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风险:概念、特性与类型*

2016-01-24 19:52张霞飞
关键词:类型特性概念

王 刚 张霞飞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中国海洋大学 海洋发展研究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海洋环境风险:概念、特性与类型*

王刚张霞飞

(中国海洋大学 法政学院;中国海洋大学 海洋发展研究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摘要:目前,人们对“海洋环境风险”的使用更多是经验层面的。因此,对其进行概念论成,分析其概念内涵,提炼其特性以及进行类型划分,对于深入认知海洋环境风险就显得地非常必要。海洋环境风险是发生在海洋以及周边区域,对海洋生态环境,或对与之相关人员的利益和心理造成一定影响的环境风险。相对于一般环境风险,它具有跨界及跨区域等其特性。其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也可以有不同的划分。

关键词:海洋环境风险;海洋生态风险;概念;特性;类型

一、问题的提出

环境风险正日益成为现代社会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抑或策源点。随着人类海洋开发步伐的加快,环境风险的范畴也从陆域延伸到海洋。近年来发生的墨西哥湾原油泄露事件、日本大地震引发的福山核泄露事件、康菲渤海溢油事件等一系列重大事故,将海洋环境风险的危害呈现在世人面前。这使得人们在开发与利用海洋时,风险意识徒增。海洋开发中环境风险的高发及其广泛的危害程度,也使得人们开始思考海洋环境风险的基本范畴,并开始使用“海洋环境风险”这一概念。*截止到2015年4月2日,通过中国知网的检索,以“海洋环境风险”为主题的学术文章有24篇;以其为文章标题的学术文章有7篇。

目前,“海洋环境风险”概念的使用更多地是从经验层面,没有经过非常严格的界定。诚然,要从学理上对风险进行定义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1](2)这种困难在环境风险,尤其是海洋环境风险上,表现地更为明显。但是这并非意味着不需要对“海洋环境风险”进行严格的概念界定。概念作为逻辑的起点,其使用的随意和不规范,常常造成不必要的沟通障碍和认知混乱。因此,要深入认知海洋环境风险,并提炼出科学可行的防治策略,需要对海洋环境风险的概念、特性及类型进行深入研究,以为学界的进一步深入探讨鉴定基础。

二、海洋环境风险的概念

(一)环境风险的认知回顾

要深入认知海洋环境风险,回顾与梳理“环境风险”乃至“风险”的研究轨迹就显得非常必要。传统的观点认为,“风险”是指“某种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或几率,以及发生这种危害所造成后果的影响程度”。[2]自上个世纪70年代,人们对风险的关注与日俱增。尤其是1986年贝克《风险社会》一书的问世,使得人们对现代社会的风险有了一个更为深入的认识。伴随着工业化引发的大量环境问题,“环境风险”逐渐成为风险研究的一个重点。经过30余年的研究,尽管人们对环境风险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和界定,但是对于环境风险的基本范畴依然没有达成完全一致。概括而言,人们对环境风险的认知,存在四个维度:

一是经济维度,即坚持“可接受的风险”理念,对环境风险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在多种行动方案中进行权衡比较。经济学界、管理学界大部分倾向从这一维度认知环境风险。二是安全维度,即对环境风险采用“可预防性”原则,在没有完全决定行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时,采取禁止行动原则。安全维度在环境法学界备受推崇,已故知名的国际环境法专家基斯甚至将预防原则作为防止环境恶化以及防治环境风险原则的最高形式。[3](93-94)三是心理维度,即从主观的角度去认知环境风险。心理维度认为环境风险不仅仅是实在的,更是主观建构的。道格拉斯(Douglas)和维达夫斯基(Wildavsky)的风险文化理论,[4]以及斯洛维奇(Slovic)的心理测量理论,[5]是这一认知维度的代表理论。四是生态维度,即超越了单纯关注人类社会的视阈,而是将关注视角延伸到自然生态系统。换言之,生态维度更关注自然生态系统所遭受的危害,而非人类社会。在这一维度的概念表征中,生态风险(ecological risk)是更为常用的一个术语。

