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究

2016-02-01 05:11:07刘海华
法制博览 2016年19期
关键词:民商法界定市场经济

刘海华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究

刘海华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商法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因其思想定义在学术领域里一直饱受争议,以致长久以来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范围,因此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受到了人们的轻视,这一情况的发生,造成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频繁出现违背诚信的情况,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同时也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将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基本定义进行分析,探索诚实信用原则所具有的主要特征,研究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商法中应用的实际情况,剖析其产生的问题所造成的影响与危害,从中找出解决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从而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效应发挥到最大化,建立起完整的社会信用系统,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快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步伐。

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经济;法律;特征;实际情况;问题;对策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民商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逐渐的显现出来,其涉及范围包括处理民商事活动以及调解民商事法律关系。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具有强效调节剂的作用,是市场经济实际需求的反映以及内在原则的表现。市场经济的内在原则的表现也是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滥用权利等,这些体现收到了司法界和理论界的高度关注,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了民商法中的首要纲领性原则,但因诚实信用原则的思想定义长久以来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范围,引发一连串恶劣的连锁反应,影响着民商法的实施,成为了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障碍因素。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指导性质的基本含义

17世纪初期,在罗马法的诚信契中,就出现了诚实信用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我国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成为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可以简称为诚信原则,其主要目的就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与商业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正当的行使自身权利和履行所要承担的义务。其基本含义主要是:事主本人在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时,应以诚实守信、恪守诺言为宗旨,保障与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做损害他人以及社会利益的行为,并且要求民事主体维持民事活动中双方的利益平衡,事主本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民事主体利益、事主本人利益、社会利益三方的利益平衡。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应该是做人的一项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的活动中以基本道德准则的形式来约束人们,不仅能使人们时刻警惕自身行为与操守,还能促进社会道德的素质提升,关系着一个时代、一个国家、一个法律体系对人性的基本认识与基本态度。诚实信用原则指导性质的基本含义,是现今所含有的基础概念的具体表现,但是其真正的、正确的思想定义至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范围。因此只能以基本含义的方式进行简单分析。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主要特征

(一)完善法律不足之处,具有改善性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主要特征就是完善法律不足之处,填补法律漏洞,法律是用来制约人的不法行为,可其自身却存在滞后性,需要借助有关的司法部门在论证中不断地进行完善与改进,创造法律原则用以完善与填补法律漏洞的基本机制,而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司法部门创造的基本法律原则,这种法律原则机制不仅应用在我国的法律中,在国外的很多国家也存在这种法律原则,以及在司法的历史上,得到很多国家的重视。

(二)衡平本质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本质具有衡平性,是由衡平法引申而来的。衡平法起源于英国,一直是与普通法共同发展的一种法律,其涉及范围主要也是民事案件,其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意义相近,主要以“正义、公正和良心”为核心原理。因此,我国的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衡平法核心原理的精髓体现。如:在法官对案件进行裁量时,以公正、公开、公平为宗旨,行驶自身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完成实体的公正。由于时代的不断发展,有部分的法律自身存在漏洞,无法发挥公正的法律实质,在这种情况下,便可由诚实信用原则中的衡平本质来弥补旧法的落后性。

(三)不确定性的特征

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由于是法律原则的缘故,与法律规则进行比较的同时,存在不确定性的特征。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中的法律原则,却与法律领域中的其他法律规则相互作用,产生很多的矛盾,如: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具有变化性的,而法律的规则却是具有稳定性的。所以就要需要有关的、灵活的法律原则体系来维持这种矛盾之间应有的平衡状态。在原则类型中有一种弹性条款,这种条款的存在能够有效的缓解矛盾,并且在不背叛宪法精神的基础上,以正确可行的方式,解决实体和程序之间的关系,同时诚实信用的不确定性特征也会表现出来,并以个案为出发点,保证完成法律条文基本功能的发挥。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商法中应用的实际情况及产生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法律的认知也有所提高,而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在现实的生活当中,实际能够做到诚实信用原则的人还很少,有很多的违背诚信的行为和现象不断的出现,扰乱了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给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些违背诚信的不良情况,已经严重中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诚实信用原则思想定义的匮乏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经济相当落后,使得国民的文化素质水平也处于一个失衡的状态,因此,国民对法律的认知和法律的意识,也存在着个体的差异。这种情况的存在,就导致了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思想定义存在无界定的情况,对诚实信用原则中的意义、功能、作用等内容的理解比较模糊,所了解的基本意思也与实际具有的思想定义大相径庭。并且,在长久以来学术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思想还没有正确的定义,相互之间还存在着很多的争议,这就使得诚实信用原则的思想定义太过模糊化,没有准确的界定。同时在法律的范围里,诚实信用原则的思想定义也没有准确的界定,在民商法中也是这种思想定义匮乏的状态。这种情况的长久存在,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永远处于传统、落后的状态,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丧失了有关的具体水平与准确水平。

