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如彬
(宜宾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四川宜宾644007)
人道与功利:合法性与效率机制下的“狗肉节”冲突行为原因分析
白如彬
(宜宾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四川宜宾644007)
摘要: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价值观、动机和合法性制度之间的冲突是引起广西玉林“狗肉节”食狗和护狗行为冲突的内在原因。在现有道德和法律前提下,食狗行为不善也不恶。要化解这场冲突,政府应通过开展社会大讨论促进大众形成共识,并利用道德引导、完善法规等手段逐步实现移风易俗,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准。
关键词:狗肉节;人道主义;功利主义
近年来广西玉林“狗肉节”引发的争议和冲突愈演愈烈,媒体、商家、政府甚至普通大众等都卷入到了这场争论的大潮中,激进的动物保护主义者甚至与玉林地区的商家和消费者发生了直接的冲突,事件已经演变成一件关乎社会稳定、急需治理的社会问题。然而,对于这个涉及经济、法律、伦理、文化和公共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的问题,各方观点并不统一,大家围绕着应不应该吃狗,企业的经营是否合法,护狗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政府应该怎么办等问题进行着各种思想、观念和行为的交锋,人性、道德、法律、习俗、价值观等各种词汇和理由充斥其间,各持己见,互不妥协,难以达成共识。因此,基于这种观点和行为的混乱局面,本文希望从哲学、心理学、行为学和伦理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出发,理清这场冲突行为后面的根本原因和内在机理,建立起相关行为的道德评价标准,并进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贡献。
一冲突行为内在机理分析
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组织的行为常常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紧密相关,这些利益相关者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进行划分,如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契约型和公众型利益相关者。[1]对于“狗肉节”的有关利益群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群体:狗肉经营商家、狗肉供应商(养殖户和批发商)、狗肉消费者、爱狗人士、当地百姓、当地政府和其他社会大众。矛盾冲突主要表现为狗肉产业链上利益相关者(狗肉经营商家、供应商、消费者)与公众利益相关者(爱狗人士)之间的观念和行为的冲突。
从行为产生的内在机理来说,周学光认为人们的行为通常受到三种机制的影响:即效率机制、合法性机制和社会网络机制。[2]效率机制是基于经济人的人性假设,认为人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所以总会采取各种活动提高效率以寻求最大的收益。合法性机制则反映了制度主义的观点,认为人们的行为是受法律、法规等制度的激励和约束而产生,这些制度不仅仅指法律制度,还包括文化制度、观念制度、社会期待等。[2]当然这里的合法性事实上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合符道德和合符法规,即通常所说的合情、合理和合法。苏勇等还在Scott的分类基础上将合法性进一步细分为规制合法性、规范合法性和认知合法性。[3]而社会网络机制则是从社会人的角度出发,认为人们的行为是由他们在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中的位置所决定的。在现实生活中,这三种机制常常综合存在,可能相互支持也可能相互竞争。
分析玉林“狗肉节”的各个利益群体的行为,可以发现冲突双方间的矛盾主要是合法性机制和效率机制之间的矛盾,社会网络机制只是表现为地方习俗与主流文化人群地位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最终将与合法性机制结合,体现在不同的合法性制度中,即到底应遵从哪种习俗。因此,冲突的焦点在于:食狗群体(狗肉产业链利益相关者:狗肉经营商家、供应商、消费者)基于地方习俗文化(合法性机制)和利益最大化动机(效率机制),希望将食狗产业化,而爱狗人士则持有不同的合法性机制(主流文化和动物保护法规)竭力阻碍食狗产业发展。因此,将各种机制有关的变量进行了细化和归纳,形成了图1“狗肉节”冲突行为模型。
图1 “狗肉节”冲突行为模型
(一)思想价值观冲突
思想是人类行为的源头,人们在思想的指引下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并以此建立起制度、法规或习俗观念来激励和约束人们行为。在玉林“狗肉节”发生的一系列行为中,主要有两种思想的影响:人道主义和功利主义。这两种思想及其一些变种思想影响到人们行为的选择,进而形成了当前一系列的争议和冲突。
1. 人道主义、人类中心主义与后人道主义
(1)人道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
