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司法环境 受到行政处罚

2016-01-27 05:04李慧琴
实践·党的教育版 2015年12期
关键词:金茂强制执行鄂尔多斯市

扰乱司法环境 受到行政处罚

2014年,鄂尔多斯市鑫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河南金茂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完工诉至法院,要求与河南金茂工程有限公司解除施工合同。法院于2014年9月2日判决解除施工合同,被告河南金茂公司在判决生效起3日内退出原告鄂尔多斯市鑫亿达房地产公司施工场地。因被告河南金茂公司迟迟不履行生效裁判退出施工场地,鑫亿达公司于2015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干警在强制执行前,详细勘察了施工现场,制定了强制执行方案。经向政法委汇报,在公安局的协助配合下,法院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茂公司工人孔某及其妻子谩骂执行干警,冲击警戒带,阻碍执行,孔某甚至到6楼顶以跳楼相威胁。

公安机关依据当地出台的《关于优化司法环境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对妨碍、报复法院干警依法履行职务,捏造事实诬陷、诽谤干警的,及时还干警清白,并按行为性质,依法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孔某的做法构成了妨碍干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公安局以孔某妨碍执行公务为由给予其拘留6日的行政处罚。

(杭锦旗人民法院 李慧琴)(责任编辑/麦力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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