(二)海洋环境风险的概念论成

研究者们从多个维度对环境风险的探究,充实了我们对环境风险的认知。不可否认,海洋环境风险是环境风险的组成部分。但是我们在探究海洋环境风险的概念时,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及挑战:海洋环境风险仅仅是环境风险在海洋这一区域的重复吗?换言之,我们对海洋环境风险的使用,只是从语用维度对“海洋”和“环境风险”的简单叠加吗?如果海洋环境风险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环境风险的特殊性,那么海洋环境风险概念的使用就失之严谨。就如同在逻辑学界,很多研究者都否认法律逻辑的存在。例如荷兰的舒伊特曼是法律逻辑存在的坚定否定论者,他认为根本不存在特殊的法律逻辑,正如不存在草莓逻辑一样。[6]唯有当其他的法律逻辑学家提炼出了法律逻辑不同于普通逻辑的特殊推理规则时,法律逻辑作为一个概念才获得普遍认可。[7]

这种状况和困惑同样也困扰着海洋环境风险概念的使用者。如果我们试图将海洋环境风险作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概念使用,证明这一合成概念成立的必要性就非常重要。那么,海洋环境风险这一概念成立吗?我们认为这一答案是肯定的。如果我们比照和追溯上文所述的法律逻辑概念论成的历程,可能会给我们以很好的启发。

法律逻辑作为一个“法律”和“逻辑”合成的概念,在使用之初,也并非非常严谨和严格。与之相仿的概念大量存在,“司法逻辑”、“审判逻辑”、“裁判逻辑”等概念就并行不悖。法律逻辑作为一个概念,其使用的初衷在于,法律作为一个重要的领域,其中要运用大量的逻辑推理。这一现状使得法律人很自然地将自己运用的逻辑称之为法律逻辑。法律逻辑概念使用的初期,其本意是特指在法律领域使用的逻辑推理,它是基于范围或领域而言的。但是随着概念运用的频繁,人们开始反思这一概念,在反思中伴随着肯定与否定的拉锯战。最终,当肯定的一方论成了法律逻辑具有形式逻辑不具有的特殊规则时,意味着这一概念完全成立。综合而言,法律逻辑的诞生具有两个方面的特性:一是法律是一个庞大而且重要的领域,很自然地将自己领域的逻辑称之为法律逻辑;二是法律逻辑的使用者也不断寻找其自己独有的特性,并且这一特性的寻找最终获得成功。

法律逻辑诞生的两个特性,在海洋环境风险的概念使用中同样存在:首先,海洋作为一个举足轻重的区域,已经获得普遍认可。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约71%,蕴含着大量的矿产、生物、能源和空间资源。当目前为止,全球一半以上人口居住在海岸线以内60km处,而且预计到202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3/4。[8]毫无疑问,海洋重要性的提升,使得人类广泛涉足海洋。当海洋已经成为一个重要且相对独立的活动区域的时候,人们将在这一重要区域内的环境风险称之为海洋环境风险也变得顺理成章,无可厚非。

其次,海洋具有了不同于陆地的一些特性,这些特性使得海洋环境风险具有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环境风险的特性。如果说第一个方面还只是语用维度和经验层面的概念使用原因,那么第二个方面的原因则为海洋环境风险的概念成立夯实了逻辑基础。海洋不同于陆地,海洋本身的流动性、三维特性、自然环境与行政边界缺乏有机联系,[9](98)这使得海洋环境风险的影响边界并不明确;人们并不生活在海洋其中,单纯的环境风险的利益相关者分析思路并不完全适用海洋环境风险防治;海洋生态系统复杂且对全球影响深远,海洋环境风险不能仅仅分析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还需要涵盖对生态系统本身的影响。海洋的这些独有特性,需要我们从“海洋环境风险”的角度去分析环境风险,而不能简单地将之认同为在海洋上发生的环境风险。

