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洪
迈向空间正义: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价值取向及其实现机制
黎智洪
(重庆社会科学院,重庆,400020)
空间正义理论从空间的维度考察正义问题,弥补了正义的空间缺失。我国城乡发展的二元化结构造成了空间正义的缺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发展。空间正义作为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是落实宪法权利的要求;是空间正义本身的要求;是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内在诉求。通过加强空间发展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建立城市空间扩张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实施城乡空间均衡发展机制,以实现空间正义。
空间正义;城乡发展;城乡发展二元化结构;城乡发展一元化结构;价值取向
空间正义(spatial justice)作为近年来批判社会理论“空间转向”的一个积极成果,日益受到人们的追捧,成为人们进行空间理论研究和经验分析的焦点。空间正义发端于人们对空间与正义的交叉思考,是社会正义理论在空间维度运用的结果,其实质为社会正义之一种,可称之为“社会空间正义”[1],正如皮里(G·H·Pirie)所言,所谓“空间正义”就是“空间中的社会正义”。[2]经过几十年经济发展,我国形成了城乡发展的二元化结构,同为中国公民,城乡差别悬殊,空间正义遭受了前所未有的侵害。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提出,在很多程度上就是要破解城乡发展二元化结构,通过城乡互动发展、共同发展,最终实现城乡空间 正义。
空间正义具有深厚的思想渊源,其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城邦是实现民主、权利的场所,也是争取空间正义的源泉。但是随着古希腊的消亡,这种以城邦为基础的正义、民主和公民身份在空间意义上的概念,在民族国家中失去了地位。随着社会主义批判思想的出现,空间重新纳入到了人们的思考领域。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提出的“法郎吉”、欧文提出的“共产村”,都体现了“空间正义”的思想。马克思在《资本论》、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论住宅问题》等经典文本中,深刻阐述了“空间的正义”一系列基本思想,并借此对资本统治城市空间进行了深刻批判。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真正关于空间正义的严肃讨论只是近几十年才出现的事情。
空间正义概念的提出与社会人文科学的“空间转向”有着重要关系。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人们一直都把空间当成一种“自然”的存在,长时期被排除在思考范围之外。到19世纪,在现代意识上空间稳固地附属于时间之中,历史学家“去空间化”(despatialized)的线性思维认为,历史只是人类发展时间上的线性进步:从野蛮到文明、从简单到复杂、从黑暗到光明的单一过程。[3]黑格尔、马克思、汤比因、社会达尔文主义者等大批历史学家、哲学家都持历史决定论观点。用当今著名地理学家爱德华·索亚的话来说就是“历史决定论下空间性的失语”。
空间进入到现代意识观念是一个漫长、缓慢、痛苦的过程。上世纪20年代,芝加哥学派的社会学家和地理学家试图运用空间理论分析城市种族、阶级、权力等问题。到20世纪60年代,不断爆发与扩散的城市危机,唤起了人们对正义与空间或地理两者之间交织进行的创新思维发展,揭露或批判不正义空间的存在。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一大批诸如列斐伏尔、福柯、哈维、索亚等具有开创性的学者。他们从地理学或社会学视角重新阐释了空间的意义,推动了社会科学研究的空间转向。同时,随着后现代思想的兴起,进一步推动思想家们重新思考空间的社会理论,空间意义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普及。[4]到20世纪90年代的后期,空间转向的知识浪潮超越了社会学和地理学讨论空间,在城市研究、政治学、哲学、文学、文化研究等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
空间正义正是在空间转向正义的知识浪潮中应运而生,是空间与正义的结合体。最早使用“空间正义”的是戈登·H·皮里发表的《论空间正义》。他在“领地正义”的基础上,论述了空间正义概念化的可能性。他认为,如果把空间看作是绝对,是事物发生和社会关系演变的“容器”,那么空间正义就是“空间中的社会正义”的缩写。[2]迪克奇在批判皮里的基础上,在《正义与空间想象》一文中对空间正义概念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把空间化看作是导致不正义的主要因素,提出了著名的空间正义辩证法:正义的空间性与空间性的正义。[5]正义有一种空间的维度,各种形式的正义与非正义都表现在空间之中。空间的产生同时体现了各种正义与非正义的产生,空间实际上就是正义与非正义本身。空间正义关注的不仅是空间化如何影响分配,而且也关注空间化稳固和强化了不正义的分配过程。
关于空间正义的含义,迄今为止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一般认为,空间正义具有多重含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具有社会价值的资源和机会在空间上进行合理、公正分配;第二,空间政治组织对弱势群体的剥夺应当减少到最低限度;第三,避免对贫困阶层、弱势群体的空间剥夺和边缘化;第四,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参与空间的生产与分配;第五,消除空间的文化歧视和压制;第六,禁止针对特定空间全体进行系统性的暴力压制;第七,环境公平和正义。[6]
