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手机短信证据保全公证

2016-01-31 18:48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6期
关键词:手机短信公证处手机号码

房 猛

(277700 山东省兰陵县公证处 山东 兰陵)

析手机短信证据保全公证

房 猛

(277700 山东省兰陵县公证处 山东 兰陵)

手机短信在给人们带来迅捷简便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纠纷,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迫切希望办理手机短信证据保全公证。本文将从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等方面进行论述,并对如何办理手机短信证据保全公证提出个人看法。

手机短信;证据;效力;公证

由于手机的普及,短信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交流方式,当公民之间涉及经济、债务等纠纷时,手机短信内容就成为双方来往记录的重要证据。手机短信证据保全公证在继电话录音、网页证据保全等公证后,作为一种新的公证形式正在兴起。很多人希望通过办理手机短信证据保全公证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手机短信可以被修改、编辑,人为的操作,既可以改变短信的内容,也可能使短信内容灭失或毁损,并且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等方面存在争议,因此现阶段办理手机短信证据保全的公证处并不多。随着手机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手机短信的功能越来越强,对手机短信证据保全公证的需求将逐渐增多,公证处应适应社会需求,满足群众愿望,积极办理手机短信证据保全公证。

一、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针对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手机短信不属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证据种类,故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第二种意见认为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判断一个事物能否是证据,关键看其是否具备证据的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1)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任何想象、揣测或臆造,都不能正确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都不能成为证据。手机短信是把人们所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信号网络传输至对方手机,呈现在对方的手机屏幕上。在网络信号正常的情况下,手机短信一旦由发出方发出,就在接收方的手机上有显示,因此手机短信是储存在手机上的信息是客观存在的。

(2)证据的关联性是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认定的案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与待证事实没有联系的事实不是证据。每一个手机号码均对应一个唯一的用户,手机短信的收发只能在特定的两个手机用户之间进行,因此只要提供证据的一方能够证明手机短信的内容是与案件相关,并且是从对方的手机号码内发出的就可以说明是具有关联性的。

(3)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如果手机号码的来源是真实合法的,短信的内容是正常渠道获得的,该短信应视为合法。

由此可以看出手机短信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则,应属于证据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手机短信属于何种证据呢?《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三条已经明确规定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都属于电子数据。

二、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效力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数据电文证据若干问题的解答》证据保全公证部分中规定: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并且规定: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一方如果提供的证据是自己的手机上储存的信息,并在庭审时展示,而相对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是可以认定手机短信是正当合法并具证明力的。

鉴于目前手机号码还没有完全实行实名制,短信内容只能证明是某个号码发出了短信,但不能证明该短信是某个特定人发送的,并且手机短信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故应将手机短信归入间接证据的范畴,应结合全案的其它证据来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三、手机短信如何公证

1.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材料

首先,当事人应当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其次,当事人应当提供其与欲申办公证的证据有权益关联的材料,即两者之间须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存储短信的手机号码注册登记的用户或者经该用户确认的该手机号码的使用人才能申请,提供如手机话费帐单、缴费记录以及其他能证明该手机号码的确是由其使用的相关证明;最后,必须是持有收到短信手机的本人,携带该部手机一同前往公证处申请办理,拿他人的手机对短信内容公证的,公证处不予受理。

2.公证员应充分的告知

在当前技术条件下,对此类公证事项没有万无一失的做法,在预知风险的情况下,公证员应该对当事人进行相关的风险告知:

(1)公证机构只对短信证据的存在情况进行公证,对证据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审查,对有关证据的定性也不予审查。

(2)仅对短信提取的客观状况证明,不证明之前的客观状况。

(3)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因此经过公证的短信并不一定就能成为证据被法院采信,如果不被采信,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3.手机短信证据保全公证具体做法步骤

(1)公证员应对手机内SIM卡号码以及其个人的身份情况进行审核,通过申请人出具的短信详单,确认所收短信手机号SIM卡的使用权人主体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一致。

(2)与手机卡所属公司取得联系,核实了手机号码及使用主人的身份,并调取了该手机话单,核实短信时间及内容是否与当事人要求公证短信息内容相符。

(3)检查保全手机是否能正常使用,收取短信的手机号码是否欠费停机,公证员可用公证处座机拨打该手机号码,确认信息来源于该手机号码。

(4)检查保全手机上短信的设置功能,是否有修改编辑短信功能,短信手机与SIM卡相互存储转换功能,短信指定存储功能等。

(5)在确认上述事宜后,按照当事人提供的步骤和要求,对该手机短信息内容进行有效固定、提取,用录像和照相手段保留,并打印、做记录等进行保全。办理手机短信公证和网络证据公证保全类似,公证员要全程监督。

电子数据时代科技不断创新,信息的存在与取得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或许会出现新的证据形式。公证处如果一味的为了避免风险拒绝办理此类公证,将给当事人造成很多的麻烦,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公证处应大胆尝试探索办理新业务,更好地发挥公证在预防纠纷、保障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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