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宁
生的思考
文/ 张宁
长久以来,学习东西方不同的文明,脑子里总有一个挥之不去的问题。那就是为什么在早期西方文明中人们关心的问题极为细微,细微到生活中人与人交往的各种琐事,而我们华夏的先民与哲人却把目光投射在了浩瀚无边的宇宙天地?孰优孰劣恐怕无法一言以定论,然而对这种反差进行一番比较,或可发现些许深长之意味。
“文明”的主题似乎太大了,一篇短文实在无从下笔,我们就从三部法典说起吧——《哥尔琴法典》《十二表法》和《法经》。
1863年至1884年间,一部《哥尔琴法典》在近四千年前古希腊文明诞生之地克里特岛被发现。其内容相当完备,涉及家庭婚姻、养子、奴隶、担保、财产、赠予、抵押、诉讼等70条法律规定。这部法典是公元前5世纪由古希腊的阿提卡地区立法者创制的。几乎在同一时期,也就是公元前450年,在平民的强烈要求下,改组后的罗马共和国十人委员会在法律十表的基础上新增两表,正式颁布《十二表法》。这是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共105条,涉及土地占有、债务、家庭、继承和诉讼等诸多方面的法规,非常详细具体。
此时的东方法律界发生了什么呢?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著成《法经》。其原文早已散失,但在其他文献中可了解其大致内容。如《晋书·刑法志》指出,《法经》由《盗》《贼》《囚》《捕》《杂律》《具律》六篇组成,且开宗名义道,“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盗”“贼”并不是现代汉语意义上的盗贼。“盗”是指危害统治者财产的行为,“贼”是指危害统治者政权和人身安全的行为。显然,《法经》是“王政”的产物,其锋芒所指乃广大劳动人民。《法经》并非个案,稍晚一点的“商鞅变法”具有更加鲜明的统治阶级意识形态色彩,因其广为人知在此不赘述。这一点,与《哥尔琴法典》和《十二表法》有着相当大的区别。
古希腊是“民主制度的故乡”,《哥尔琴法典》从内容上也不难看出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众的现实需求,尽管这里的民众还不能包括奴隶,而它也只是当时众多古希腊城邦成文法典的一个代表。《十二表法》本就是在平民的反复斗争中诞生的,其制定最早发端于平民保民官特兰梯留在民众大会上的提议,此后的一系列法案更使平民具有了担任执政官和其他高级官职的权利,平民会议则成了具有完全立法权的机构。由此不难看出,无论是古希腊还是古罗马,民众包括时代的精英关注的都是非常具体的人与人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等私权和利益,乃至一定程度上的民主和自由,表现出鲜明的契约精神,这些都是“人”的问题。
那么公元前5世纪前后,春秋战国时代的先人们在所谓上层建筑领域关注的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其实很好回答。公元前5世纪其实是中国的“第一个大黄金时代”,柏杨先生在《中国人史纲》中称这个世纪“思想学术界呈现出百花怒放的奇观”,世袭贵族千余年对知识的垄断瓦解了,平民阶级,包括奴隶,都可以获得各种知识和技能,于是“中华人的思想学术,进入空前的辉煌时代”。看看诸子,我们就会发现,他们所关注的恰恰是与“人”的问题相对的“天”的问题,以及“王”“圣”之道,是形上之思和宏大叙事。老子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庄子说:“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合一。”孔子说:“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孟子说:“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天下平。”荀子说:“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墨子说,“兼爱”“非攻”,“义人在上,天下必治”。李悝和商鞅的主张更是王圣之道的一种具体阐释,即君主如何统治国家。
概括起来说,尽管都是关乎“生的思考”,但在这个问题上,东西方文化的明显区别就是:一个抬头看天,一个低头走路。“天”,既包括头顶的浩茫宇宙、万物的运行法则,也包括高高在上的圣和王如何统御世界;“路”,则是迈开腿就要遇到的问题,关乎人如何才能更好地生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差别,用马克思唯物主义理论简单分析,无非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然而,有些问题一旦具体化又似乎不那么简单。诸如,单从法律文本上看,《十二表法》对平民权利的肯定,显然比李悝和商鞅维护专制的法律更具积极和进步意义,可问题是当时的罗马尚处奴隶社会,而战国魏已经进入了封建时代,更不用说后来统一天下的秦帝国了。
诚然,同样的问题又有不一样的观察角度。如果闭上法律之眼,仅从哲学角度看,是我们关于“天”“圣”“王”的想法高了一点点,还是他们关于“人”的思考实际了一点点呢?更为重要的是,两种文化所泛起的涟漪似乎依然震荡着今天的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