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民的宪法解释请求权

2016-02-01 06:03谢曦玉
法制博览 2016年30期
关键词:基本权利公权力请求权

谢曦玉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公民的宪法解释请求权

谢曦玉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确定宪法解释的请求主体是启动宪法解释程序的必备要素。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宪法解释的启动程序,也没有赋予公民宪法解释请求权,而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受侵害而无法救济的案例,因此,赋予公民宪法解释请求权显得尤为必要。德国宪法诉愿制度堪称当世之典型,为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提供了专门救济通道。本文认为公民提起宪法解释请求有法理和现实基础,可以参照德国宪法诉愿制度,通过细化宪法解释程序性规范,赋予我国公民提起宪法解释的请求权。

宪法解释请求权;公民基本权利;制度设计;德国宪法诉愿制度

宪法解释作为宪法学的重要内容和宪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在促进宪法研究、解决宪法争议、树立宪法权威等方面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宪法解释真正发挥作用依赖于建立科学合理的宪法解释程序,离开程序性保障,宪法解释只是一种可能性。但是,我国至今没有一套完善的宪法解释程序,导致理论探讨和制度设计中宪法解释所承载的使宪法具体化、适应时代变化、保障人权等功能几乎全部落空。因此,研究宪法解释程序中具体的制度设计尤为重要。而确定宪法解释的请求主体问题关系到宪法解释程序的启动,无疑是其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一、关于我国公民提起宪法解释请求的现状

(一)公民提起宪法解释请求缺乏宪法依据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宪法解释的机关,可以主动进行宪法解释。另一方面,当有关机关在适用和执行宪法发生疑义之时,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的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此时基于申请而进行宪法解释。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宪法解释案的提案主体具体包括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等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案。因而,我国目前的宪法解释案提案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国家机关的手中,公民无权提起宪法解释请求。但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具体的宪法实施或者诉讼中受到公权力侵害,有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时,要如何使公民的基本权利获得有效救济?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该明文赋予公民宪法解释请求权,宪法解释程序的设计也应当有效解决公民基本权利受损这种可能发生的问题,否则宪法解释和宪法实施的目的和价值将不能完全实现。

(二)公民享有宪法解释请求权的需求日益增长

1995年12月,浙江某大学作出一项决定,从1996年起,该校不招收吸烟学生。1996年初,世界烟草和健康大会组委会倡议从1996年开始全国医学院校不再招收吸烟的学生。这一决定以吸烟这一不良嗜好为理由,侵犯了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除这一案例外1998年山东的齐某某案也是一个典型的公民基本权利受侵害的案件,此案中齐某某是以侵害其姓名权与受教育权为由起诉的,姓名权这一民事权利受侵害的事实顺利地得到了法院的认定并作出判决,而对于受教育权受侵害一问题却被驳回诉讼请求。这些案例都反映了一个共同的问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要通过何种途径维护自身的基本权利,要如何避免司法上基本权利的“虚置”。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一个良好办法就是通过赋予公民提起宪法解释请求的权利来为公民提供保护其基本权利的途径。

二、赋予公民提起宪法解释请求权之必要性

(一)既有法律对基本权利保障的局限性

从宪法与法律承担的社会功能来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的宪法规定原则性、概括性强,有赖于部门法律的具体拓展。但普通法律对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应是以宪法为依据和基础的,相对于立法发展的要求方面具有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全部细化为具体权利,有可能出现仅有宪法原则性规定而普通法律没有具体权利名称及内容的虚置状态,有可能出现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情况及适用上的合宪性争议。

(二)公权力的制约需要赋予公民宪法解释请求权

宪法的两大基本功能即国家权力的制约与公民权利的保障。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建立稳定的宪法秩序,不仅需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更需要通过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来实现。制约公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实施的制度设计上落实宪法功能,才是宪政之道、法治之道。如何合理有效地制约公权力?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就是设计公权力的监督平衡机制,而司法权作为公权力的一部分,其对公权力的监督只是纯粹的内部平衡,有其自身的缺陷,需要公权力外部的监督。赋予公民个人宪法解释请求权,在为受损的公民基本权利提供救济的同时,也客观上起到了发挥监督宪法实施、监督公权力运用、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平衡的作用。