(三)海洋环境风险的概念内涵

既然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海洋环境风险认同为在海洋上发生的环境风险,那么“海洋环境风险”这一概念的内涵是什么呢?目前,学界尚没有对之进行严格的界定,很多研究者在使用时甚至没有尝试去加以定义。[10][11]鉴于我们对环境风险认知的回顾,以及对海洋特殊性的归纳,我们对海洋环境风险做了如下定义:海洋环境风险是发生在海洋以及周边区域,对海洋生态环境,以及对与之相关人员的利益和心理造成一定影响的环境风险。这一定义包含以下内容:

1.海洋环境风险的区域并不仅仅局限于海洋,由陆域对海洋的生态环境影响,以及由海洋对沿海陆域的生态环境影响,都属于海洋环境风险的范畴。鉴于人们是生活在陆地而非海洋,对海洋环境风险的探究就不能仅仅局限于海洋,我们需要从广义的范畴上去界定和认知海洋。来自陆地的对海洋的风险影响,以及来自海洋的对陆地的风险影响,都应该属于海洋环境风险的范畴之内。

2.海洋环境风险的风险影响客体,不仅仅涉及人类社会,同样也包含海洋生态系统。在海洋领域,海洋环境风险进行关注和研究的主体是海洋学界、生态学界等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者,他们更关注海洋生态系统及其生态环境遭受的风险,[12][13]“海洋生态风险”是他们更为常用的一个概念。这种研究现状证明了海洋环境风险的客体需要涵盖海洋生态系统及其生态环境。

3.海洋环境风险不仅仅来源于人类活动,它同样也来自海洋灾害的巨大威胁。一般环境风险的研究者,很少将大型的自然灾害作为环境风险的研究范畴*例如突发的大型地震。在陆域,人们更倾向于将此类大型自然灾害称之为“危害”,而非“风险”。,而更关注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海洋环境风险则需要关注海啸等自然灾害对沿海居民以及海洋作业人员的风险影响。

4.海洋环境风险的风险不仅仅是客观的,也可能是主观的。对相关人员的心理造成一定恐慌性的影响,也属于海洋环境风险的范畴。如同一般的环境风险,海洋环境风险也具有建构性。如果由于沟通不畅和信息歪曲所造成的认知错位,造成人们不必要的恐慌,从而也可能引发风险。

三、海洋环境风险的特性

有研究者已经指出海洋环境风险具有不同于一般环境风险的特性,并做了总结和概括:隐蔽性;影响的广泛性;治理难度大;后果难以评估。[14]这种总结对于深入认知海洋环境风险是非常有帮助的。当然,“特性”的把握一定需要参照物,或曰比照物。比较的对象不同,其提炼的特性当然会存在差异。追随上文对海洋环境风险概念论成的思路,我们将“环境风险”作为“海洋环境风险”特性的比较参照物。鉴于笔者总结的海洋环境风险内涵,以及参考其他研究者的成果,我们将海洋环境风险的特性概括如下:

(一)从空间范畴的角度,海洋环境风险的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海洋。如上所述,来自陆地对海洋的风险影响,以及海洋对陆地的风险影响,都应该属于海洋环境风险的范畴。这就如同海洋功能区划的划分,几乎所以的海洋学家都持这一观点,即海洋功能区划不能仅仅局限于海洋,而应该包括一部分海岸带。[15]换言之,在近海岸,海洋环境风险的空间范畴,与海洋功能区划是重叠的:即海洋环境风险的陆域一侧,包括但是也限于海岸带。在海岸带区域的活动对海洋环境构成风险,当属于海洋环境风险的范畴。从这个角度而言,尽管海洋环境风险是与陆域环境风险相对应的一种环境风险,但是两者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两者的划分并非是形式逻辑的,而是辩证逻辑的。

