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Hanbark
摘要:最常为人所提起的清水江文书的特征,多以民间主导而形成的白契这一特点。而事实上,清水江文书中相当一部分则为获得官衙认可而缔结的红契。在大部分契约以白契的形式而缔结的情况下,红契的存在,这即暗示了什么契约要有官府认可。笔者大致以立约人的特点、契约数额的高低、时代背景、向官衙的可达性、纠纷可能性等可能情况来分析清水江文书中的红契文书,以此棵清代锦屏县民众要立红契的原因,且进一步审视这一地区对交易惯例和交易的认识。
关键词:红契;白契;清水江文书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5)04—0075—07
一、引言
众所周知清水江文书的特征中之一,是以民间主导而形成的白契为主的。据《清代土地所有权研究》,在清代审判的过程中红契和白契具有效力。因红契难以伪造,一般老百姓以为有利于审判当中而偏爱红契。而且对于清朝官员来说,红契可视为一个税收,鼓励以红契立契。每人应该上报1年之内所有的契约,如果有逾限不报者,照例究追。
尽管如此,稀见老百姓立红契,其原因何在?第一个的原因是费用。按(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凡买田地房屋,必用契尾,每两输银三分”。有人想买卖田地房屋,应该交纳契税。交纳契税,那张契约才立为红契。每两输银3分,契税就是3%。举一个例子,买卖田地价20两,买主应该交纳契税6钱。6钱是绝不少的,在清代予孤贫者发给月费每天1分。就是说,六钱契税相当于孤贫户的2月生活费。而且雍正七年(1729年)“各州县业户买产每两例征契税银三分之外,又征一分充用”的例来看,交纳时充用金额,契税常常超过每两例3分。此外赴官衙所需费用也不少。如清水江一样的偏远地区,这笔钱可不容小视。
在这种情况下,清水江地区的老百姓很少交契税,迄今留下来的契约文书中相当数量是没获得官衙认可的白契。白契多以民间主导而成立的,这一特点是早已几位学者提出了的。起首,岸本美绪引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统计,比较贵州与徽州的契约文书。尽管在徽州被发现的买卖契约文书是明代的,269件的契约文书中161件是红契。与此相反《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收录的有关山林契约一共279件,其中红契仅占了9件而已。
清水江文书中白契占大数的这一特点,再以刘亚男和吴才茂的研究来举证。《从契约文书看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伦理经济》里考证,张应强、王宗勋编《清水江文书》收录6378件的契约文书中,红契只占424件,就是6.65%。据此他们主张“清水江下游地区,在人情、道德、礼的维系下而产生的大量的白契,足以说明伦理经济运行得到充分的体现”。立红契,主要原因是审判的时候占优势。“民众在经济互动中发生纠纷诉诸官府只是最后选择,通常情况下,即便有争端,亦因系同宗,选择和解,或在中人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都还可以诉诸神明”。那就是一种伦理经济。
尽管如此,我们要注意清水江文书内不少的援用红契的格式。留下的少数红契暗示了那个契约获得官府的允许而毕竟有不可避免的理由。因此,笔者将分析几种红契文件。从而考察清代锦屏县的众人为什么立红契,并进一步探讨锦屏县民之买卖惯例及交易习俗。
红契属于契约文书中极少一部分,分析红契有何意义?以前诸位学者视清水江文书以白契为主,白契才值得注意。笔者认为应该聚焦于红契才使整体清水江文书之面貌一新。少数的红契应该含有不可避免获得官府认可的理由,据此可以理解清水江文书中白契占多数的理由。