(三)保障宪法功能的发挥与价值的实现需要赋予公民宪法解释请求权

在我国,民商事的、刑事的、行政的诉讼,通过法院就可以实现,而宪法上的诉讼,人民法院根本没有受理的权限。我国没有设立宪法法院、没有真正地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文本也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判决理由。宪法不能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宪法就成为无法进入公民生活的“闲法”,宪法的权威就无从体现,宪法的信仰也无从树立。如果赋予公民个人宪法解释请求权,使公民在穷尽一切法律救济后,可通过申请宪法解释实现权利救济,可以让人们通过一件又一件的宪法解释案件真切的感受到宪法的功能与价值,不但能够保障宪法的功能发挥和价值实现,更能够在司法中宣传法治、宣传宪法。笔者认为,司法是最好的普法教育。

三、关于我国公民提起宪法解释请求的制度设计——借鉴德国宪法诉愿制度

赋予公民提起宪法解释的请求权,事实上正相当于许多法治发达国家的宪法诉愿制度,其中以德国最为典型。德国宪法诉愿制度规定:“因公法权力而造成基本权利或者第20条第4款、第33条、第38条、第101条、第103条以及第104条中所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宪法诉愿。”德国的宪法诉愿制度是公民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侵害时通过宪法诉讼程序寻求基本权利救济的有效形式之一。笔者将在借鉴宪法诉愿制度的有益之处的基础上进行我国公民的宪法解释请求权的制度设计。

(一)明确提起宪法解释请求的“公民”范围

德国宪法诉愿制度规定有权提出宪法诉愿申请的是“任何人”。也就是说,任何基本权利遭受到公权力侵害的人,均可提起宪法诉愿。德国本国和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乡镇团体均可成为诉愿人。但是,这与我国的政治情况和宪法文本规定却是不相符的,设立公民个人的宪法解释请求权主要就是为了保障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即宪法性权利。我国宪法第二章也明确将基本权利的主体限定为“公民”,并在宪法第30条对公民的概念做了准确的表述,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而我国宪法保护的是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由此排除了外国人以及法人作为提请宪法解释主体的资格。

(二)明确提起宪法解释的理由

在这一问题上,德国宪法诉愿制度有着明确规定,并在实践中运行良好。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德国宪法诉愿制度的诉愿理由来设计我国的公民宪法解释请求权的提起理由:个人因自身的、具体的、直接的基本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穷尽一切途径而得不到救济时可提起宪法诉愿。其中要求宪法诉愿的理由必须具备基本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基本权利是受到公权力侵害以及穷尽一切法律救济三项条件。我国公民提起宪法解释的理由也可设置为类似规定:当公民个人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公权力侵害而穷尽所有的法律途径仍得不到救济时,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

(三)明确限定提起宪法解释的范围

德国宪法诉愿制度规定提请诉愿的范围不仅包括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还包括法律本身,范围相当广泛。但笔者认为在我国,公民个人提请宪法解释的范围不宜过广,公民提请宪法解释请求的范围应限定在与公民基本权利有关的具体案件,只有当公民个人基本权利遇到受公权力侵害的具体事实,穷尽所有法律途径仍得不到救济时,才可以提请宪法解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般的宪法规定需要明确具体含义的以及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若没有实际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不宜将其列入提请宪法解释的范围。

(四)明确规定提起宪法解释的具体程序

任何一个制度都是由其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的统一为基础的,宪法诉愿制度也不例外。德国宪法诉愿制度规定宪法诉愿的提起需要经过初审委员会的前置审查和宪法诉愿法庭的实质审查两次受理审查方可进入联邦宪法法院的实质性审理程序,这一规定对我国公民个人提起宪法解释的程序设计也有很大的参照意义。首先,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使宪法解释的“预审”职能,对个人提起的宪法解释进行筛选,同时实行两次受理审查。第一次通过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形式审查,将明显不符合个人提起宪法解释规定的请求驳回,通过形式审查的宪法解释请求进入第二次由法律委员会进行的较为深入的实质审查,对具有重大宪法价值或是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提出宪法解释意见,交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具体的宪法解释作出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决定的形式颁布宪法解释,由具体的案件审理法院依宪法解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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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1

A

2095-4379-(2016)30-0089-02

谢曦玉(1992-),女,江西萍乡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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