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2016-02-01 05:48刘思涵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刑事责任

刘思涵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浅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刘思涵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情形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化,法律有必要针对其做出相应的新规制。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15条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在不改变本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加重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法定刑的设置,意在通过法律的规制来遏止收买犯罪的发生,从而在源头上切断买方市场,打击拐卖人口犯罪。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此罪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①第241条第6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相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而设置的,二者间是对向犯的关系——两者都构成犯罪,但是罪名不同。

一、修改的背景及原因

随着近年来加重收买行为刑事责任提议的提出,要求修改《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呼吁也越来越高,且当初立法机关设定此罪的初衷也是考虑到“没有买方市场就没有卖方行为”,希望通过处罚收买行为,从源头上遏止拐卖现象的发生。在这种背景下,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②中的第15条对此罪进行了修改。

《刑九》将原本《刑法》第241条第6款修改为“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中可以看出,《刑九》没有对该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修改,而是从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着手,改变了其刑事责任和法定刑的设置。这不仅说明了对该罪处罚力度的加重,也表明了法律对其的预防和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刑九》的修改更加符合刑法基本理论

(一)从刑法的基本原则上思考

1.从罪刑法定原则理解

罪刑法定原则最经典的表述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该符合法律的明确性。《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含混不清的。这样的笼统规定,使人们不能清楚地推测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法规,也使司法人员不能很好地理解运用该条规定。而《刑九》的修改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仅仅准予其对刑事责任幅度的裁量。也使人们能更明确地去推测自己的行为到底会受到何种程度的惩罚。一定程度上也使刑法的机能和刑罚目的回归到了合理的状态。

2.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理解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其侵犯的对象是妇女和儿童,侵犯的法益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即不被作为商品买卖的权利。从而应认识到在对收买人的定罪量刑上,一定要和作为刑法所保护的人身权利等法益相适应。这是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性质上来考虑为什么《刑九》要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从刑法的功能上思考

1.《刑九》的修改发挥了刑法的规制功能

《刑九》相较于《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对收买行为的否定评价更为明确。即只要做出了收买行为,无论其是否存在加重情节,是否有不虐待、不阻碍解救的良好罪后表现,都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并且根据侵犯对象的不同,对收买妇女和收买儿童行为区别处以刑罚,进一步明确了国民应该依据刑法的规范规制自己的行为。这对于因拐卖、收买犯罪而受到严重破坏的社会秩序而言,有较大的意义和作用。

2.发挥了刑法的保护功能

《刑九》不仅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行为规定为犯罪,还通过对其适用刑罚惩罚犯罪行为,实现对所受侵害的法益的保护。《刑九》对收买行为规定了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是对于收买行为的一种惩戒,通过对收买人适用刑罚,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而不是一概笼统地规定“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既可以处罚犯罪行为人,也警戒国民不要实施收买行为,继而达到了刑罚的一般预防效果——实现了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法益的保护。

3.发挥了刑法的保障功能

《刑九》的修改,明确规定了只要国民没有违反刑法,就不应该受到刑罚的处罚;即使违反刑法,构成犯罪,也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和判处刑罚。这样相较于《刑法》第241条第6款赋予的法官判断行为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由裁量权而言,限制了法官自身的作用,转而从法律上规定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且进一步具体地区别了收买妇女和收买儿童的法律后果,对于避免法官判断失误,减少行为人受到不当的国家刑罚权的侵害,更好地发挥了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

三、结语

《刑九》第15条在一定程度上修改了《刑法》第241条第6款不合理之处,加大了收买人的刑事责任和法律后果,希望以此遏止收买犯罪的发生,从而达到保护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的法益,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尽管其修改大大适应了当前的社会需要,并结合刑法的目的和功能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但其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我们继续研究讨论。我们有理由去相信,《刑九》的实施将会改观我国的拐卖人口犯罪现象,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促进我国的法治进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不可忽视的贡献。

[注释]

①以下简称为<刑法>.

②以下简称为<刑九>.

[参考文献]

[1]林亚刚著.刑法教义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2]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3]车浩.“刑事立法的法教义学反思——基于<刑法修正案(九)>的分析”[J].法学,2015(10).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36-01

作者简介:刘思涵(1995-),女,汉族,湖北孝感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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