二、清水江文书分析的概要
笔者以张应强、王宗勋编《清水江文书》里的文书为基础分析了买卖契约文书。笔者用以下的基准抽提328通文书。第一,笔者要说选张应强、王宗勋编《清水江文书》分析的理由。岸本美绪引《贵州苗族林业契约文书汇编(1736-1950年)》,主要的文书来自于文头、平鰲两寨。据刘亚男、吴才茂的考证,该地区分为红契较少的地方。所以选文书比较多,文书的来源比较多重的张应强、王宗勋编《清水江文书》以研究。第二,笔者以契约文书中,对买卖山林、山场、田、栽手权等的买卖文书分析。看《清水江文书》,刘、吴的研究说,契约文书中红契占6.65%。他们分类为买卖类、租佃类、分山分阴地类、分关类、借约类、戒约类、清白字类和合同类。可是借约类、租佃类本来属于红契稀少的合同方式。因此,笔者进行研究主要对于买卖契约类。第三,对清代文书分析。大部分的清水江文书在清代立契的。但一些在清代立红契而没获批,后代才得到批准的也有。笔者考虑的时间限于清代这一朝之内,本文不涉及此类。清理如上,分析清代清水江文书一共328通。
清水江文书的买卖文书大概含以下的要素:契约的性质、卖主和买主、出售理由、出售对象(包含四界和股分)、凭中如何、买卖价格、契约以后买主不相干的保证、凭中和代书的姓名(时或没有)、契约日子、外批。
清水江文书之红契上盖了两种官印。一个是买卖年月上加盖的官印。常以四方块儿为戳,大概加盖得跨从年到月。另一个官印是价格上加盖的。常以一定角度歪斜着盖了,要是价格超过一个行,加盖两次。但不同的情况下,或重叠另一个证件后盖章在其上面,或卷纸后在其上面几次盖章。
盖章官印的主体来看,找地方盖章是比较麻烦的工作。在《清水江文书》1—1—4—47文书,可以看出盖章官印时犯的错误。
立賣山塲杉木字人文斗寨姜廷魁子通岄父子,为因要银使用,無出,自原将到上共山二处,一处土名尾保,上憑-(中略)-又一处土名之什,上憑-(中略)-,此二处之山共四十九两二钱七分二厘,本名占一两四钱五分七厘,出賣與加池寨姜开明名下,承買爲業。當日凴中議定價银三两五钱五分,亲手收。
这份买卖契约是说文斗寨人姜廷魁卖了山场和杉木,买主名加池寨人姜开明,价钱为三两五钱五分银子,钱已付清。外面上看这个文书有两个官印,看起来没错。可是应该在买卖价格上盖章的官印不在。正确的话应该在“银三两五钱五分”上面,在代表所有的银两额上面盖章了。这应该是盖章官员犯错误的。
无论如何,这件契约文书没有被废弃或没有被修改,留在了买主的手中,一直到今天。姜开明、买主之反应如何是我们只能想想的。以免官衙错误,文件中有人甚至在价格上面留下标示,看起来这些事不仅于姜开明的个案。有一些文件脱漏官印,可能买主忧虑而作标示。
不管这样的小事情,看起来红契的必要性没减少。并非占多数,而毕竟有人希望官府允许立契。为何他们希望获得红契的原因,分为如下五项。
第一,家户的原因,买主个人有嗜好。如果他偏爱周密齐全,不顾手续的麻烦,赴官衙、交契税、立红契。此假设需要复查,把买主的名字来分析获统计数字。《清水江文书》以家户的次序排行、编辑而成册了。文书中红契分布不均,挤在某个家户较多。鉴此,可能其归因于经验教训,或者由家诫的理由,立红契以特定的家户所更喜欢的合同方式。
第二,价格的原因,买卖价格之多少也重要。大笔交易和重要性高的合同,买主愿意获得官府之认可,理所当然。同时,随着契约价格高,契税也上涨。这种情况可能引起老百姓回避红契的理由。
第三,时间的原因。事实上,清水江文书在民国时期成立的,多立红契。甚至有个别买卖契约在清代成立,而至民国时期再获得官府认可,立红契。通过分析数字资料可以看出清代内按时间红契分布是否突出。
第四,地理的原因,离官衙的远近有影响。比如贵州锦屏县属于偏远地区,交通极不便。离官衙远,想立买卖契约的时候,可能让他抛弃手续。通过检讨寨别资料,锦屏县里地理情况能否给影响,那倾向可能反映离官衙的接近度和控制力如何。
