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及其中国化探究

2016-01-31 08:04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8期
关键词:指控审判被告人

王 琳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辩诉交易及其中国化探究

王 琳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贵州 贵阳)

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刑事犯罪的数量与复杂性不断增加。辩诉交易制度以其节省司法资源、诉讼成本低和高效的特点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引用。本文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特征做了分析,也探究我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提出引进该项制度的建议。

辩诉交易;高效;人权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腾飞,国家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犯罪数量的急速增长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起源于19世纪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以其节省司法资源、诉讼成本低和高效的特点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引用,我国可以结合司法实际和国情借鉴这一制度,优化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一、辩诉制度的概念

《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对辩诉交易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1]由此,我们可以这样认识辩诉交易,它是控诉方与辩护方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就控方撤销某项指控或从轻判处,辩方由无罪辩护到有罪答辩进行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经过法官的同意后跳过案件的审判过程直接进入量刑程序。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特征

1.交易主体为控辩双方,地位平等

辩诉交易主体为案件的指控方即检察官和辩护方即被告人及其律师。双方在协议中地位平等,在公平、平等基础上进行协商交易。

2.协商内容具有妥协性

在辩诉交易协商过程中,控方一般以撤销指控,或对于犯有多项性质相同且后果相当的犯罪嫌疑人减少罪行指控数量或降格指控来换取辩护方的有罪答辩。控辩双方对于自己的主张都有所妥协,最终达成合意,形成协议。

3.协商结果具有互益性

交易的结果对于控辩双方都是有利的。指控方通过交易减轻了举证责任,避免因证据不足等因素造成无法将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结果,增加了胜诉的概率。辩护方获取了法律上的减轻,从轻处罚甚至被撤销指控。

4.审判过程高效性

控辩双方通过辩诉交易达成协议,经过法官的同意之后,案件不再进行开庭审理,直接进入量刑程序。大大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

三、我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辩诉交易制度目前并未在我国承认并确立,作为一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制度,对于提高我国的司法效率,提升人们的契约意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有着重要的意义。引进辩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表现在:

1.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案件数量的激增,使得司法机关荷重不断加大,案件的积压不利于社会矛盾的及时解决以及司法公正的保障。及时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司法机关的重负[2],节省司法资源。对于部分适宜辩诉交易的案件适用此项制度,可以使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集中精力应对复杂案件,提高审判质量,提升司法水平。

2.兼顾公正与效率,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

辩诉交易并非是一味追求效率而忽视公正,它是在坚持法律的精神,在法律设置的底线之上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最终由法官做出判断,决定是否接受协议。

3.加强人权保障的需要

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或者超期羁押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可以调动被告人的积极性,同时检察机关省掉一些搜集证据困难的麻烦,双方达到利益的均衡,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被告人的人身权益。

四、引进辩诉交易制度的建议

我国存在多种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障碍,但是该制度具备改善我国司法现状的可取之处,因此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我国的国情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1.制定实行辩诉交易制度遵循的原则

第一,被告人自愿、明知原则。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精神是主观自愿,被告人应当对自己作无罪辩护与有罪答辩的后果清楚,不得以诱骗、威胁的方式逼迫被告人接受交易。

第二、被害人同意原则。虽然辩诉交易制度的主体是控辩双方,但是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为了安抚被害人的心灵,使其充分表达自己的诉请,充分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征得被害人的同意之后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能够更好地解决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矛盾,更好地监督交易的公平、正义,从而取得更好地司法效果。

第三,适度原则。辩诉交易制度并不适合所有的犯罪案件,应当规定其适用范围。辩诉交易制度开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案件取证困难,检察机关没有十足把握胜诉的情况下。另外如果案件社会危害性极大,案情复杂,如果盲目适用该项制度,可能会导致事实真相被掩盖,造成社会的不稳定。

第四,法院审查原则。法院作为中立的审判方,虽然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行可以使法院的审判直接进入量刑程序,但是法官需要对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作有效的审查工作,起到监督作用。

2.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我国目前的诉讼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和缺陷之处,限制了诉讼中辩护方权利的行使。应当借鉴西方国家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展示、不强迫自证其罪、排除合理怀疑相关制度,汲取优秀之处,丰富我国的制度建设,切实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促进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实现。

3.理念创新,提高民众契约意识

辩诉交易制度是契约理念的重要体现,然而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王朝中央集权制度的统治,国家的强势长期压制着民众,人们自觉遵从于强者的命令,却忽视了平等交易中自由意志的表达。我国应当在全社会宣传契约理念,提高公民的契约意识,鼓励公民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获取契约利益。

辩诉交易制度具有高效、维护人权和实现正义的价值,能够解决我国目前犯罪案件激增与司法资源有限的矛盾,能够丰富我国司法审判模式,给我国的司法制度注入新鲜的血液。但它自身也存在着诸多争议性为人们所怀疑,我国的社会、文化、法律土壤也存在诸多障碍,但是我相信能够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将该项制度优化、去粗取精,发展成为适合国情的法律制度。

[1]Bryan A. Garner: Black Law Dictionary. New York: Thomson West press, 2009, p.1190.

[2]冀祥德.辩诉交易中国化的理论与现实考量[J].刑事法评论,2007.

王琳(1991.02~),女,山西长治市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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