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类型犯罪的特征及对策

2016-02-01 06:03申中辉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基站设备短信秩序

申中辉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开封 475000



浅析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类型犯罪的特征及对策

申中辉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河南开封475000

当前,在我国各地,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扰乱了无线电通讯秩序,影响了手机用户的通讯质量。针对当前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类型案件的不断增多的现状,本文从伪基站犯罪的基本类型、伪基站犯罪的现实特点、伪基站犯罪防控等三个方面浅析该类型犯罪的特征及对策。

伪基站;非法经营罪;干扰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诈骗罪

一、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移动通信行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截止2016年3月末,我国移动电话用户已达到129289.5万户,移动电话普及率达94.1部/百人,移动通讯服务的便利性使其成为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由于移动通讯服务范围广、用户量大、移动通讯服务监管技术、人员、设备相对短缺、公民防范意识较低等原因,造成不法分子利用移动通讯的技术缺口,进行电信诈骗、垃圾广告推送干扰无线电管理秩序等犯罪日益激增,严重威胁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无线电网络的正常运行。

二、伪基站犯罪的基本类型

伪基站设备是指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影响手机用户的通讯服务。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对无线电实行统一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亦属国家所有。因而,任何未取得无线电台(站)设置许可,擅自设置或使用无线电台或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行为都具有违法性,究其具体违法行为可能触犯以下犯罪:

(一)非法经营罪

《无线电管理条例》中规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均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或批准。所以,不经批准审核的生产并且销售伪基站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同时,也符合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对于使用伪基站进行发松商业广告等垃圾短信获利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笔者认为,利用伪基站设备经营广告短信群发业务的行为虽属于未经许可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但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未明确规定短信广告业务的非法性,因为,到目前为止,电信经营活动中仍然没有短信广告业务这一项经营项目。合法经营行为尚且不存在的话,非法经营行为根本无从谈起。再者,根据《电信条例》中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只有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还有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内容信息;实施第五十九条第二、三、四项所列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才能追究刑事责任[1]。因而,笔者认为,群发商业性短信的行为在构成犯罪时,认定为干扰无线电管理秩序的行为更为合理。

(二)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

近年来,全国各地利用伪基站发送商业性广告的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前,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多以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为指导,该类案件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然而,使用伪基站截断通讯信号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截断通信线路的行为,该类行为非物理性的切断、截断行为,其破坏性明显达不到直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程度(如剪断正在使用的通讯线路、损坏无线电信号塔),因而,不能一概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论处。犯罪嫌疑人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使用伪基站发送商业广告,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行为完全符合干扰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修改了原有关于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的相关规定。将“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修改为“情节严重”,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因而,使用伪基站向不特定人群发松商业性广告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干扰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而非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笔者认为,这里的“情节严重”应当达到以下程度:大范围手机脱网,严重影响手机用户通话质量;发送短信数量巨大或所发短信具有非法内容;干扰安全业务正常运行的;虽未达到严重程度,但经责令停止使用后仍然拒不停止使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等等。[2]

(三)诈骗罪

3.高中物理实验教学模式缺乏创新,部分教师虽然采用了翻转课堂的教学方法,但是没有较好的成效.究其原因,第一,部分高中教师没有正确理解翻转课堂的意义,虽然重视学生的合作探究过程,但是没有合理分配课堂时间,导致学生的实验时间少,在讨论过程中,也没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结果偏移了正确的实验结论.第二,学生没有养成自主探究的好习惯,教师没有合理制定小组任务,导致部分学生偷懒,利用他人的实验成果,长期下去,物理成绩持续下滑.第三,小组间目标不明确,在交流实验成果时,分歧比较大,没有养成良好的预习习惯,直接实验,实验结果具有很大的不可靠性.

在现实生活中,不乏不法分子利用伪基站发送诈骗信息,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直接发送相关虚假信息,诱使被害人进行银行汇款、转账。如果数额确能查清,且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无所争议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在已知的相关案例中,嫌疑人实施的此类犯罪,主要集中在在银行、商场等人流密集的地方,以各种汇款名义向一定范围内的手机发送诈骗短信。

然而,利用伪基站所实施的各项犯罪本身就存在着,受害人范围、人数难以确定的情形,这也造成该类诈骗犯罪的犯罪数额难以认定。2011年两高颁布《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利用短信对不热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应认定为诈骗罪(未遂)。但如果出现该诈骗短信发送量未达5000条,且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情形,法条中并没有详细规定,笔者以为,应当依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论处。

(四)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对于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扰乱公共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依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伪基站类型案件的特点