第五,诉讼日常化的原因,纠纷频繁的地方,愿意俱红契以备诉讼书证。如果购得外寨人所有土地山林,后世可能发生纠纷,愿意立红契。其实各寨之间发生诉讼多少,难以确认追究。通过分析资料,购买外寨人所有地产的时候有什么后果,要进一步考察。
如上5项假定为基础,笔者进行研究清水江买卖契约文书,特以红契为主。结果可以得出331件的红契买卖文书。依此数字资料分析,我将买主、卖主、价格、买物以及买卖时候等,按项目分类作统计。此工作实属初探性的工作,而得出结论简单。
三、清水江文书内红契买卖文书的大约统计
首先,按寨买卖契约数多少和其中红契多少,红契占的比重如何。
以上图表里显示的契约总数和红契份数是援用刘亚男《从契约文书看清代清水江下游地区的伦理经济》里的数据。图右侧中显示的买卖契约总数和红契份数则是新制成的。通过以上的图表可以确认,在契约文书中,如果是买卖契约的情况,红契的比率相对较高。但是,仍然很难说红契的比重占据多数。而且,从刘亚男的统计可以确认的是,加池寨独有的高红契比重在买卖契约中仍具有效性。除加池寨、文斗寨、林星寨、魁胆寨、平鰲寨、岑梧寨外,因为契约文书数量本身就比较少,很难作为研究对象,所以将这些分作其他类。
那么,就没有办法从与官衙接近性的角度有效理解与文斗寨、魁胆寨、平鰲寨、岑梧寨相比,加池寨和林星寨的红契占高比重的原因了吗?从清水江文书中可以确认的红契大部分是由黎平府盖章的。虽然偶尔也有锦屏县或开泰县盖章的,但在笔者可以解读的官印中,有85%左右是黎平府的印章。有趣的是,加池寨中黎平府的印章占据绝对多数,但在林星寨中,也发现了相当多印着锦屏县印章的红契。其实林星寨比文斗寨、平鰲寨、加池寨,从距离上距锦屏县略近。但是,距离是否会造成有意义的差异,关于这一问题,本文暂不讨论。
作为参考的是,已确认有两种类型的锦屏县印的存在。一种是与黎平府印样式一样的印章;另一种是只刻有“锦屏县印”4个字的印章。考虑到后者都是道光十二年(1832年)以后出现的话,推测其原因应该是道光十二年(1832年)锦屏县被降级为锦屏乡的缘故。
第二个是对买卖契约的交易媒介与价格的统计。
从上表可以得知,大部分的交易是通过银或钱进行的。以银交易的情况里,出现最高价格的是以银340两进行交易的《清水江文书》5—1—1—1交易文书。这份文书是黄灿珇从黎伟绩和黎光辉处买田的文书,有5位凭众确认了这份文书。为将这份文书以红契形式处理,买主黄灿珇将不得不支付10余两银子作为契税。这份契约的作用不仅限于此,其又是在清水江文书中并不常见的包含了契约双方及见证人的全部签名的契约,因此可以推测,这应该是对高额交易价格的一种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是对买主和卖主的统计。
笔者整理的328例红契买卖文书中,可以确认是第一卖主的有268人。所谓第一卖主,即某件交易里有多人一起卖出卖物,则将其代表人称为第一卖主。笔者以第一卖主为基准进行了分析,除姜凤至、姜凤崎、姜朝弼这3人之外,无法再确认是否还有参与5件以上交易的人。
而第一买主的人数是122人。其中参与5件以上交易的是12人,他们参与了328件中177件的交易。且参与交易最多的3人,即姜恩瑞、姜开明、姜廷德,可以确认这3人参与了全部交易的1/3以上。这样看来,可以确定的是,相对较少的人员从多数人手中购买了。最后的这份统计则是关于契约时期的统计。
即使考虑到清水江文书中,乾隆初期文书相对较少的情况,也可以知晓嘉庆一道光前半期,同治一宣统年问的交易相对来说大量集中。不过,笔者认为,与其说这种现象是某种政策或是时代背景造成的结果,不如认为是特定买主的存在,歪曲了统计数据。嘉庆一道光前半,同治一宣统年间是统计内占据超过1/3交易件数的姜廷德、姜开明、姜恩瑞活动的时期。若不计这3人的交易项目,可知除了仅成丰年问的较低频率之外,一般是保持每年1—2例左右的具有连贯性的交易。
四、姜延德。姜开明。姜恩瑞
