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费用的功能定位

2016-02-01 08:23张佳薇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诉讼费用民事诉讼功能

张佳薇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28



浅谈民事诉讼费用的功能定位

张佳薇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28

摘要: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民事诉讼费用的收取是否合理是人们享受法律保障的程度大小的标准之一。民事诉讼费用的功能在于是对民事诉讼活动的一种调整,也是构建合理诉讼的必要的制度设计。在我国还存在着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不合理的状况,其根本原因在于未能正确地界定民事诉讼费用的功能定位。

关键词:诉讼费用;民事诉讼;功能

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民事诉讼费用的收取是否合理关系着人们的权利能否顺利实现。在我国民事诉讼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而对于普通人来说要想真正拥有这种权利,通过司法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利益,那么设置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显得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对于民事诉讼费用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的意义。

一、民事诉讼费用的概述

“民事诉讼费用”的概念,主要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按照规定依法向法院交纳的,为诉讼正常进行所必须花费的费用。①

民事诉讼费用设置的合理与否关系着人们能否承担得起诉讼费用的问题,若公民承担得起诉讼费用,他们就会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反之,如果公民承担不起诉讼费用,他们当然就不能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一个国家的民事诉讼费用是否合理应当与其实际的经济情况相适应。也就是说,对于民事诉讼费用设置的合理与否是公民能否真正的靠近司法正义的“敲门砖”。

二、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

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民事诉讼费用的构成是不同的并且民事诉讼费用的分类有很多,因分类不同就会有不同的性质,所以目前学界对于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还没有一个统一准确的表达。在目前情况下笔者认为,民事诉讼费用有很多种,对于“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问题一来说就是民事诉讼费用性质具“多元性”。民事诉讼费用从大方面分为两类:当事人费用与法院费用两种类型,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问题分析是至关重要的并且具有理论上的研究意义,而且对于这一问题的深层次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民事诉讼费用的功能定位与实践中的可行性问题。

具体来说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具有补偿性。在上述的内容中,民事诉讼费用的分类中关于“当事人费用”,笔者认为,当事人费用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诉讼中另一方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的过程中所付出的人力成本以及物力成本;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讲,在民事诉讼中因请求确定裁判所花费的诉讼费用额,实际上是与对方当事人所能承受的经济程度相关的,对于诉讼中诉讼费用的标准应当以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为基础,确定一个符合实际情况的收费标准。②”第二,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具有单纯的义务性。在进行民事诉讼程序时,参加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首先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才可以开启诉讼程序,这是诉讼当事人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且具有一定的单纯性,单纯只有一方当事人来负担此义务即进行民事诉讼费用的缴纳。

三、民事诉讼费用的功能定位

总的来说,关于诉讼费用的功能定位,在学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通说就是民事诉讼费用应当具有多元性。在之前的理论研究当中,人们普遍认为当事人交纳的民事诉讼费就是为法院带来收入以维系法院系统的正常运转。其实,从某方面来看,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民事诉讼收费对于诉讼活动具有一定的调整性,是构建合理的诉讼制度的必要制度设计。就我国诉讼收费制度来讲,一方面要解决困难群众因为交不起诉讼费或者执行费而出现的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合理的诉讼收费制度对遏制非理性诉讼甚至恶意诉讼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具体来说,交纳民事诉讼费用有两个功能:第一是公平负担,第二是调节诉讼。所谓公平负担就是法院是公共机构,打官司就是利用公共资源,一般来说应当免费,但是因为国家支出的比较多,所以要当事人交纳一定的费用。另外是调节民事诉讼的功能。在我国诉讼活动中,诉讼活动的分布是不平衡的,在有些领域诉讼特别多,而有些诉讼活动特别少。因此,通过适当的提高诉讼费起到分流的作用,对滥诉也可以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法院不能靠收取诉讼费用维持运转,这是一个基本共识。法院的办公经费应由国家财政负担,法院的司法消耗和诉讼费用的收取比例要恰当,由败诉方尤其是违法方或者是侵权方来承担诉讼费用的比例不能太高。

笔者通过研究一些国外民事诉讼费用收取的情况,很多国家的诉讼费用都是很低的,但律师费很高,有些国家是通过高额律师费遏制滥诉行为。如果我们国家诉讼收费过低,确实有可能出现滥诉的情况。但是,根据我们国家的特殊情况,我们也不能完全照抄照搬国外的收费模式,保障一般的人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首要目的。笔者希望相关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收费要慎重进行,避免因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引发负面的社会舆论。

[注释]

①廖永安.论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与征收依据[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10(5).

②毕玉谦,谭秋桂,杨路著.民事诉讼研究及立法论证[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274.

[参考文献]

[1]廖永安.论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与征收依据[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10(5).

[2]毕玉谦,谭秋桂,杨路.民事诉讼研究及立法论证[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274.

[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3.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300-01

作者简介:张佳薇(1994-),女,汉族,河北秦皇岛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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