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重特大案件的现场照相

2016-02-01 06:03史海涛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重点部位案发现场物证

史海涛

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河南 新乡 453000



浅谈重特大案件的现场照相

史海涛

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河南新乡453000

重特大案件的现场照相,是检验一名刑事照相人员工作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不同的案发现场对于拍摄要求千变万化,但拍摄模式千篇一律。本文根据公安基层工作的实际情况论述了作为一名刑事照相人员成长和提高的几点体会。

刑事照相;现场照相;具体操作;注意事项

重特大案件,主要特点是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性严重,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恐慌情绪,很有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由于信息化时代具有极强的传导性和互动性,社会舆论的压力纷纷指向公安机关。因此,作为现场勘验的拍摄者,对重特大案件现场不能简单地进行拍摄,应全方位、多角度把现场全貌、每一个角落及细节毫无遗漏的表现出来。

刑事照相技术又称刑事影像技术,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利用照相的方法,对案发现场和现场遗留犯罪的痕迹和物证的方位,按照办案工作的要求和现场勘查的程序规定,把现场的状况和痕迹物证的位置、特点等如实客观的拍摄记录下来。通俗的说,刑事照相就是一切案件事实的客观载体。

刑事照相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犯罪现场进行记录和固定;2.对痕迹物证进行固定显现;3.拍摄检验鉴定材料,记录检验结果,为鉴定提供条件和直观证据;4.处理相关的影像;5.对物证进行直接检验鉴定。

刑事照相主要由现场照相、物证照相和辨认照相三部分组成。其中,现场照相又分为现场方位照相、现场概貌照相、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和现场细目照相四类内容。现场照相的四种照相方式彼此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印证、逐步推进,从而构成了整个犯罪现场的完整形象。从拍摄的范围来看,它们越来越小,但与犯罪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作为一名基层照相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现场照相的各方面技巧和业务技能,而且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踏实的工作态度。在平时工作中认真对待遇到的每一起案件,当遇到重特大案件时既要保持冷寂,不能慌乱,同时又要保持一定的紧张心态,全身心地投入到现场拍摄中去。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会遇到和面对各种各样,甚至是五花八门、千变万化的现场情况。但在拍摄时,我们必须遵循现场照相的原则,同时我们需要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技能,让现场照片更好地、更客观地反应现场的本质特征。

现结合实际工作谈谈重特大案件现场照相中的几点体会:

一、现场方位照相

现场方位照相是以表现主体与周边环境事物为目的的拍摄活动,也就是反映被拍摄主体位置坐标的拍摄行为。现场方位照相的拍摄对象是整个现场和周边环境,表现案发现场方位和位置以及周围的建筑物、街道、桥梁、车站、码头等外部环境。作为现场方位照相的中流砥柱,反映案发现场所在的位置以及周围的环境的关系要始终贯穿于方位照相的拍摄过程。现场方位照相的原则是“尽量的高而远”,但高而远并不是指的无限高和远。在拍摄时,首先我们要时时把握、细细观察、用心琢磨并合理选择拍摄位置;其次为增大景深尽量使用小光圈拍摄。在拍摄时,如果拍摄位置和被拍摄主体距离太远,取景范围过大,拍摄主体和主体周围的物体在照片上反映就会过于细小,既不利于突出主体,同时也给辨别增加难度;如果距离太近,取景范围变得狭小,主体周围的物体反映就会受限,被拍摄主体的定位不明确,达不到原有的拍摄意图。有时,可以使用长焦镜头和广角镜头来弥补现场方位照相中拍摄地点选址的不足,但也不能过于依赖变焦镜头。长焦镜头,景深短,虽然能突出主体,但给精确调焦带来一定的困难,而且画面压缩感强,透视效果差,有时画面还会出现“紫边效应”;而广角镜头尤其是超广角镜头,拍摄画面近大远小,出现夸张和变形,这是现场拍摄的大忌。拍摄点高度选择也要适中,高度太低,拍摄主体容易被其他物体遮挡,对案发现场与周围环境关系的反应就不够清晰明了;高度过高,拍摄俯角变大,画面立体感减少,同样取景范围增大,不利于突出拍摄主体。

