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 了“答疑解惑”板块,选取读者来信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解答。每期刊登6个问题,当期解答3个,其余的下期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投稿解答的答案正确的,每个问题计0.1培训学时(须于次月底前投稿,如第7期杂志刊登的问题,8月30日前投稿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者投稿解答问题的,请将答案或所咨询问题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1. 对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企业,没收其兽药的金额较大时,该企业是否享有听证的权利?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当进行听证及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1号),对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企业,没收其兽药的金额较大时,该企业享有听证的权利。兽药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较大数额兽药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未告知或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进行认定。
2.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涉及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汉字还是阿拉伯数字表示?
答: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12〕3号)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文书中的编号、时间、价格、数量等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3.农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案由应当如何填写?
答:农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案由”应当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案”,如:经营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案。在立案和调查取证阶段文书中“案由”应当填写为“涉嫌+违法行为定性+案”,如: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
1.当事人不服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的复议决定,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是多少时间?
(责任编辑:白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