之所以要将海岸带等部分陆域范畴的环境风险划归海洋环境风险,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考量:一是海岸带更具有海洋特性。海岸带与海洋生态系统具有更为紧密的联系,以至于很多国家在立法时,都将海岸带重要的组成部分滩涂定性为海洋而非土地;[16](P48)[17](P17)二是与海洋有着密切联系的人类群体,大部分居住和生活在海岸带,而非海洋中。人们生活在陆地上,而非海洋中;而风险的关涉一定是与人有关的。这种特性也决定了海洋环境风险空间范围应该涵盖海岸带。

(二)从影响客体的角度,海洋环境风险同样强调对生态环境本身的风险,涵盖了海洋生态风险。大部分的环境风险研究者都基于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价值观,侧重生态环境变化对人类社会的风险影响。这种研究倾向在海洋环境风险的研究中并非表现地如此单一,甚至其研究更侧重人类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的风险影响。海洋环境风险的这一研究倾向其实很好的反映了其独有的特性。人类并不直接居住在海洋的现状,使得海洋环境风险对人们的直接利益关联并不明显。但是海洋系统一旦遭到严重破坏,将是影响巨大且可能无法修复和逆转。这种客观状态使得人们将海洋环境风险的影响客体扩展到海洋生态系统本身,也是应有之义。

(三)从发生空间的角度,海洋环境风险具有跨界及跨区域影响的特性,甚至出现“镜像”效果。一般的环境风险(陆域环境风险),其风险影响一般是区域性的和封闭性的。换言之,陆域环境风险基于陆域的固定性和封闭性,其影响也具有明显的区域特性。但是由于海洋的流动性及一体性,海洋环境风险的影响往往具有跨界及跨区域的特性,从而使得其防治的区域和群体超出防治者的视野。例如2008年初厦门PX项目即将转入漳州古雷的传闻并未引发古雷民众的控议,却在一水相隔的东山县铜陵镇触发了环境群体事件。究其原因,在于东山与古雷镇相隔的海域,具有频繁的潮汐流动,从而使得东山民众的风险意识徒增。[18]东山人除了生计对海洋的依赖,其饮食与休闲方式也深受海洋环境影响。因此发生了跨界的风险影响。海洋环境风险影响的跨界及跨区域特性,使得我们要注意从发达沿海地区到欠发达沿海地区大规模产业转移背后的环境风险转移,要重视流域海域污染等跨区域环境风险的治理。基于风险-收益分配上的不公正、对风险监管者的不信任、区域间信息公开机制缺失等因素,跨区域环境风险更容易被受影响地(而非风险源属地)的公众所放大。

另一方面,由于跨界风险源属地往往享受收益而又无需承担风险,当地的风险管理者没有动力将风险控制到最小程度,当地公众也因事不关己而忽视风险。因而风险放大与减轻可能同步发生,出现“镜像”效果,即风险源属地的社会减轻,受影响地的社会放大。这种“镜像”效果在具有跨界及跨区区域的海洋环境风险中,非常明显,例如2008年的日本福山核电站,引发相隔千里之外的中国发生“抢盐潮”,以及引发沿海居民对海鲜类食品的恐慌。

海洋环境风险的跨界及跨区域性,也包括跨国界,即国际上的环境风险也会通过海水的一体性及流动性影响到我国。

(四)从影响因素的角度,海洋环境风险的影响因素更为多元且更为复杂。占据我们这颗星球大部分表面的海洋,对整个地球的生态系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它塑造了我们生活的环境。它释放了我们需要的大部分氧气并吸收了我们释放的大部分二氧化碳;它调节着我们的气候是雨量充沛抑或干旱无雨。另一方面,我们生活的最终影响也将回归海洋,并与海洋有着越来越密切的联系。我们的污染物和排放物都将通过海洋稀释或中和;我们也更依赖于海洋提供的资源和物产,并将之作为最为重要的交通通道。海洋与人类的双向影响都昭示着海洋环境风险的影响因素要远多于一般的环境风险,并且其影响因素也更为复杂。大量影响因素的叠加,也更易引发“蝴蝶效用”,从而为其防治带来更大的挑战。

