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

2016-01-29 12:13:48
中国动物检疫 2016年8期
关键词:勘验笔录行政处罚

答疑解惑

编者按:为提高动物卫生执法人员动物卫生法学理论水平和执法办案能力,本刊在“培训园地”栏目开设 了“答疑解惑”板块,选取读者来信中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解答。每期刊登6个问题,当期解答3个,其余的下期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投稿解答的答案正确的,每个问题计0.1培训学时(须于次月底前投稿,如第7期杂志刊登的问题,8月30日前投稿解答)。读者咨询问题或者投稿解答问题的,请将答案邮寄至《中国动物检疫》编辑部。

【问与答】12016年第7期解答的问题:1.在兽药行政处罚案件中,已经对假兽药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对该假兽药还需要采取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吗?2.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同一物品、场所等检查(勘验)数次吗?3.对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还需要进行处罚吗?具体内容见《中国动物检疫》2016年第7期第98页。

1.在现场检查中,当事人拒绝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字的,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12〕3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拒绝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签字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予以见证现场检查过程。

2.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可以简写为《动物防疫法》吗?

答:不可以。按照《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12〕3号)第三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并引用法条原文。

3.某养殖户将一头病死猪销售给某商户用于加工食品,该养殖户的行为涉嫌犯罪吗?

答: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 12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养殖户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该养殖户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解答】

1.兽药生产企业可以将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经营企业吗?

2.在城市公共场所发现的病死畜禽,应当由哪个部门收集处理?

3.某农户给其饲料的一头生猪饲喂“瘦肉精”,该养殖户的行为涉嫌犯罪吗?

(责任编辑:白雅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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