人道主义本是起源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思想体系,主要是为了反对欧洲中世纪哪些反人性的宗教教条和封建等级制度的迫害。该思想提出了与神权对立的“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思想观念,[4]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又进一步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尽管人道主义提出了博爱的口号,但是由于人道主义源于对宗教迫害和等级制度的反抗,因而主要强调人的权利,后来这种思想演变出一种过于注重人的权利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这种观念认为自然是为人类而存在,是为人服务的工具,人与非人世界的关系完全是一种工具关系,[5]人类可以为了需求当然地从自然索取和改造自然。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科技发展带来了自然和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人类又开始反思这种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局限,认为人类中心主义将人与人类之外的世界对立起来,过于强调人的主体地位,使得人类在行为的选择过程中不计行为的后果,是一种极端化的思想,为人类自身的发展也带来了困扰。[5]
在当前关于玉林“狗肉节”的争论中,赞同吃狗肉的一方就常常搬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他们认为“动物就是我们的食物。他们生来就是给我们吃的,因而我们吃狗肉是理所当然的”。这种观点同时还与法规中的自由和权利进行了结合,认为只要它们属于我们,就是我们的财产,我们就可以自由地对它们进行处理。因此,观念上是应该的,法律上赋予的自由和权利也是正当的,所以食狗就理所当然,合理合法了。
(2)后人道主义
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争议和不足,人道主义思想又演变出了后人道主义观念,希望以此来修正早期人道主义思想的不足。后人道主义认为历史的发展是没有主体的过程,应该把人类和自然看成统一的整体,不可分割开来。后人道主义反对极端的思想,近似于中国的“中庸”哲学,强调过犹不及。在人与动物和自然界的关系上,认为在强调人类利益的同时,也要关爱动物的生命,关心自然万物。[5]当然,后人道主义也反对动物至上甚至超越人的地位的畸形人欲主义观点,认为人欲主义是人类情感或欲望的畸形认知。[4]
笔者随机走访发现,在吉祥寺村没有剩余劳动力,村民个个有钱赚,不少70多岁的老人都在赚“香菇钱”。在品源食品有限公司车间内,百余名工人在生产线上忙碌,公司总经理罗圆说,为了赶订单,工人三班倒,日夜不停工。
爱狗人士通常就持这种后人道主义的观点。将狗看作是人类的朋友,是伴侣性动物,与人类的情感程度和其他动物是不一样的,不能食用,他们认为食用自己的朋友是一种残忍的、不人道的行为,应该坚决进行取缔。很显然这种观点突破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界线,不再简单认为人是世界的单一主体,将狗或者猫等一些动物上升到了朋友的地位,突破了其人类食物的单纯属性,赋予了这些动物部分人格特性,不再是单纯的“物格”范畴。所以,他们认为食用狗肉违背了人类的善良本性,违背了伦理道德,并且提倡国家应该向一些西方国家学习,通过立法来禁止食用狗肉。这也是狗肉产业链商家、供应商和消费者与爱狗人士之间矛盾冲突的焦点所在,两种不同的思想观念决定了人们行为价值判断的标准不同,进而产生出两种不同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最终产生出了对立的冲突行为。
2. 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思想是本次冲突行为的第二个影响因素。功利主义承认人的自利性,认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行为合理性的判定标准。马克思·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也认为西方禁欲主义的思想不符合人性,人们理性地追求自己的欲望是合理的,理性追求利益不是贪欲,对财富的贪欲不是资本主义,也不是资本主义的精神。资本主义是靠持续、理性的交换方式来追求利润和创造财富,这就是资本主义新教的伦理观。[6]边沁也认为功利主义就是开明的利己主义。[7]亚当·斯密同样认同人的自利性,他认为人同时具有自利性和同情心,实现社会财富最大化的基本途径就是利用人们的自利性,国家可以通过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以及严格保护财产权利和契约义务的政治制度来保证生产和交易的正常运行,进而创造国家财富。[7]功利主义是市场经济的出发点。因此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会在合法化的情况下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功利主义是通过利己为出发点,进而通过利他来达到利己的。所以功利主义也容易由于贪欲或错误的理解发展成极端的利己主义,割裂利己和利他的联系,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别人的利益甚至损害别人的利益。
在广西玉林“狗肉节”的商业供应链群体中,我们可以发现狗肉产业链上的食狗群体为了进一步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希望可以通过产业发展来获得更多的利润。于是一个原本属于地方文化习俗的个人行为或局部区域商业交易行为由于功利化的市场经济的推动,向着社会整体进发,在引起社会的关注后,与后人道主义的思想价值观的冲突就显现出来了。最终表现为对狗肉是否能够成为企业经营的产品,食狗是否合法等市场经济边界问题的争论,当然也包括对功利主义道德评价中的大多数还是少数人幸福的争论,到底狗肉产业链人群的幸福,爱狗人士的幸福,甚至狗的幸福谁更重要,谁是多数和谁是少数的问题,一时难以形成定论。