四、海洋环境风险的类型

明细概念,需要从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进行,而进行类型的探究是概念外延划分的主要方式。基于不同的标准,海洋环境风险至少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类型划分。

(一)按照风险的显示度标准,海洋环境风险可以分为海洋污染风险和海洋生态风险。

海洋污染风险系指人们在海上或者海岸带进行大型作业、生产甚至生活,由于不可预知的因素或措施不当,而对海洋、海岸带以及周边居民造成污染的风险。海洋污染风险对人们的影响是直接的和明显的,它甚至会引发利益相关者的环境抗争行动。近年来发生的墨西哥湾原油泄露事件、康菲渤海溢油事件、大连PX爆炸污染海域事件等,都属于这一类型。海洋生态风险系指海洋以及海岸带生态系统,由于人类活动抑或海洋自身变化,导致其遭受损害的风险。海洋生态风险与海洋污染风险在三个方面存在差异:首先,海洋生态风险侧重对其生态系统的风险,而海洋污染风险更强调对人类社会的影响;其次,海洋生态风险是隐性的,而海洋污染风险是显性的;最后,海洋生态风险并不一定是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海洋自身的活动变化也可能引发风险;而海洋污染风险一定涉及到人类的活动。

(二)按照海洋环境领域的标准,海洋环境风险可以分为海洋陆源污染风险、海洋倾废风险、海上溢油风险、海事交通风险和海洋生物入侵风险。海洋陆源污染风险系指由于海岸带周边企业或者居民的污染排放,对海洋造成污染的环境风险。海洋陆域污染风险更强调海岸带人类活动对海洋的生态风险。海洋倾废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及其辅助设置和其他浮动工具的行为”*《中华人们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5条第11款。。海洋倾废风险系指由于海上倾废不当或者超出区域海洋的环境容量而造成的风险。海洋倾废的初衷是为了做大程度的降低人类陆源对海洋的环境污染,但是不当的倾废及其管理,也将造成环境风险。海上溢油风险是指进行海上石油等能源开发,基于不可控力或者人为操作不当造成石油等泄漏,污染海洋环境的风险。随着人类对能源需求的加大,人类进行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的步伐的加快,海上溢油风险比重将加大。海事交通风险是指在海洋船舶运输中,由于运输的物品可能造成海洋污染,以及在航运过程中随意排放作业、生活污染物而造成的环境风险。海洋生物入侵风险是海洋生物分布的地理

区域的跨越,包括主动扩散和被动扩散两种方式。[19]海洋生物入侵风险主要体现在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危害上。例如我国沿海区域为了固堤而引入的大米草,已经在一些区域造成生态灾难。这种风险的危害已经引起重视,部分研究者甚至构建了对其进行风险评估的框架。[20]

(三)按照风险来源的标准,海洋环境风险可以分为区域内海洋环境风险和区域外海洋环境风险。鉴于海洋环境风险具有跨界及跨区域影响的特性,可以将其分为区域内海洋环境风险和区域外海洋环境风险。前者系指在本地发生并且其风险也局限在本地的海洋环境风险;而后者系指风险源不在本区域但是对本区域造成风险威胁的海洋环境风险。区域内海洋环境风险体现了风险源与利益共同体的重叠,也是风险管理者较为容易掌控和感知的风险。但是区域外的海洋环境风险则反映了风险的社会放大效应,风险源与风险感知者的错位。尽管部分陆域的环境风险也会发生影响区域的漂移(例如流域周边的环境风险,上游的风险可能漂移至下游),但是其影响区域是可控和固定的(例如只是在河流流经的下游区域)。区域外海洋环境风险类型的存在,为其防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更追求一种综合的防治管理。[21]而科学区分区域内海洋风险和区域外海洋风险,可以更好地建构起防治机制。

