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原则向公法的扩张

2016-02-01 05:48虞岚晰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虞岚晰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241

诚信原则向公法的扩张

虞岚晰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41

摘要:在私法上,诚信原则这一重要原则逐渐发展成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诚信原则不断向公法领域扩张,笔者从法理基础说明其扩张的必要性,并从国内外的现状明确其发展趋势,进而验证其在公法领域愈加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诚信原则;公法领域;扩张

一、诚信原则之概念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最早作为一项道德规范原则,之后逐渐发展成为社会规范原则和法律规范原则,其要求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诚实不欺、讲究信用、恪守诺言①,要求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长久以来,诚信原则一直是一项重要的私法原则,但随着私法和公法界限的逐渐模糊,政府职能的逐渐转变,诚信原则开始不断向公法领域扩张并得到适用。

二、诚信原则向公法领域扩张的法理支撑

(一)社会契约精神的体现

诚信原则是从社会契约精神中衍生出来的。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表达了社会契约精神:人生而自由和平等,人民享有实际的主权,人与国家之间是契约关系,国家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协议的产物,是人民在契约基础上的部分权利转让的结果;如果国家不遵守契约,强力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则人民可以通过革命推翻政权以夺回自己的自由。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契约产生的根据是为着实现公意——共同意志、共同幸福、共同利益而存在的,人民和国家之间是契约关系,国家的权利来源于人民权利的让渡,执政者作为契约的一方当事人,在依法行使国家职权的过程中必须诚实地遵守契约,明确依照诚信原则依法行政,否则,人民有权解除契约,有权进行革命以重获权利。可见,在公法领域,诚信原则要求国家必须为其行为负责。

(二)私法与公法的融合

19世纪以前的社会是以个人为本位的,而19世纪工业革命以后,法律思想不断向社会本位发展演变。私法和公法的界限逐渐模糊,甚至有学者提出不应将法律作公法与私法之划分。诚实信用原则最早其实是一种道德规范,主要依靠道德的力量规范人们的行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进步,其逐渐演变成社会规范。当私法领域吸收诚信原则后,该原则得到法律的确认,人们的行为受到诚信原则的约束,私法在该原则下不断发展和壮大。随着社会发展和工业化进程,公法与私法不断融合,作为私法领域重要原则之一的诚信原则逐渐融入公法,公法的不足也在该原则下得到弥补。可见,随着道德与法的结合,公法与私法的融合,也根据现代公法的需要,诚实信用原则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进军是大势所趋。

(三)实现公平、正义、法治的需要

法律的目的是要实现公平和正义,而法治社会离不开诚信原则,该原则与法治的内在精神是一脉相承的。当法治的含义是指“社会各个要素普遍地符合良法规范地有序状态”时,它已包含了正义、公平、诚实信用等精神或原则②,也就是说,在公法领域适用诚信原则是法治社会的需要,是实现法的最终目的的需要。诚信原则运用于公法领域也有其现实必要性,一方面,诚信原则要求政府必须遵守其作出的相关决定、承诺和法律,另一方面,诚信原则要求政府在违反承诺时承担一定的后果和责任,即所谓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法律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公平正义,“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两个方面体现诚信原则在公法领域适用的必要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等法律价值的必然要求。

三、诚信原则向公法领域扩张的现状及发展

法律意义上的诚信原则,最早源于古罗马时代,但诚信原则真正开始向公法扩张是在20世纪30年代的德国。1926年6月14日,德国行政法院在一项判决中写道:“国家对于个别国民在国家公法关系上,该诚实信用原则亦是妥当的。”③1931年,德国帝国法院在另一个判决中也明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一切法律界,且包含公法在内,皆得适用之。”④鉴于这两项判决,德国正式建立起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公法领域的规则。

此后,许多国家开始将诚实信用原则向公法领域进行扩张。诚信原则在各国公法领域的立法之中不断得到明确,如1991年的《哥伦比亚宪法》、1996年的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和1996年的韩国《行政程序法》等等。诚信原则不仅在各国的宪法和行政法等公法领域的法律之中得以明确,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也逐渐得到贯彻实施。

我国诚信原则向公法领域的扩张最早出现在台湾地区,2001年台湾《行政程序法》第8条明确在行政行为方面采用诚实信用的方法,以确保人民的信赖利益,这是诚信原则在台湾地区首次写入行政法。其实台湾地区的司法实践早就在行政法领域采用了诚信原则,只是一直未在法条中予以明确。台湾行政法院早在1963年和1981年的判决中就明确了在公法领域同样可以适用私法中的诚信原则。⑤

在我国大陆,尽管诚信原则早就有迹可循,但该原则一直都是私法领域的霸王条款。著名学者熊文钊在《公法原理》一书中将公法的原则归纳为: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平等原则和比例原则⑥,并没有诚信原则。

我国大陆首次规定公法上的诚信原则是在2003年的《行政许可法》,该法第8条虽然没有将“诚信”两字明确写入法条,但已经将诚信的精神体现出来,集中在“信赖利益

保护”层面,是我国公法领域诚信原则的首次体现。将“诚信”二字明确写入公法的是2013年的《民事诉讼法》,新民诉十三条增加了第一款“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里直接采用了“诚实信用”字眼,在私法和公法不断融合的大环境下,这样的立法规定表明了诚信原则向公法扩张的必然趋势。我国的这一规定其实早有先例,葡萄牙在其1961年的《民事诉讼法典》中就明文规定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⑦,之后修订的1995年《民事诉讼法典》承继了这一原则;日本在1998年《民事诉讼法》的第2条中也明确规定,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⑧当然,公法部门还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税法、国际公法等等,其中也有很多法律规定涉及诚信原则。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最体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属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该项制度可以说是美国刑法和刑诉历史上最伟大的制度之一,但这项制度必须受到诚信原则的制约,在犯罪嫌疑人认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兑现承诺,若司法机关不诚信,犯罪嫌疑人可以推翻认罪,诉讼形势需恢复原状。我国没有辩诉交易制度,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自首、立功等行为的减免刑罚制度,明确规定了证据制度,禁止诱惑侦查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税法、国际公法中诚信原则的精神也都有所体现。

从我国部门法来看,诚信原则在公法诸部门中或成文或不成文的比例是很高的,可以看出诚信原则从私法向公法扩张的历史趋势。笔者认为,在我国建设法治体系的道路上,诚信原则应当也必将逐渐扩展其适用范围,进而在公法领域奠定其在私法中“霸王条款”的地位。

[注释]

①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301.

②张国英,林喆.诚信原则和现代社会法治目标[J].政治与社会,2000(5).

③何孝元.诚实信用原则与衡平法[M].台湾:三民书局,1977.8.

④闫尔宝.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40.

⑤闫尔宝.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41.

⑥熊文钊.公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37-160.

⑦Ver Candida Pires,Viriato Limo,Codigo de Processo Civil de Macau Anotado e Comentado Vol.Faculdade de Direito da Universidade de Macau,2006.67.

⑧赵小芹.行政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D].吉林大学,2008.89.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204-02

作者简介:虞岚晰(1992-),女,江苏启东人,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