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莹莹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法治理想的历史、政治和理论
赵莹莹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按照法治理想的历史、政治和理论的顺序,给予法治理想以更大的明晰性。但在明确法治是一项值得为何和褒扬法人重大成就的同时也提及了法治的局限性和危险性。
关键词:法治理想;历史;政治;理论
只受自己约束的人,不受任何约束。
——托马斯·霍布斯
当今,遵循法治基本上成为了一种引人注目的全球理想,是在全世界范围内正统性的公认标尺,是一种超越了所有文化裂痕的普遍共识。然而,作为当今世界上最突出的合法化政治理想的法治的意义却并没有形成共识。
一、法治理想的历史
要谈论“法治”一词,首先跳到我们头脑中的历史阶段一定是从从古希腊与古罗马开始的,许多关于法治的阐述都确定它起源于古典希腊思想,从希腊的民主制度到罗马的自然法理念,这其中的每一位先哲的著作无论是主张哲学王治理的柏拉图还是主张法治的亚里士多德,无不闪现着“法治”理想的光辉,为今后整个人类的法治历史发展点亮了一盏永不熄灭的明灯。
在英国当时的封建制度中,教皇与国王之间对于权力的争夺日益加剧;为了达到君主与国家要受制于法律的目的,贵族利用法律来限制国王的权力,从而实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一系列的原因导致了英国《大宪章》的产生,进而确立了国王臣服于法律之下并且促进了正当法律过程的观念。为资产阶级的兴起埋下了伏笔。当时间发展到17世纪晚期到18世纪,关于法治理想的观念形成了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的核心是自由。在这一时期人们认为要实现法治的就是要实现个人自由,人们以着空前的热情追求、向往自由,力图通过法治理想得以实现。
二、政治的视角下的法治理想
从洛克、孟德斯鸠和联邦党人的法治主张到法治的衰落的警告再到哈耶克对法治的不懈支持再到激进左派对法治衰落的激励,这一系列的过程决定性地构造了西方自由主义民主中的现代法治。
洛克刻画了法律至上的观点,他认为是财产持有者为了维护他们的财产而创造法律,孟德斯鸠提出了分权理论;联邦党人文集全面的指明成文宪法、民主选举、明确表达的个人权利、分权和立法的司法审查对自由主义和法治都极为重要。而英格兰的实例证明了从法律实证主义到法治理想的必然过渡。哈耶克反对实质平等与分配正义,其支持正义、民主和权利法案,主张以普通法作为维护自由与法治的堡垒。激进左派以一种激进的态度表示了对法治衰落的鼓励,他们以一种批判的态度指出法律的不确定性,进而促进法治的衰落。
三、法治理想的理论问题
(一)形式法治观、实质法治观
对于形式法治观,由薄弱到浓厚分别是以法而治——法律是政府的工具(rule by law);形式合法性——法律要普遍,面向未来,明晰,确定;民主与合法化——由民众合意决定法律的内容。实质法治观由薄弱到浓厚包括:个人权利——财产、隐私、自治;尊严权和/或正义;社会福利——公民实质平等、福利、共同体的存续。各种形式理论聚焦于法制的恰当渊源与形式,而实质理论还包括有关法律内容的要求(通常就是它必须符合正义或道德原则)。
(二)法治的意义
法治应当包含着三重意义:形式合法性、个人权利和民主。将这一理论问题投身到实践中去就是从国际层面探讨法治是否为普遍的人类善,“善治”一词的正式定义主要来自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国(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经合组织以及其他捐赠组织。在国际法方面,当今国际社会关于法治以及如何处理国际问题当涉及法治问题所采用的解决方式无不反映出法治是服从于正义和共同体的善的观点,也就是说法治与普遍的人类善的关系是一种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忠诚于法治的普遍社会态度是使法治得以运行的保障。
(三)法治的局限性和危险
法治理想最初是在非自由主义社会中诞生的,从法治的本质我们可以得出法治与扩张性的社会福利国家不相容的,法治理想经过长达一千年的周围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的沧桑巨变幸存了下来,这上千年的历史使得法治理想的运作机制、体现的含义等方面都出现了变化。同时也是经过这一件多年的历史变化,我们不得不接受一个事实——法治是存在局限性的,法治理想就像任何理想一样,存在于美好的设想当中,当人们把它付诸实际的时候,他的局限性便悄无声息的流露了出来,就在当今当我们谈论法治的时候仍然不得不警惕“法治”会变成法官和律师之治的危险。
(四)我国的法治理想
当今世界各国基本上都高举法治的大旗,以期通过法治将国家建设的更好。美国学者布雷恩·Z·塔玛纳哈在定义中国的法治问题时,其将中国的依法治国定性为法制——rule by law,而不是我国所主张的法治——rule of law,他认为中国的法治状态仅仅是形式法治的最薄弱状态——以法而治——法律是政府的工具,显而易见他的这种认识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大误解。我国从2004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就始终在致力于法治国家的构建,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主张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
[参考文献]
[1][美]布雷恩·Z·塔玛纳哈,李桂林译.论法治——历史、政治和理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8.
中图分类号:D9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25-01
作者简介:赵莹莹(1989-),女,回族,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