(四)按照人类的影响力度标准,海洋环境风险可以分为海洋开发中的环境风险和海洋系统中的环境风险。海洋开发中的环境风险系指由于人类的活动及开发,造成的海洋环境风险。而海洋系统中的环境风险系指海洋系统自身或者周期性变化,而导致的海洋环境风险。前者强调人为性,而后者强调自然性。诚然,随着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发,以及影响程度的拓展,现实世界中已经很难寻找到没有任何人类影响的自然环境。例如海洋洋流的絮乱对整个海洋生态系统产生了重大威胁。但是这一絮乱的深层原因可以是由于全球温度升高,而全球温度升高又有可能是人类温室气体排放过度造成的。因此,这一区分,主要是基于量性的,而非质性的。换言之,当我们能较为直接地将风险的产生归因于人类活动时,就属于海洋开发中的环境风险;而引起风险的直接原因是自然,人类的活动至多归于间接原因,则属于海洋系统中的环境风险。这一类型的划分,对于明确风险的防治责任,具有重要价值。

(五)按照风险的主客观维度标准,海洋环境风险可以分为客观的海洋环境风险和主观的海洋环境风险。客观的海洋环境风险系指不依赖于人类的主观感受,对人类以及自然生态系统产生真实影响的海洋环境风险。主观的海洋环境风险则指由于人们的社会文化、心理感受,而对一些环境变化产生风险感知的海洋环境风险。主观的海洋环境风险既可能是人类对真实风险的一种反应,也可能是对不存在风险的一种主观建构。这种风险的防治策略显然存在差异。对于客观的海洋环境风险而言,重点在于寻找风险的影响因素,或者策源地,将其加以消灭;而主观的海洋环境风险则更为复杂,它可能是民众对真实风险的一种积极反应,也可能是由于沟通不畅或者信息扭曲而造成的一种心理恐慌。因此,其防治就不能单纯局限于环境本身,还需要从社会风险的角度加以防治。

五、结束语

海洋环境风险作为环境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其概念、特性和类型,不仅有利于深化对环境风险的认知,而且对于海洋环境风险的科学防治,也将起到学理作用。文章的分析,在以下几个方面尝试了突破:第一,“海洋环境风险”作为一个合成概念,具有成立的基础和应用价值;第二,海洋环境风险的确拥有不同于一般环境的特性,尤其是其具有跨界及跨区域的特性,经常造成“镜像”效果;第三,基于特性的分析,本文尝试对海洋环境风险的类型进行了划分,从而为其进一步分析奠定基础。

诚然,鉴于“风险”概念本身的难以把握,要获得“海洋环境风险”概念的科学认知,依然是一段漫长而艰巨的旅程。本文的写作,更多地是基于探索性,希望能够开启学界关注这一旅程,从而立足风险预防的理念,构建新型的海洋环境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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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鞠德峰

Marine Environmental Risks: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and Types

Wang GangZhang Xiafei

(School of Law and Political Science, 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 Qingdao 266100, China)

Abstract:Now people's understanding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risks is based on limited experience. It is therefore necessary for us to study the concept of marine environmental risk, and analyze its connotation, characteristics and types. Marine environmental risk is defined as the risk which influences marin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or the benefits and psychology of some relevant people in the ocean or surrounding areas. Marine environment risk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and may be classified into different types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standards.

Key words:marine environmental risk; marine ecological risk; concept; characteristics; type

中图分类号:D5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5X(2016)01-0007-06

作者简介:王刚(1979-),男,山东即墨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海洋环境管理、公共管理研究方法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基金:政府防治海洋环境风险研究(2015JDZS0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沿海滩涂使用与补偿制度研究(14YJA810008);山东省软科学项目:蓝色经济区建设中的山东半岛沿海环境风险防治机制研究(2015RKE29001)

*收稿日期:201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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