拍摄现场方位的同时应注意永久性标志物的选取,比如建筑物、道路、门牌、路标、桥梁、河流、山脉等,恰当合适的永久性标志物的选取能够更加鲜明的表现整个现场和周围的环境。有时,方位照相会受到地理性位置的限制,比如空旷的田野。遇到这种情况,应尽量选择案发现场周边的制高点,寻找永久性景物作为方位照片的参照物。一般情况,重特大案件遇到这种情况上级会调用消防云梯等特殊设备协助拍摄。如果是在夜间,如非案情需要,应当选择在天亮以后进行现场方位拍摄。

二、现场概貌照相(现场全貌照相)

现场概貌照相的特点是全面、客观地反映原始现场,其拍摄对象是整个现场或现场中心地带,目的是表现案发现场的完整面貌以及现场内容部分关系,为现场分析提供依据。从拍摄范围上讲,现场概貌照相比方位照相小,但是具体表现内容包括了整个现场的全部。在拍摄过程中照相人员应先了解案情,不能凭借经验先入为主。犯罪现场错综复杂,有许多事先不可预知性,工作粗心、麻痹大意很容易使现场中一些关键部位没有被记录下来,这就给案件的侦破及以后的诉讼工作带来无法弥补的后果。

现场概貌照相还要注意拍摄的全面性和系统性。一般情况下重特大案件会有许多关联现场,由于需要进行拍摄的内容多而且错综复杂,因此照相人员必须事先制定分组拍摄计划,进行连贯有序拍摄。每个现场严格按照要求拍摄,之后再将各个现场串联起来。为了方便照片的拼接并连续、系统地再现现场原始状况,照片之间应留有一定的重复画面,这样就能够更好地为分析现场提供基础支撑。

现场概貌照相还应坚持“宁多勿少”的原则。“多”并不是说盲目乱拍,杂乱无章,而是在有限的画面中更好地传递更多的现场信息,不遗漏现场任何有价值的信息。笔者的观点是高水平的照相人员会利用最少的照片,表现最完整的现场信息。

三、现场重点部位照相

现场重点部位照相,是以反映现场核心部位地段、现场重要客体和遗留犯罪痕迹、物证的位置与周围事物关系为目的的照相活动。它与概貌照相都能反映案发现场内被拍摄主体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且在某些范围比较狭小的室内空间里,现场概貌照相的某些部分可以代替重点部位照相。但是两者区别还是有的,首先,概貌照相是在保持现场的原始状态下进行的,而重点部位照相即可以在原始状态下进行,也可随着现场勘验的进行为了反映某种物体的全貌需要将覆盖物移开后再进行拍照(比如命案现场,尸体移开后需要对尸体遗留部位进行重点部位照相);其次,概貌照相反映的是现场的全貌,而重点部位照相反映的是现场的重点部位。

重点部位是反映犯罪信息的集中点,通过对现场重点部位的勘验和分析,可以得相关的痕迹物证和其他犯罪信息。在许多案件中,它是破案和日后起诉嫌疑人的关键。因此,在进行重点部位拍摄时,首先要做到谨慎,避免出现因人为的因素而遗漏现场信息的情况,否则可能会因勘验时对现场物品的翻动,造成不可逆的后果。其次,要与痕迹人员默契配合,勘验照相同步有序进行。

四、现场细目照相

通常又被称为比例照相,是以记录和反映现场具有检验、鉴定价值和证据作用的各种痕迹物证形态特征以及细小局部状况为目的的拍摄活动。它要求照相人员认真细致,稳中求稳,熟练掌握各种配光拍摄技巧。细目照相种类繁多,拍摄方法也千差万别,这里就不一一赘述了。

现场照相尤其是重特大案件现场照相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作,各个环节互相联系,紧紧相扣。作为一名刑事照相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摸索,不断学习;当遇到重特大案件时处事不惊,临阵不乱,与同事默契配合,潜心一致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这才是一名优秀的刑事照相人员。

[1]管光承.现场勘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潘国光.刑事摄影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2002.

D918.4

A

2095-4379-(2016)30-0127-02

史海涛(1982-),男,汉族,河南新乡人,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主要从事刑事照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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