(二)动机和合法性制度
1. 利益动机和同情动机
心理学的观点认为人们行为的出发点首先是欲望的推动,欲望是人们行为的源动力,是人们行为的直接因素。动机则是受到思想推动后的行为前兆,属于心理的范畴,动机最后通过具体的行动表现为外显的行为。而法规和社会习俗等则是受思想的影响而发展出来的正式或非正式制度,是激励和约束人们行为的外在调节变量,通过道德评价或强制性来激励或约束人们的行为。从玉林“狗肉节”的各个群体的行为中可以发现:狗肉产业链中的供应商、商家和消费者的行为始于对食物和金钱的欲望,获得人类中心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支持而变成了食狗的动机,希望通过举办更大型的节日活动取得更大的影响力,产业化运营获取更多的利益。这是一种典型的功利主义思想主导下的利益动机,是经济学效率机制下的自利动机。
而爱狗人士的行为动机则受另一种欲望的推动,即亚当·斯密提出的同情心驱使的同情动机,这种动机由于与后人道主义以及中国传统儒家文化仁爱思想一致,因而行动者常常得到社会道德舆论的支持,变成反对食狗的护狗行为。
2. 合法性制度
社会习俗也是一种制度。它是一种通过历史传承而形成的一种非正式的社会观念制度,是社会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样也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激励和约束作用。这种作用主要通过社会舆论的赞扬和谴责来实现,强制性相对较弱。文化习俗由于具有历史的延续性,是从过去的经验发展而来的一种行为习惯,因此对人们的行为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和塑造,是一种文化血脉,所以一旦形成,难以改变。同时文化习俗还具有地域性,不同区域的个人和群体不一定持有相互认同的观念,因而容易产生文化冲突。除此之外,文化习俗也具有优劣之分,在一些特定的历史时期,也存在一些违背人性的落后习俗,比如历史上的殉葬、裹脚等落后习俗。
在正式制度的合法性方面,“狗肉节”中食狗和护狗的双方都尽量通过法律制度来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如狗肉商家说自己是通过工商注册和合法纳税的企业,希望从公司法和税法的角度来证明自己的合法性。爱狗人士则通过政府对家畜食品流通和屠宰的两证规定来证明狗肉产业链的流通和屠宰不合法。当然引起的争议和冲突中的根本原因还是当前关于是否可以食用狗肉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法律的空白。中国只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一些家畜食品流通和屠宰的两证规定,不能清晰界定是否可以食用狗肉,且社会也没有共识,所以冲突双方才都在寻找不同的依据来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所以引起社会争议。
在非正式制度方面,传统习俗是引起玉林“狗肉节”冲突的另外一个原因。玉林地区的传统习俗中有食用狗肉的传统,历史上就具有功利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倾向,所以当地人们就从传统文化习俗中继承了食用狗肉的行为,他们从先祖们的行为中做出了对社会潜在规则的判断,认为这种行为是合理合法,是正当的行为。当然中国多数地区的人们受到儒家仁爱观念或者佛家不杀生观念的影响,具有人道主义倾向,因此多数人并不赞成食用狗肉,于是两种文化习俗就成了护狗和食狗行为合法性判定的不同标准。当狗肉经营商家为了利益最大化需求而希望将食狗这种局部区域的文化习俗变成一种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时,就受到社会主流价值的挑战和质疑,进而引起社会争议和冲突行为的发生。
3. 行为表现
从图1可以看到不同的思想价值观是行为背后最深层的原因,人类中心主义和功利主义思想支持食用狗肉的动机,同时也认同食用狗肉的习俗,为狗肉的合法化提供了支撑,所以最后形成了食用狗肉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形式,比如家庭或个人自己饲养自己食用的自食行为,也有狗肉商家、供应商和消费者通过市场交易甚至扩展成为产业化经营的交易食用行为,当然还有在法规和监管不完善条件下通过偷盗家狗和流浪狗的违法偷食行为,还有因为与爱狗人士冲突或其他残忍虐待性的虐食行为。而爱狗人士的动机和习俗受到后人道主义思想的支持,最后发展出劝谏、呼吁、购买等护狗行为,同时也有由于上述行为无效和法规不健全情况下的争吵和冲突。可以看出人类在不同思想观念的推动下,欲望和动机通过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推动而转变成行为,合法性机制和效率机制共同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进而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营、产业的合法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行为的道德评价
从合法性机制的角度看,行为需要通过法律、文化和习俗等法律制度、文化制度、观念制度来进行合法性的判定。合情合理合法是中国传统文化对行为进行判定的标准,[8]既反映了行为判定的内容,也包括了对行为进行判断的顺序,其中法律是底线,情理则是行为的道德层面,具有行为善恶等德性评价的成分。在实践中,如果三种都满足的行为我们认为是没有争议的行为。然而实践中我们常常面临合法却不符合情理的行为,或者合情理却不合法的行为。
