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金融体制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2016-01-27 11:53郑州杨应杰
现代企业 2016年2期
关键词:抵押金融机构经营

□ 郑州 杨应杰 李 想

创新金融体制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 郑州 杨应杰 李 想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把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了重要内容。明确提出:要强化金融机构服务“三农”职责,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表明国家鼓励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加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重要性。

一、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问题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管理机制不健全,总体发展水平不高,限制金融支持。目前,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尚处于发展初期,不少经营主体都是家庭式管理,自身积累少、抗风险能力较弱、内部管理机制和财务制度不健全,市场风险较大,难以符合金融机构的放贷要求,管理松散,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大都是家庭式管理,内控机制不健全,没有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体制。由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立门槛较低,大多无长期规划,注册资本采取申报制,金融机构难以准确判断其经营实力,难以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要求,限制了金融支持。

2.农村缺乏有效担保抵押物,信贷支持受限。新型农业主体尚处于初期阶段,生产规模较小,缺少有效的固定资产作为抵质押品。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但这些还处在试点探索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仍然面临一系列法律层面的问题,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市场化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尚未形成,抵押资产处置机制尚未建立,产权交易体系不完善。目前农村缺乏专业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土地抵押评估和登记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果园、蔬菜大棚、大型农机具、厂房、应收账款等资产作为抵质押品,难以被金融机构认可,多数农村资产评估难、流转难、变现难,金融机构贷款面临较大风险。社会担保机构门槛较高,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满足担保条件,社会担保机构对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不足。

3.金融服务产品和方式创新不足,无法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农业的弱质性制约了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的积极性,金融机构出于资金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的考虑,更愿意将有限的信贷资金投向二、三产业的大企业、大项目。当前我国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跨越的新阶段,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由传统小农生产向社会化大生产加快发展,国家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各种优惠政策和补贴项目不断增加,农村金融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金融机构对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认识和研究不足,在服务方式、营销模式、审批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与其运作特点不相适应,金融产品多局限于提供传统信贷产品,缺乏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

4.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当前农业保险的规模与农村经济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相称。农业生产存在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尤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周期更长,投资规模更大,期盼农业保险分散转嫁风险的需求更强烈。但现行的农业保险品种少、覆盖面低,在农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一旦遭遇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特殊情况,农业风险极易向金融机构蔓延,影响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的积极性。加之农业保险费率偏低,经营风险高,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办农业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同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能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优良品种少,政策性农业保险仅覆盖有限的种植和养殖行业。农业保险涉及千家万户,承保面积、保费、保额、户数、投保人、一卡通号等数据都需要逐一核实无误,保险机构、政府部门都需要投入极大的人力物力,核损定损理赔的压力很大,农民对农业保险产品也缺乏认识,业务难以开展。

二、金融创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策略

1.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1)加大银行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过程涉及农产品收购加工、水利基础设施、农资经销及农业科技运用等多个环节,资金需求呈多样化特点,涉农金融机构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研发一批信贷新产品,以满足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贷款额度、期限和用途上的需求。(2)创新特色抵押担保模式。在传统模式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要求的抵押担保品较少,但实际却沉淀了许多资产,金融机构加以创新后便是特色抵押担保物。随着农村产权改革的推进,农村相关产权登记和抵押制度逐步完善,产权交易流转平台也会逐渐形成,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养殖水面和滩涂等产权的抵质押会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更广阔的融资空间,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农机设备是其重要固定资产,往往投入资金较多,金融机构可尝试与农机销售商、当地农经部门合作,办理农机设备抵押贷款。如果当地具备仓储物流等第三方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可以针对粮食、棉花、橡胶等大宗农产品开发存货质押以及仓单质押,对于开展订单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农产品订单质押。随着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进程的加快,农业产业链越来越普遍,常常是以龙头企业或专业合作社为“核心企业”持续辐射并带动上下游农户发展。金融机构要基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上下游企业的关系,围绕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寻找合适投放点。比如,对于认为有风险的项目可采取“土地经营权抵押+上下游企业担保”和“土地经营权抵押+农产品订单抵押”等模式;对于市场前景较好的项目,实行“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公司担保”和“土地经营权抵押+农业保险”模式。(3)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围绕支农重点,积极拓宽服务领域,为不同客户提供差异化服务。第一,农村金融机构要增加农村网点,争取做到每个大型村镇都有营业网点,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第二,应充分利用电子信息技术,积极提高农村支付结算服务。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及移动终端等现代支付结算方式方兴未艾,作为农村金融机构,要紧跟时代步伐,善于抓住机遇,利用信息技术提高金融服务,除了增加银行卡的办理,还应该积极推广网银、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等支付创新业务,在偏远地区要增设ATM机、POS机与电话支付终端等。第三,适当简化农业信贷手续,使农民易于理解和接受,成立专门服务窗口,提高审批效率以节约审批时间,促使贷款流程规范化、便捷化。第四,应该针对农户定制个性化服务方案,比如启用贷款服务热线、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通消息服务、手机银行,为贷款主体提供包括生产资料釆购和产品销售等增值服务。

2.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深入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镇(街道)”建设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会同林业、财政、人行、银监、工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完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生产经营、金融信贷、市场合作、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信用记录,积极探索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模式和评级方法,实现信用评估全覆盖,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良好的守信氛围,严格信用监督奖惩制度,加大对“守信典范”与“失信典型”的宣传及公示力度,促进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发展。

3.调整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定位,加大金融支农力度。农村金融机构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必须转变经营观念和经营模式,重新对农村市场进行定位,建立起多层次普惠型农村信贷支持体系。一要强化农村信用社等合作金融主体地位,增强资金实力,规范经营行为,增设新型农业经营服务机构,拓展农户小额、联保贷款、林权抵押等特色信贷业务。二要调整农业银行经营战略,发挥商业性信贷资金的支农优势,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资金需求。三要鼓励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将网点开设到乡镇一级,降低设立门槛,提供全方位的竞争性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四要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信贷资金流向的杠杆引导作用,对支持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实施税收减免、财政奖补等扶持政策,激发其金融支持的积极性。

4.构建现代农业风险保障机制,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农业保险对于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农业灾害能力具有积极意义,许多国家把农业保险作为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工具,我国也应加快农业保险体系建设。各类保险机构应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保险机构要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点,开发多样化险种,针对不同主体按照不同费率收取保费,保证各类险种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及经营等各个环节。具体来说,可以将险种分为两类,一类针对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的大宗农产品,如小麦、水稻、大豆、棉花等,另一类则针对特色农产品和农机具。同时,保险机构还应减少参保的中间环节,比如为家庭农场单独开户、勘察、定损和理赔,直接绕过村镇环节。农业产业收益低、抗风险能力差,单纯依靠商业性保险以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存在较大难度。建议政府采取税收减免、财政贴补等优惠措施,提高商业性保险公司发展农村和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同时,加大政策性保险保费的补贴力度,提高保险经营主体的补贴费用率。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不愿介入的领域提供政策性保险服务,以分散和转移由于自然灾害和市场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创新农业保险险种,加强保险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保证保险、价格波动保险等试点,由财政、试点保险公司及银行机构三方探索设立专项风险补偿基金,按一定比例承担风险损失,促进新型农业健康发展。[课题项目:河南省科学发展计划项目“河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问题研究”(编号:15240041062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南农业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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