(一)作案手段简单、隐蔽性、流动性强

在生产、销售伪基站的非法经营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所选设备加工、生产、包装地点均十分隐秘,销售环节又利用网络平台的相对隐蔽性,进行大范围网络销售,侦查人员很难捕捉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线索,提升了侦破该类型案件的难度。

在使用伪基站进行的其他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使用伪基站设备发时,为增加短信覆盖面,会时时更换伪基站的位置,或直接将伪基站放置在车中进行移动信号发射。同时,由于其选择发射信号区域多为人群密集区,区域内电磁环境异常复杂,伪基站信号难于甄别,即便是追捕到嫌疑人的位置,也往往赶不上其转移的步伐。同时,在这些犯罪中,往往出现团伙作案的情形,主犯隐蔽性较强。

在通许县检察院办理的干扰无线电管理秩序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通过网络或者朋友介绍购买伪基站设备,将伪基站设备放置在车辆内,在人群密集的住宅区、商业区,群发商业性广告短信,在一区域内的发送短信完成后,犯罪嫌疑人往往会立即关停设备,前往其他区域进行流动作案。往往会导致侦查人员在短时间内无有效甄别伪基站信号、确定信号源,从而很难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二)短信发送数量大,危害面广

目前市场上伪基站设备已更新至第四代,该型伪基站比原有类型的发送效率更高,辐射半径更长,短时间内可发送巨量的短信。

从通许县检察院办理的伪基站案件中已生效判决的案件来看,其中4案6人共发送广告短信多达1060万余条,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占用移动公司通信频率进行信号拦截、覆盖,切断手机与无线电塔之间的联系,在伪基站信号传输时,往往会造成手机用户8-10秒钟无法接收信号,从而影响手机的正常使用。2015年,通许县检察院办理的张某某等三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被告人刘某某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600余万条,造成60万以上移动手机用户通信受不同程度的影响。

(三)利用现有的科技条件,该类案件侦查较为便捷

从已查处的案件来看,1.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接收到的短信,锁定伪基站所在的区域和使用的时间;2.移动公司、无线电管理局可以通过自身基站的检测,提供伪基站使用时间、发射频段、发射功率的检测报告;3.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查获的伪基站设备确定短信发送数量,确定受害人群数量。该类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较为易于侦破,公安机关可以快速侦结案件。

四、伪基站犯罪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构建文明社会

宣传、司法等职能部门要加大对使用伪基站设备类犯罪的宣传教育力度,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引导民众法律树立并加强法律意识,正确认识该类犯罪的危害性集及违法性,引导公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上海首例伪基站案中,犯罪嫌疑人正是因为没有认识到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行为的违法性而铸成大错。

同时,应当做好对伪基站诈骗案件的预防性教育宣传工作,利用网络、报纸、电台等宣传平台,宣传防骗技巧,提高公众对此类犯罪的辨识能力,避免进入骗局,最大程度的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畅通公众举报途径,使公安机关尽早发现并及时破案,保护群众权益免受损害。

(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司法部门要加强与通信运营商以及公安部门等部门的配合。一是从源头上打击生产商,阻止伪基站流向社会。这类设备多为地下工厂生产,从网上销售购买或熟人介绍购买,通过隐蔽渠道进行。因此,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生产厂家、网络购物的管理,禁止非法伪基站的生产和销售;尽快建立区域合作机制,从源头上切断伪基站的流入渠道,堵住源头。二是从日常信号监管上打击非法使用伪基站的行为,运营商在发现网管平台上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判别是否为伪基站信号,摸清伪基站的出没规律、大致方位,为查处工作提供有效线索,通信运营商及时向公安部门反馈、提供线索。同时,在侦查阶段,公安侦查部门也应当加强与运营商的联系,通过信息分享,提升工作效率,以便及时破案。

(三)职能部门要加强新技术的学习和运用,及时监管

相关技术侦查部门要加强学习,及时了解新技术的发展,跟踪新技术的应用,掌握相关设备的动态和工作原理,开展经常性的监测演练,熟练掌握各种监测设备的操作使用,熟悉各类信号的特征,提高对异常信号的快速反应能力、侦破能力。电信监管部门应组织运营商开展拉网式测试,不断摸清伪基站的分布情况,利用客户投诉、小区异常位置更新等多维度定位工具,对伪基站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及分析,并不断加强网络巡查和测试,及时化解伪基站对通信网络的干扰。

[1]喻海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行为定性的研究意见[A].沈德咏主编.司法研究与指导(总第5辑)[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

[2]时延安,王烁,刘传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9)解释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269.

D924.3

A

2095-4379-(2016)30-0119-02

申中辉(1970-),男,通许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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