合情是说行为要符合事情和人情,即行为发生的情境和情感关系。人们通常根据事情的紧急性、重要性和情感类型来决定应该怎么做。社会也对人们之间的情感行为具有一定的共识,用来判断人们的行为的正当性。在人类的情感关系中通常包括了亲情、爱情、友情,儒家思想中父慈子孝、长幼有序、兄友弟恭、朋友有信就是对长幼关系、兄弟关系和朋友关系所进行的规范。同样情感也涉及到对非人类关系的规范和约束,比如对动物、自然的情感。万物有灵、关爱动物、热爱大自然都是一种对动物和自然世界行为的倡导。在玉林“狗肉节”的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到不同群体对于狗这种动物的不同情感和行为,有的把它看作是家人,可怜并且关爱这些弱小动物,所以保护它们。而狗肉产业链群体则将它们仅仅看作一种食物,投入的是对美味和金钱的喜爱,所以希望吃掉他们。因此,对于狗究竟应该投入何种情感以及相应的行为,这也是爱狗和食狗争论的一个焦点所在,这种争论的源头同样来源于人类中心主义、功利主义和后人道主义不同思想观念的冲突。
合理合法则是说行为要符合伦理和法律的规范,二者常常紧密关联。从利己和利他两个维度建立行为善恶评价模型评价“狗肉节”行为的正当性,见图2。
图2 行为善恶判定模型
善的行为是社会应当提倡的,而恶的行为则是应当立法禁止的。但善恶不是简单对立的,而是一个变化的连续体,善的反面不一定是恶,恶的反面不一定是善。相反,善的反面是不善,恶的反面是不恶,不善不意味着恶,不恶也不意味着善。因此,对行为的评价可以从恶、不恶、不善、善到至善的不同等级水平进行评价,而不是简单的善恶分类。至善的行为无私利他,不计较自己的利益去为他人服务,是美德行为,是社会应该提倡和尽力学习和努力的方向。恶的行为损人利己,为了自己的利益损害他人的利益,不仅应该被道德舆论所谴责,还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而在这些行为之间还有一系列中间状态,如单纯利己、利己利他和利他利己。这些行为需要从善恶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利他利己的行为把别人的利益放在前面,道德性高于先利己再利他的行为,利己再利他的行为则高过利己不利他但也不损人的单纯利己行为,但是这些行为都没有损害别人的利益,因而都是合理的,是道德的行为。尽管道德水平有高低,但是没有伤害别人的利益,因而不是恶的行为,不应该被社会谴责和法律约束,只能用不善不恶、或小善、大善来进行评价。只有恶的行为才应该被舆论谴责和法律惩处。而善的行为则应该通过引导自愿进行,否则就不是善的而是道德绑架了。
行为的评价在实践运行中由于常常涉及到多方利益群体,因而利益相关者理论提出了行为评价需要综合考虑多方的利益,从关系的紧密性和重要性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在玉林“狗肉节”相关的利益群体中包括了商家、消费者等狗肉产业链群体和爱狗人士、社会大众和政府等不同群体。对于狗肉产业链上的商家和消费者而言,食狗行为在现有法律条件下,无法明确鉴定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就只能通过伦理的善恶来进行判定了。商家群体为了自身的利益更大化,通过屠杀对于大多数人有好感的狗作为食物,并希望进行更大的宣传,这种功利主义的行为现阶段虽然并不违背法律,但是伤害到了很多大众的情感,利己但不利他,对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和价值取向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不是社会应该提倡的行为,因此,这不是一种善的行为,但是也没有违法,在现有法律和道德底线下,只能说是一种不恶但是也不善的行为。但爱狗人士的道德底线更高,所以食狗的行为被他们定义为恶,应该被法律所禁止和惩罚,但是由于国家还没有对此达成一致或强制做出选择,因而引起了双方自发的冲突。当然,爱狗人士关爱动物,希望全社会提高对于狗等动物的关爱,是一种善的行为,但是如果用自己的道德水准去衡量别人或用强制的手段去要求或约束一种不恶的行为,则不是善的行为,目的善而手段不善的行为,并不能得到大家的认同,会成为一种道德的绑架,反而会引起他人的反感和冲突。
同样对于主管部门的政府而言,如果为了经济利益而过度提倡这种不恶但也不善的行为,不仅不能给社会传递追求善良的正能量,反而容易为社会传递一种利益至上的信号,降低社会的道德水平,容易受得社会舆论的谴责。当然一味地推卸责任,不对社会争论进行正确的引导也容易引起社会对政府不作为的差评,因此,需要政府看清问题的实质,积极应对。根据自己市场监管者和社会治理者的角色和职责,理清市场经营的边界,促进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发展。对于社会大众而言,对社会行为的评价需要理性判断,而不是盲目的谩骂和攻击,对于善的行为应该赞扬和学习,恶的行为进行贬斥,但是也要对于善恶中间状态的行为给予理解和包容,通过社会的交流和沟通来达成社会共识。
三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和意义
