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小丽
(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四川成都610000)
高速公路国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研究
雷小丽
(四川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四川成都610000)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为保障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利益,国家明确规定,要求劳动关系必须以合同作为其法律形式。劳动合同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在人才市场中的自由流通提供了法律依据。由此,也带来了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讨论。本文通过对高速公路国企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地位的区别,对相关的劳动合同违约责任进行了研究。
高速公路国企;劳动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在我国,包括高速公路国企在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需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出让自己的劳动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平等关系。这使得劳动合同与普通合同在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上的共性。但是,由于身份、义务、经济上的属性差异,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从属于用人单位,因此形成了其明显的弱势地位,而这种情况又决定了劳动合同区别于普通合同,在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上的某些特殊性。
1.1 劳动合同违约属于民事责任中的一种
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是为了维护劳动合同中未违约方的正当权益,当合同一方违反劳动合同时,不可避免的会给未违约方造成经济损失,针对这一情况,有关部门针对违反劳动合同的这一方予以一定的制裁,以弥补未违约方的损失。针对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制裁,是具有制裁作用的民事责任。
1.2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需同时考量违法和违约责任是否相配合
因为,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同时受到劳动法律、集体合同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当这三方面的内容同时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时,劳动合同违约责任就同时存在违法和违约责任的竞合现象。这时,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并造成了对另一方的利益侵犯的时候,就同时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义务”、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就是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涉及到违法和违约责任相配合问题的原因所在。
1.3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国家强制干预性较强
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因此体现在在劳动合同中,就造成了合同双方处于力量失衡的局面。为了维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的平衡关系,国家作为强大的力量给予了劳动者形成于用人单位平等关系的支持。国家通过制定相关的劳动法规,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了保护性倾斜。由此,也造成了劳动合同这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承担方式的特殊之处。
2.1 劳动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仅有赔偿经济损失一种。根据劳动者不同的违约行为,经济损失赔偿可分为以下几类:
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中对这一情况有明确的规定,当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虽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合法的解除的程序,并形成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时,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进行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违约劳动者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违约劳动者在职期间支付的相关工作培训费用;违约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的生产、经营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双方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如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等特殊的待遇,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诺为其工作的期限,这种约定被称为服务期。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对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行为有明确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并为此支付了相关的培训费用或专业技术培训,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按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劳动者为服务期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为培训费用×(服务期-劳动关系持续期间)/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会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此在双方签的劳动合同中,会通过相关条款的约定防止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和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对商业同行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同时也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相关行业的其他单位任职,这就是竞业限制约定。当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应向用人单位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劳动者必须承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责任。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对竞业限制期限提出了不得超过两年的明确要求。《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则明确了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承担方式,提出违约方有义务向用人单位进行相应的赔偿。当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赔偿的金额时,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即为约定的违约金;当劳动合同中并未就这项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数额时,则根据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对用人单位造成的金济损失作为损害赔偿金标准。
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事项的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用人单位在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时,在劳动者参与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时,必然会掌握一部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这些商业秘密很有可能是影响用人单位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必须对掌握着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进行一定的限制,但同时也应保护劳动者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相关保守事项进行约定。当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了可以进行计算的损失时,则根据其造成的具体损失进行赔偿;当劳动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时,则赔偿金额由劳动者因违反保密事项约定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人单位为调查劳动者因违反保密事项约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所支付的费用两项构成。
2.2 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基本承担方式: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如下情形下,应当向劳动者赔偿损失:
(1)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书面订立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5)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虽然国家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有硬性的规定和要求,然而由于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在双方的劳动关系中所处的优势地位,因此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供求关系时,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法要求,劳动者往往会采取隐忍的态度,与用人单位签定不平等的劳动合同。而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时,用人单位为自身利益出发,以不平等的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或自行减少对劳动者的赔偿。针对这一情况,《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时,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不合法约定进行赔偿,而是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可选择方式: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没有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为其承担责任的方式。目前,我国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未依约履行义务时,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但是《工会法》和《工会法解释》中却明确了,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职责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在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损失赔偿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间进行选择。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赋予劳动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选择权,是出于对劳动者意愿的尊重。当用人单位出现违约行为时,出于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具有很强依附性的考虑,大多数劳动者出于自身未来发展的角度一般会选择离开原用人单位、要求获得经济赔偿。这时应尊重劳动者的选择,强制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是对劳动者人身自由的侵犯行为。
目前,我国的相关劳动法律制度正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逐步完善。在高速公路国企中,当劳动争议发生时,应充分体现我国劳动立法保护劳动者的宗旨,根据劳动法的过错归责原则,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并予以实际的执行,为劳动力市场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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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52
A
1004-7344(2016)28-0007-02
2016-9-19
雷小丽(1981-),女,本科,主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