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2016-01-27 05:04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5年12期
关键词:户籍制度户口落户

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编者按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包括总体要求、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推进改革工作要求五个部分,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区户籍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我们就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了这期问答。

问: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是什么?

答:建立健全三项人口管理基本制度是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一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取消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为消除城乡壁垒、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创造条件。

二是建立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机制,解决暂不具备落户条件或不愿落户城镇的流动人口面临的就业、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三是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主要是完善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建立和完善人口基础信息库,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下一步流动人口异地办理身份证和网上迁移户口等便民利民服务提供支撑。

另外,这次户籍制度改革不同于以往局部、单一的户口政策调整,而是涉及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牧区产权、财税等众多领域的综合配套改革。

问:在《实施意见》中多次提到“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 具体是指什么?

答: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法确定。

问:自有产权房屋人员落户有什么条件限制?

答:自有产权房屋人员落户没有其他条件限制。在全区所有大中小城市和城镇,只要是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不论住房面积大小,不论自购还是赠予的房屋,本人及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都可以申请落户。

问:租赁房屋人员落户有什么条件限制?

答: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城镇租赁房屋落户限制。放开租赁房屋人员落户,是引导农牧民就近城镇化、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途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心城区以外的中小城市和城镇,只要租住在房产部门备案的出租房屋,本人及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都可以申请落户。

问: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租赁房屋人员落户条件是什么?

答: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中心城区人口超过100万,属于大城市,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需要合理确定落户条件。因此,这两个城市租赁房屋人员落户,需要具备在当地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条件。就业范围、年限以及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落户条件由两个城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问:哪类人员可依据“合法稳定就业”条件落户城镇?

答:为了解决大专以上毕业生、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此次户口迁移政策调整突破了“合法稳定住所”条件的限制,为这部分人员增设了落户通道。也就是说,在我区中小城市和城镇,这部分人员只要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即可申请落户;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中心城区,这部分人只要具备“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所在城市规定的年限即可申请落户。

问:《实施意见》中如何解决超生婴儿和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从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我区将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作为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内容之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的婴儿或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户口迁移证件遗失形成的无户口问题,《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这三类无户口问题必须予以解决,特别是超生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即可随父亲或母亲落户。其他原因形成的无户口问题,由于形成原因复杂,解决难度较大,下一步将按照公安部要求逐步分类解决。

(内蒙古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供稿)

(责任编辑/麦力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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