(二)对诚实信用原则缺乏重视,导致地位低下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思想定义长久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使得诚实信用原则在根本上无法得到人们的关注,这种不受重视的情况,导致诚实信用原则与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比较时,其地位一直处于一种比较低下的状态。以致诚实信用原则的价值与功能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其地位也徘徊不前。在司法范围里的行为主责也具有相当大的落差性,从引发冲突的尴尬情况。

(三)使下位原则缺少详细内容

在我国民商法的内容里,重点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价值以及重要意义。而且在我国的很多法律法规中,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都有充分明确的表现,使其涉及的领域也是相当的广泛。可是因为我国对诚实信用原则思想定义没有明确的界定,以致其下为原则缺少详细内容,这种情况的作用下就,造成了诚实信用原则只以表象的情况存在,不具有实际的价值意义,其内涵也无法得到实际性的完善,以致长久以来在法律法规的文本内容中无法受到实际高效的应用。

(四)信用系统存在落后性

由于我国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没有明确的定义,使得整体的信用系统在实际的发展中表现出落后性。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经济与城市经济相比较始终处于落后状态,这种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导致我国的信用市场也在向着不平衡的状态发展。同时,我国的社会信用系统长久未受到全面的完善,以致其始终处于系统存在漏洞的地步,和国外的发达国家健全信用系统相比较,很容易产生背信弃义的情况等。社会信用系统存在的这种落后性,造成了市场经济活动中发生各种混乱交易的恶劣情况,将信用方面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不断的困难化。目前,有很多的商家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严重地背弃了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忽视了社会效益的主要意义,使得我国社会信用系统的创建蒙受了沉重的打击,对社会各界也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在当今国内的发展趋势中,建设与诚实信用原则相关联的社会信用系统,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主要保障,不仅能解决不确定因素与避免很多的麻烦,还能够使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得到有效的广泛的应用。

四、解决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对策

(一)明确诚实信用原则思想定义和界定范围以及标准

长久以来,诚实信用原则的思想定义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文化水平也不均衡,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思想定义存在模糊性意识;另一个方面是司法学术界一直存有争议,无法给予一个准确、肯定的界定意义。在这世界上,人们对于每个事物都有明确思想定义的界定,才能对事物有更好的认知,从中才能了解到事物存在的核心价值。因此必须明确诚实信用原则思想定义的界定范围以及标准,这种定义的明确不仅使诚实信用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价值,也能使人们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思想定义有一个清晰明确的认识,从而约束自身行为,提高诚实守信的自我意识,并且,诚实信用原则思想定义的明确,也是法律能够完善的基本组成条件。只有一个明确的思想定义才能使法律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效应,从而使人们按照标准规范行驶自身的权力,约束自身行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

(二)重视诚信原则的价值,提高诚信原则的地位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思想定义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使其所具有的价值在根本上无法受到人们的重视。并且,思想定义没有做到确定,就导致其内容也无法有详细的表述,造成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其他法律原则中的位置比较低下。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民法典》确立的进度,提高诚信原则的地位,从而使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市场经济体系发展的需求,加强人们的重视程度,能够有效的解决市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使诚实信用原则发挥出最大的价值,从而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体系,使其能够健康的发展。

(三)完善社会信用系统,改进政府监督约束机制,加速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进度

现今,在我国民商法中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重要性,并强调了它所具备的指导性含义,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信用系统还存在缺陷,无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工作完

成,就导致了诚实信用原则发挥不了它所具备的社会效应,也间接影响了社会信用系统的建立,这种反应链的连锁反应,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完善社会信用系统,改进政府监督约束机制,加速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进度,将社会监督机制进行公开化管理,不断地宣传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价值与重要性,使人人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约束自身行为,将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效应发挥到最大化。

(四)加强背弃诚信行为的惩处力度

由于人们对诚信思想定义只有一个模糊的界定范围,使得在实际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不断地出现背弃诚信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也使得事主本人的利益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同时,这种行为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成为了阻碍经济发展的障碍因素。所以,对于背弃诚信行为,一定要加强惩处力度。如今,从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有关部门对于背弃诚信行为的惩处力度还比较薄弱,间接地助长了这种行为的发展,为了杜绝这一行为的发生,有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交易人员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力,积极完成诚实信用原则的推广工作,对背弃诚信行为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发挥的社会效应。

五、结语

因为诚实信用原则的思想定义至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以致受到了人们的忽视,造成了背弃诚信的行为发生,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导致了社会信用系统存在缺陷,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民商法为了适应时代与经济的强烈需求,大力的推广诚实信用原则,并将其所具备的指导性含义明确化,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社会价值与社会效应。但是由于社会信用系统还不够完善,以致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情况非常不乐观。因此,我国必须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推广力度,将诚实信用原则落实到实处,使人们能够正确的行使自身权利,约束自身行为,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系统,从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快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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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9-0084-03

作者简介:刘海华(1988-),男,汉族,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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