通过上面的初步统计可以确定,笔者确认的红契中的1/3以上是由3位购买人所作。因此笔者将对此3人,即姜廷德、姜开明、姜恩瑞缔结的红契与其缔结的白契交易进行比较。通过这种方式来弄清楚他们在什么情况下用白契,又是在什么情况下用红契。
在此之前,首先谈谈姜廷德、姜开明、姜恩瑞此3人的血缘上的亲属关系。下文的世系是以《清水江文书》1—2—9—15中《万代留名》的资料为基础再制成的。
从上表可知,姜开明是姜歪德的儿子,姜开明是姜恩瑞的伯父。当然,像加池寨这种同姓村性质的部落里,这种血缘关系的意味也可能不是很明显,但留下最多数量红契的3人是比较近的关系这点,本身就值得注意。有必要弄清楚这种血缘关系在红契与白契的选用上到底产生了什么影响。
综合白契与红契中各超过100件的交易,他们的名字如下所示。笔者综合他们的红契和白契,获得如下发现。
通过上表可以确认如下的事实。首先,价格并不是红契与白契选用上的决定性因素。查阅姜廷德和姜开明的文书,极少数以红契处理的契约,虽然平均交易额略高,但很难看作是显著的差异。尤其是姜开明还有以白契处理最高价70两银子交易,以红契处理2钱银子交易的情况。姜恩瑞的话,以红契处理契约的额数虽然高于以白契处理契约的平均金额,但姜恩瑞缔结的124件契约中,用银交易的契约仅仅是28件,因此很难对此赋予大的意义。
第二,寨间交易与否并不是立红契的决定性因素。在清水江文书中,涉及到其他地区的土地或是与其他地区人的交易,往往在卖主前写明此人的出身地区,或是在买主的名字前面明示他的出身地区。从上表中可知,很难说姜廷德、姜开明、姜恩瑞和寨外的人交易的时候立红契。
那么,他们在什么情况下立红契呢?通过统计数据可以确认的最有说服力的答案是,交易物才是关键。更确切地说,与土地相关的,包含所有权的交易以红契处理的可能性相对较高。上述3人缔结的红契中,与土地所有权无关的栽手权,或是仅交易杉木的情况只有4例。除此之外,田地,或是同时出售山场与杉木的契约占了大部分。也就是说,涉及到超出契约的时间点,将来所有权会发生移交的土地,他们觉得立红契会比较安全。
更详细分析的话,姜恩瑞与姜凤至缔结了13件契约。这些全都是姜恩瑞从姜凤至处购买东西的契约。其中买卖田地的有2件,买卖山场与杉木的有8件,买卖杉木的有3件。姜恩瑞在购买田地和山场杉木时,用红契立契约,买杉木时用白契。可以以同样的方法理解姜开明与姜朝弼缔结的6件契约。
立红契的时候血缘上的距离有一点影响吗?虽然如加池寨的集姓村里考虑血缘上的距离可能不太重要,可是血缘也可以一个假说。据万代留名看,姜廷德和姜开明属于比较早的世代,不可以抽出有意义的统计。但是,姜恩瑞的场合可以用量不少的标本。
上表是整理姜恩瑞的高祖姜洽保以后的族谱的。在中国的血族里称高祖同的人缌麻,曾祖同的人小功,祖父同的人大功。缌麻是律例证人的最远的血缘。杀害缌麻亲,或是谋杀害是十恶中第八。在《清水江文书》收录的文书中,姜恩瑞跟大功以内的血缘人立契的文书没有。但是,他跟凤仪、凤舞、恩太3个小功亲,开文、开士、凤章、凤至、渭宾5个缌麻亲立契约。
但是,这么血缘上的关系不是分红契与白契的分歧点。在姜恩瑞和小功亲问契约中,红契是3通,白契也是3通,都是含土地契约。而且在姜恩瑞和缌麻亲间契约中红契是16通,白契是4通。除了和姜开士的契约1件外,都是含土地契约。看这么现象,难说因为在同宗关系中没有立红契。
五、结语
通过以上研究,笔者的一个结论就是,立红契的场合影响最高的是买主的嗜好及卖物的种别。姜廷德、姜开明父子和姜廷德的曾孙姜恩瑞,这3个人做超过《清水江文书》里红契的1/3。他们立契约的时候,超过1/3的契约以红契。特别买了含土地卖物的场合,立红契的比例是超过一半。虽然和缌麻亲内的契约,寨内的契约,在含土地的时候,他们想立红契。考虑在清水江一样红契很少的时候,必须含这种倾向。
[责任编辑:龙泽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