迄今为止,尽管空间正义意识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讨论和认同,但是它毕竟还是一种新事物,正在进一步发展与成熟之中。空间正义概念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城市空间非正义批判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作为一种批判理论具有普适性,可以对所有空间范畴内的正义问题进行观察与分析。空间正义的探讨不仅丰富了正义理论,而且它从空间的维度考察正义的问题,弥补了正义的空间缺失,促成了空间分析理论的形成,为分析我国城乡关系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
城乡关系的本质是城市与乡村两个空间的形成、发展,以及它们之间的互动、交流关系。人类历史最早从农村开始,慢慢演化出城市,然后出现城乡两个空间的分离、对立与依存。“城市属于历史的范畴,有其逐渐演变的过程,其职能由简单到复杂,其规模由小到大,其形态由雏幼到完整,在农村聚落与早期城市之间的演变上,没有也不可能有一条截然的界 限。”[7](29−30)可见,城乡关系是历史的产物,是时间创造了空间。虽然城市在不断扩张中出尽了风头,取得了独特的发展优势,但是由于历史(时间)的原因,在人类的技术落后、交通欠发达情况下,城乡依存关系极强,城市更依赖于乡村的供给,城乡关系很难有截然的划分。
中国古代城乡关系一直处于共生共长状态,城乡社会没有根本分离。虽然古代城市在政治统治中取得了绝对优势地位,但是由于自然经济条件的限制,以及国家重农抑商政策的推行,乡村与城市共享了诸多资源利益,乡村空间地位得到巩固和提升。中国真正的城乡分离与对立关系出现于近代。随着城市新兴工业的发展,乡村成为城市原材料的供应地,城市则为乡村提供具有更多技术附加值的工业产品,这就形成了农村对城市更大的依赖性。城市在政治、经济、文化和技术等方面取得了绝对优势,城市走向自治,城乡走向分离,进而演化为城乡空间相互竞争、对立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后,为尽快发展工业,缩小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在借鉴苏联经济模式的基础上,形成了以工业化为中心,农业支持工业的发展政策,实施了大规模的国家工业化运动,中国城乡空间关系由自然分离转向人为分离与对立。在经济上,城市经济严重剥夺乡村经济,从1954—1979年,农业部门为国家工业化提供资源约为4500亿元;从1979—1994年,国家以隐蔽的形式从农业部门转移15000亿元资金。[7](90)这样就造成了我国乡村社会和经济发展远远滞后于城市的发展。在政治上,城市领导农村,农村处于城市附属地位。在城乡交流中,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交流处于严格控制之下,交流的渠道单一化、单向化、固定制度化。在国民教育、社会保障、社区建设等各方面,在城乡实施几乎完全不同的制度与措施,人为地把城乡割裂成两个不同的空间。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率先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使农业生产连年丰收,农村曾经一度获得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但随着城市工业改革的推进,城市发展获得了更大的空间。城乡的差距再一次拉动了城乡空间的交流。一直停留在自给自足的农村再也抵挡不住城市发展的诱惑,一些剩余劳动力开始转移到城市。由于政策与制度的限制,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只能是一种劳务输出,农民工并不能真正融入城市。农民工用自己的劳动力为城市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但其自身所获得的回报相对低微,薪酬低廉,几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这种城市对农村的隐性剥夺,进一步拉大了城乡空间的差距。这种差距因为空间距离而进一步被稳定与巩固。空间正义遭受到了极大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共资源在空间上的分配不公平。这些公共资源包括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公共交通、财政税收等。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几乎占尽了所有公共资源,农村几乎处于无人管的领地。第二,空间政治组织对农村群体的制度剥夺与限制。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制定的户籍、保险、土地、房屋等制度区别对待城乡居民,农村人口几乎没有享受任何社会保障和各种保险,享有的财产权等权利也非常有限,即使进入城市的农民工也不能完全改变受歧视的身份和地位,造成了农村人口群体性地被制度剥夺和限制。第三,参与再分配决策程序空间上的不公平。我国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再分配决策过程,几乎为城市居民的代表们或社会精英所垄断,农村的农民由于知识、地域所限几乎没有任何发言权。
深究原因,制度是造成了我国城乡发展二元化,侵害空间正义的罪魁祸首。如果说顺其自然发展造成了城乡空间关系差异,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自然正义原则,那么,人为地割裂城乡空间,在资源配置、权利架构等方面造成两个浑然不同的空间体,并在空间上加以制度化、固定化,那么这样的城乡空间差异就是对空间正义的限制与剥夺。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初期,政府倡导自由竞争,农业经济转向工业经济,从而产生了城乡关系的对立与空间正义的侵害,但这种侵害是政府不作为所造成,更大程度上是自然演化而成,至少保证了自然正义的实现。当然,在城市中实行的种族隔离、贫民窟等人为政策措施,无疑也对空间正义造成了损害。我国在计划经济模式下,人为推行城乡二元制度,形成城乡发展的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关系的对立,造成空间正义与自然正义双重侵害。面对城乡空间对立紧张关系,空间正义呼之欲出。
