人物,其不但侵犯了原作的著作权,也侵犯了该商品的商标权,构成了双重侵权。人作品在社会上的影响还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析。在亚洲的很多地区,如韩国,日本,我国台湾,在同人作品中,未标注所引用元素的来源或原作者的名字,这已超出合理使用的范围,其行为应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
(二)同人产业大国日本的经验
日本作为同人文化的起源地,其同人文化的发展值得我们借鉴,同人作品的出版也得到了法律的许可和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日本出版物自由的法律环境。日本对于出版物整体环境的约束非常宽松,但这是针对本国的国情,因为漫画是日本最为重要的产业,动画、电影、电视剧甚至是电子游戏等,都是在漫画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而一旦漫画行业被限制,其他相关行业将会受到极大阻碍,导致日本整个文化产业陷入极大的被动当中。因此就出现了同人作品与原作之间“约定”的产业模式。
(三)美国关于同人作品的相关规定
美国作为一个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国家,也存在一些作品的著作权人允许同人创作。但美国与日本不同,美国对同人作品的要求是有条件的允许,其对衍生作品定义的范围很广泛。例如修改注释、描述或作品的整体架构改变而再次形成一件作品也被认为是一种衍生作品。但同时美国版权法也对非法演绎做了规定,即未获得原作者同意而在其作品上进行修改的行为认定为侵权。美国法律对同人作品最常见的救济方式是合理使用制度,即同人作者在原作品的基础上,依据自己的创作习惯、思考方法,用独立的创作理念在原作品中加入原创性的元素,来表达自己的感情和想法。这样的同人作品被看做新的独立作品,完全脱离原作品,可以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但合理使用也受到约束,仅有合理使用制度并不够完善。
由于我国法律对同人作品合法化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仍无法保护,导致侵权问题的存在。日本法律对于漫画产业的“无声的约定”促进漫画产业的发展,但我国文化产业并不是依靠漫画发展的,因此日本这种产业模式并不适合我国国情。我国的立法模式沿袭了大陆法系的列举试的立法方法,然而很多同人作品甚至是演绎作品却有着多种表现方法,所以仅仅依靠列举的方法并不能明确的表述同人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界限。因此可以在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中,减少对同人作品等演绎作品定义性的描述,将其表现形式适当的做一些外延性的规定,而为同人作品的保护留出更多的保护空间。
关于我国著作权未来的发展,应当在日本宽松的政策与美国的控制之间,用一种综合并且适合中国国情的方式来保护,尽量做到平衡法律并且能够使创意延续下去,来保证更大公众的利益。同人作品的作者对原作品作者的尊重,应体现在作品的适当位置标注出原作品的名称、作者等。如果同人作品用在商业中,且同人作品的作者在使用中获得一定的利益,那他应将所获利益的一部分返还给原作的作者。这是原作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所应获得的回报。并且为了更好的保护大众的利益,为了更多有价值的作品,应塑造合适且自由的法律环境。
同人作品作为普遍存在的一种文学形式,在著作权中的尴尬地位,以及是否对原作造成侵权和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一直以来出于灰色地带,受到人们的争论。这种作品的独创性受到大众的喜爱,应对其从发展的眼光看待,并尊重大众自由表达思想的自由。借用蒙罗的话“当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任何公民都应当为公共利益而放弃个人,要求人们主张和行驶权利时注意‘度’的限制和约束,顾及他人的利益。”所以,看待同人作品,无论是放任不管或是强烈禁止,都是不合乎情理的做法。
[ 注 释 ]
①韩沁远.同人作品的著作权分析[J].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6(1):32-36.
②彭韵婕.论同人作品与原作著作权冲突及协调方式[J].法制与社会,2014(1):237-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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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悦(1994-),女,满族,黑龙江五常人,大连民族大学,法学本科,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指导老师:金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