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产兽医”“兽医兼职”管理对策

2016-01-30 02:20杨怀伟北京市房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中国畜牧业 2016年12期
关键词:执业办法兽医

文│杨怀伟(北京市房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浅谈“生产兽医”“兽医兼职”管理对策

文│杨怀伟(北京市房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改革永远在路上,深化兽医体制改革也永远在路上。兽医是兽医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的本体。兽医事业越发展,问题不是减少了,而是越来越多,事业发展不是让我们越来越懒惰,而是越来越勤快。正像邓小平所说“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看得远了,发现的问题一定会越多,而只有发现更多的问题,才可能解决更多的问题,兽医事业才可能更加兴旺发展。

2015年4~6月,农业部组织开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笔者参加单位评估后,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所思考,尤其是对“生产兽医”“兽医兼职”的问题感觉意犹未尽。又经过一段时间思考,感到问题牵涉很多方面,遂整理记录下来供大家参考。

一、管住“三类兽医”不是全面覆盖

目前兽医包括三大类,《动物防疫法》规定为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动物防疫法》的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动物防疫法》的执业兽医,是指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乡村兽医,是指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这三类兽医看似简洁明了,已经做到全面覆盖,但是,在这三大类兽医人员中间交叉混杂着“三都管”的“混合兽医”和之外存在着“三不管”的“兽医打工者”。他们中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活动的兽医工作人员,我们暂且称之为“生产兽医”。他们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生产中,尤其是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防疫法》、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实施之前就存在,而且今后还会产生。

三大类兽医人员交叉混杂是历史问题,官方兽医本身就来自“职业兽医”的国家管理职能专业化提升和固定,执业兽医是“职业兽医”技术专业化,乡村兽医是对“职业兽医”在基层进行社会服务的认可。三大类兽医人员中间的“生产兽医”或“兽医打工者”多是兼职人员,如官方兽医暗中兼职执业兽医、乡村兽医,执业兽医挂靠多处,包括一人兼职多个养殖场和兽医院或者门诊;三大类兽医人员之外的“生产兽医”则专门受雇于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活动,包括兽医打工者、兽医实习者、兽医临时工等。

兽医工作直接关联动物防疫、动物卫生工作的安全和兽药安全等。兽医兼职也有利有弊,一禁了之也过于简单,但是如果不加强管理,弊端会逐渐积累、放大,最后产生行业风险和危机。

二、“生产兽医”管理缺位以及制度建设

对于“生产兽医”,《动物防疫法》有原则规定,但是过于抽象,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规定也有漏洞,而让“生产兽医”向执业兽医硬性转化也不适合专业养殖专门化兽医的需要,不利于兽医生产力的提高,执业兽医如同“全科医生”,而“生产兽医”是专科医生,养猪场的生产兽医和宠物兽医几乎没有可比性。因此,建议国家出台专门的《生产兽医管理办法》,同时修订《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规制度,堵住兽医人员管理存在的漏洞。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但是这条规定只是禁止性规定,如果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既没有处理办法,也没有后续的罚则,造成禁而不止,不受重视,几乎成了空口号。任何一条法律如果只是禁止性的,对于违反禁止规定没有紧密跟进且细致可行的处罚,没有法律责任的追究,美好的法律愿望和初衷就会落空。

再参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都有严格管理,违反要处罚,而对兽医人员变更却没有细致的要求,这是漏洞。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变化会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人的因素要大于物的因素,兽医人员变更,也势必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而且后果更严重,必须加强管理。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而这些兽医人员的管理和社会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并不一样,有独立的要求和管理特点,是“生产兽医”,因此,应该建立生产兽医人员备案制度。

1.建立生产兽医人员备案制度。《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八条建议修改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兽医,生产兽医应该是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生产兽医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登记备案,生产兽医变更应提前30日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建立生产兽医人员备案制度。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2.建立以及完善违反规定的处罚。《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增加一条:“违反第八条规定,未经登记备案的,未经报告审查擅自变更生产兽医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动物饲养工作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建立生产兽医备案制度,堵住《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兽医人员的管理漏洞,对动物防疫开展“以人为本”监督管理,一定会取得事半功倍效果。

三、放开“兽医兼职”“多点执业”,加强精细管理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不得同时”是很有意思的词语,一个人是没有办法真正“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的,所谓干这个干不了那个,另外,会诊、支援、应邀出诊、急救除外,这个口子是可以无限扩大的。关键在于,如果执业兽医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没有处罚。

还应该注意《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这两条多少有些互相矛盾,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执业兽医就有可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与其矛盾,不如改革。

目前,我们实行的是不得“兽医兼职”的管理制度,这就使得兽医兼职行为成为偷偷摸摸的活动。但是,在人医行业,已经在鼓励“医生多点执业”,兽医也可以开放一些,因此建议放开“兽医兼职”“挂牌兽医”,同时加强精细管理。2009年原卫生部印发了《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好处多多,同理,兽医多点执业也有六大益处:

一是兽医多点执业有利于均衡各地兽医资源。“防疫治疗难”首要原因就是兽医兽药资源不均衡,养殖场户有了需要都涌到高校、科研单位、城市中心兽医院校、大品牌兽医院校求医问药。高水平兽医就是最重要的兽医疗资源,如果允许兽医到下一级或者落后地区执业,将大大缓解“防疫治疗难”问题。

二是有利于提升兽医收入。国家对兽医卫生事业投入长期不足,有些兽医机构必须“兽药养兽医”,除去药品收入,兽医的合法收入将不足以使其在当今社会体面的生活。给兽医松绑,让兽医用自己高水平的兽医疗技艺通过“兼职”“挂牌”获得合理报酬,符合兽医改革精神,也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

三是有利于乡村、基层兽医机构、欠发达地区兽医水平的提升。高水平兽医的到来,可以解决基层不能诊治或者不敢诊治的问题,使得基层兽医诊治视野开阔,平日也方便请教问题,对其提升大有好处。执业兽医在农村兼职开诊所,也可以为乡村养殖带来便利,不需要一定要到大兽医院校才能看到专家,“防疫治疗难”将得到缓解。

四是缓解基层的兽医疗卫生需求,具有明确的公益性,它实现了个人与社会的双赢。

五是有利于改善兽医管理机制。当兽医人才流动起来,甚至自由之后,如何吸引更优秀的人才,或者留住现有专家就成为重中之重。

六是从兽医人角度来看,兽医改革的最大突破在于“多点执业”的合法化,兽医也可以成为自由职业者,有利于极大调动广大兽医对兽医改革的大力支持,没有兽医的积极性和支持,新一轮兽医改革将异常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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