确立共同的价值取向是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成功的关键。所谓价值取向,是指人们在一定场合以一定方式采取—定行动的行为倾向。它来自行为主体的价值体系、价值意识,表现为政治取向、功利取向、审美取向、道德取向等不同力面。[8]价值取向是实现奋斗目标的心理基础。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需要正确的领导组织,更需要全国人民共同努力。确立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形成实现奋斗目标的心理基础和动力指向,凝聚全国人民力量共同 力量。
选择空间正义作为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价值取向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要求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目标。但是共同富裕并不是同时富裕,而是有一部分人先富与另一部分人后富的的选择,一部分地区先富与另一部分地区后富的顺序。在改革开放之初,受意识形态与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影响,在富裕的道路上只有在空间上有所选择:一是选择沿海交通便利的地区率先实行改革开放,做好发家致富的表率;二是把发展重心放在城市和重工业,率先实现城市工业现代化。由此造成了剥夺农村、限制农村发展的政策措施,导致了农村发展缓慢、相对贫穷的局面。这是与社会主义目标是不相符的。当社会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一部分人和地区先富裕起来之后,就需要先富带动后富、先富支持后富。正如改革总设计师邓小平所言:“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正是为了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9]先富、后富、共同富裕,事实上就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就是空间与空间的关系。一部分地区(城市空间)的人先富裕,带动另一地区(乡村空间)的人后富裕,然后达到共同富裕(整体空间),都是空间的发展问题,在本质上都是为了实现空间正义。可见,空间正义与社会主义本质有着内在关联,是社会主义本质要求。
选择空间正义作为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价值取向是落实宪法权利的要求。我国宪法对整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上所有公民都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赋予他们相同的宪法权利,也需要他们履行相同的宪法义务。但我国城乡发展二元结构,不仅造成了乡村经济上的贫困,同时也造成了乡村居民宪法权利的缺失。长期以来,农村居民的政治权利、自由权利、社会权利等,均在不同程度上受到限制。农村居民在读书就业、看病就医、社会保障等多方面的都存在着地位差异、身份歧视等不平等现象。城乡不同空间造成了城乡居民实际享有宪法权利的不平等,并因空间差异对此加以强化和固定化。
选择空间正义作为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价值取向是空间正义本身的要求。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追求。但是正义是什么,如何实现正义,却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空间正义的提出,无疑对人们追求正义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新的途径。如果说传统的正义概念是历时性的、纵向的,其实现着眼于历史的积淀和传统习惯,那么,空间正义概念是共时性的、横向的,其实现着眼于当下制度与政府。空间正义把空间作为社会产品和正义载体,要求在城乡发展过程中,空间的产生、发展与扩张需要充分考虑各空间之间的关系,强调空间制度、政策安排对各空间主体的存在意义和平等空间权益,强调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
选择空间正义作为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价值取向是城乡发展一体化的内在诉求。无论是城乡发展二元化还是城乡发展一体化,在本质上来说都是围绕城乡两大空间进行的。城乡发展二元化,是人为地把人类活动、发展的空间割裂为两个差距悬殊的空间体,造成两个空间的隔离、孤立与对立,严重损害了空间正义。城乡发展一体化是针对我国城乡发展二元化现状提出的最终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战略选择,是历史发展进步和社会生产方式变革的必然,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落实宪法权利、实现空间正义的内在要求。在本质上,城乡发展一体化就是把人为割裂的空间,通过采取各种措施与手段,优化空间布局,达成城乡空间的关联、协调、对流与共同发展,最终实现空间正义。如果说城乡发展二元化是对空间正义的侵害,那么,城乡发展一体化是对空间正义的弥补与实现。
确立城乡发展一体化空间正义的价值取向,为城乡发展一体化建设提供了目标与方向。在城乡发展一体化过程中就要始终贯彻空间正义这一基本价值追求,建立健全各种制度机制,实现空间正义。
第一,加强空间发展的公众参与机制。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的重要形式。公民可以通过听证、咨询、听取意见等各种渠道参与政府决策,影响政府行为,实现民主治理,保障自身权利,自觉履行属于自己的义务。空间的产生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府决策行为,也是一个权利与义务的分配过程。为了从源头上防范空间非正义的产生,防止空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积极引导公众进入政府过程,加强公众参与空间的生产过程显得非常重要。为此,一是要推动空间规划的公众参与。空间规划是空间发展和空间正义的基础。我国历来重视空间的规划设计,近年来颁布了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发展规划等各种大型空间规划。此外,各地方也根据自己自然空间特点制定了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发展规划中有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这些空间规划的颁布与实施将对未来空间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空间规划设计经常由政府主导,忽视公众的民主参与,严重影响了空间正义的实现。