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监督中的宅基地纠纷问题

2016-02-01 05:48李琼璐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检察监督民事诉讼

李琼璐 王 强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2100

浅析民事诉讼监督中的宅基地纠纷问题

李琼璐王强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2100

摘要:宅基地纠纷问题是我国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民事宅基地案件的检察监督职能,切实的处理好这类案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事诉讼;宅基地纠纷;检察监督

延庆区是一个地处北京远郊的农业大区,有11个镇,4个乡,农村土地面积所占比重大。而农民的赖以生活的居所宅基地,则成为了农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基层检察院民行部门,肩负着监督民事宅基地案件的检察监督职能,应当以农民关心的各种宅基地引发的矛盾为切入点,充分正确发挥诉讼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服从于、服务于我区农村的和谐稳定大局。

一、民事诉讼监督中土地问题的内容和特征

自2012年至今,在我院接待民事相关来访人总数中,涉及到农村宅基地问题的占30%,而对法院判决不服要求检察机关监督的占25%。在申请民事监督的来访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农村宅基地而引发的各类纠纷,此类纠纷也成为了影响我区农村稳定的一大因素,应引起重视。

(一)民事诉讼监督中土地问题的内容

民事诉讼监督中涉农土地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宅基地使用权界限纠纷

由于历史原因,我区大部分的乡镇针对农户发放过宅基地使用证,但也有部分乡镇是集体经济组织只有一个大的宅基地使用证,始终未细分到户。即便有宅基地使用证的这些农户,也大量存在宅基地实际使用人与登记使用人不一致、实际使用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登记四至范围不清的现象。

2.与宅基地相关的一般相邻关系纠纷

民事诉讼监督中常见的一般相邻关系纠纷主要是宅基地相邻方之间因通行、排水等产生的纠纷。如,民事监督申请人郭某与王某之间的相邻关系纠纷中,因郭某家在区城也有房产,且长期在城里居住,因农村宅基地房屋久无人居住,院墙部分倒塌至王某院中,王某在无法联系到郭某的情况下,将郭某家中院墙自行拆除,以防止倒塌砸伤其家人。郭某不服,向法院起诉王某擅自拆除自家院墙。

3.宅基地买卖引发的纠纷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作为集体所有土地,其使用权禁止流转。实践中,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已经成为当前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并呈现出多种转让形式:如买卖住宅连同宅基地一同买卖,尤其是非本村居民,甚至是城镇户口居民和外地户口居民买本区农村宅基地;单纯买卖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而转让使用权;因赠与房屋而转让使用权等。在大多数民事来访中,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纠纷最为突出,由于政策上的限制,农民在卖房时大多暗箱操作,过后因拆迁、房价地价上涨等原因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致使诉争不断。

二、民事诉讼监督中土地问题的成因分析

分析我院民事诉讼监督中涉农土地案件的具体案情,我们发现引发这类民事申请监督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涉案证据存在不规范之处

大多数的宅基地纠纷虽然都有记载土地范围的证明材料,但在实际中涉案的土地房产所有证都是几十年前延庆区政府所颁发,记载的内容比较粗略,其间的误差会更大。甚至,有部分村民没有土地房产所有证。上述文书的不规范之处,给纠纷产生提供了可能,也不利于法院、检察院查明事实,更给纠纷当事人缠访缠诉提供了理由。

(二)宅基地纠纷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近年来,农民的维权意识提高,但文化素质提高程度却相对滞后于立法速度,农民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全面、不透彻的现象比较普遍。

三、解决民事诉讼监督中宅基地问题的措施

民事诉讼监督中涉农土地问题的申诉案件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必须谨慎处理,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民事诉讼监督中宅基地问题的处理

1.注重现场核实,查明瑕疵证据

由于宅基地纠纷案件中有的书面证据本身就有瑕疵,那么不能一味依赖书面审查,而不重视现场核实。尤其是涉及到农民生活之本的宅基地纠纷,一旦处理不好会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农村和谐稳定。因此,可以到现场勘查,核实,综合考量各种证据,有助于解决与土地纠纷相关的文书中矛盾之处。

2.搞好个案普法,加强释法说理工作

处理民事申请监督人存在法律理解错误的案件,不仅要讲明事实如何认定,更重要的是解释法律的本意,以及整部法律的前后相关性,不能割裂的适用法律中的一个条文而不管其它条文,也不能脱离整个法律体系理解一部法律。承办人应当立足案件事实,讲明所涉及的多部法律中多个法律条文,使申诉人对问题有整体认识。

3.分析利益关系,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处理民事诉讼监督中的涉农土地案件时,要分析法律纠纷背后的利益关系,有助于把握问题的实质,并针对利益冲突寻找能够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良好社会效果的解决途径,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徐从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探讨[D].南京农业大学,2012(05).

[2]孙建伟.涉地农民住房权与生存权保障实证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1(11).

[3]曹泮天.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09).

[4]冯双生.我国农村宅基地置换中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4(02).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49-01

作者简介:李琼璐,女,藏族,青海西宁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王强,男,汉族,北京人,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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