尽管广西玉林“狗肉节”引起了极大的争论和冲突,但是经过系统的分析,认为这种争论未必不是推动转型期社会进步的积极事件。玉林“狗肉节”事件让大家对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开始进行思考和争论,对于人和动物、企业与社会大众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有意义的争论甚至冲突,让大众清晰地感受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主流文化与亚文化在传承与转化之间的冲突。基于上述问题,本文通过对各方行为产生的内在机理的梳理,从行为产生的动机、思想根源和法规、习俗约束等几个方面分析了食狗和护狗行为的根源,得出以下结论:首先,广西玉林“狗肉节”产生争议的本质在于人道主义与功利主义思想之间的争论。爱狗人士基于后人道主义价值观,希望改变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修正人和动物之间的关系,提高狗等其他伴侣动物在社会中的地位,所以阻止食狗行为。其次,利益动机是驱使玉林举办“狗肉节”的直接原因,同情动机则是驱使爱狗人士护狗的直接原因,但是由于不同的思想价值观的争论和相应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局部区域的传统习俗文化和社会主流文化难以形成一致,引发食狗和爱狗两种行为冲突。最后,从行为的道德评价角度分析,玉林“狗肉节”的争论是一个社会道德和经济伦理选择的问题。在中国现有的大陆法系环境下,吃狗肉并不是违法行为,但是确实是一个道德水平不高的行为,渲染吃狗肉行为容易使社会赞同贪欲而忽略对人性善良的追求,有碍社会文明进步。因此,需要政府进行适当地引导和规范。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要解决当前问题的争论,需要根据问题的实质和内在机理分门别类、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
首先,政府要发挥自己市场监管者和行政主体的主导作用。政府作为市场的监管者和行政主体,应该引导整个社会道德价值,提升社会道德水准,积极创建一个规范合理、追求真善美的和谐社会。“狗肉节”不仅仅是一个市场活动,还是涉及社会价值取向、市场经营边界、法律法规完善和社会道德体系构建等多方面问题的重要事件。因此,政府应该积极倡导社会热爱动物和环境,反对无序杀戮,积极完善法律法规,对各种野生和家养动物等进行合理分类、精细管理,提倡合理合法爱护动物,反对无德、无法、无序的食用和虐待动物,对企业、个人等市场运营行为的边界要进行清晰鉴定,防止市场行为过度求欲,践踏社会伦理和法律次序,要用清晰、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促进整个社会合理有序、稳定地发展。
其次,针对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的价值观难以统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主流文化与区域文化难以短期一致的情况,可以组织一些社会各界的讨论和协商,让社会各界能够深入地认识到问题的根源,提倡企业合理、合法追求欲望,不能唯利是图。对于一些局部地域文化可借鉴香烟管理的一些措施,可以在一定时间或空间允许其存在,但不能宣传和推广,可通过道德引导,逐步进行移风易俗,待时机成熟,社会可以达成共识,再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进行强制性取缔和制止。
最后,对于各种动物保护组织的慈善行为也需要进行合理引导和规范,防止道德强制和道德绑架,引起不必要的社会冲突,破坏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责任编辑:许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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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ity and Utility: “Dog-Meat-Festival”Conflict Behavior
Analysis Under the Legitimacy and Efficiency Mechanism
BAI Rubin
(SchoolofEconomyandManagement,YibinUniversity,Yibin644007,Sichuan,China)
Abstract:Based on the issue of Guangxi Yulin “ Dog-Meat- Festival ”, this article created the conflict behavior model from its the internal mechanism. This paper not only pointed out the conflict among the value of humanitarianism and utilitarianism, motives and legitimate mechanism are the essential reasons of eat and protect dog but also contributed the standard of moral evaluation for these behavior. Finally, the author thinks the government should organize the discussion to get common cognition of the publics and gradually shift customs through moral guidance, perfect law and regulations to improve the moral level of the whole society.
Key words:Dog-Meat-Festival; Humanitarianism; Utilitarianism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65(2015)04-0092-08
作者简介:白如彬(1975- ),男,四川乐至人,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组织行为、企业战略研究。
收稿日期:2015-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