因此,在我国未来城乡发展一体化过程中,应当建立由政府组织领导、规划师为主导、广大民众广泛参与的民主机制,兼顾规划的技术理性与价值理性,由物质规划向社会人文价值转化,由集权向民主转化,充分保障城乡居民在空间规划设计中的话语权以及各种权利,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是要推动空间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城乡一体化发展包括了城市的发展、乡村的发展、城乡共同发展,这些发展在本质上都是发展规划在空间上的实施。城乡发展规划的实施涉及到空间上居民的实际利益分配,影响到他们的发展空间。如果不实行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激发社会矛盾,造成社会不安。
第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户籍本来是政府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管理的公共手段,但是在我国新中国逐渐形成的户籍制度,却以城乡空间为基础、以各种权益为内容,把城乡两个不同空间的居民分别进行登记管理并因此享受不同的权益待遇保证。当前,改革户籍制度在我国上下已经达成了共识,并已被提到改革的日程之中。户籍制度改革首先就是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登记制度,实行城乡居民无差别的登记与管理,为城乡居民流动提供便利途径与制度基础。其次就是要废除与户籍制度相关的各种权益分配制度,这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户籍制度改革的本质是权利在空间上的重新分配,实现城乡居民权利的平等。因此,取消与户籍制度挂钩的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各种制度,实行城乡居民相同的就业机会、劳动福利、工资报酬、医疗保险等统一的制度,推动城乡教育、公共卫生、公共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确保权利分配在城乡空间上的平等。
第三,建立城市空间扩张中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城镇化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是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城镇化的实质是城市空间不断扩张,逐渐“侵吞”乡村空间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城乡信息不对称、城乡政治力量不均衡、城乡权益保护制度不对等等原因,造成了乡村空间权利经常被限制与剥夺,失地农民、拆迁户权益处于无保障的状况。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房屋拆迁管理法律法规,加大对失地农民、拆迁户等弱势群体的补偿力度,建立公开透明的补偿标准,建立健全法律仲裁、调解、诉讼等权益保护机制,确保城市空间发展的同时不损害乡村空间权利。
第四,实施城乡空间均衡发展机制。要在充分考虑城乡空间发展优势、地理环境差异、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基础上,大力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充分发挥各核心主体功能区的功能,因地制宜、分工协作实现城乡共同发展、共同富裕。在区域发展方面,对自然资源匮乏的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等,需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扶持力度,通过构建高效畅通的交通网络体系,缩小区域间的物理距离,组建缩小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在产业发展方面,需要加大农业科技创新投入,重视农村产业化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推动农村工业化、市场化进程,形成完善的农村市场经济体系;延伸农业产业链,增加农产品附加值,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让城乡所有居民都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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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邓小平文选·第3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3: 142.
[编辑: 颜关明]
Towards spatial justice: the value orientation and achievement in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LI Zhihong
(Chongqing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Chongqing 400020, China)
Spatial justice theory explores the problems of justice from the dimension of space, and makes up for the lack of spatial justice. The dual structure of China's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has resulted in the lack of spatial justice, which has seriously affect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ety in China. Spatial justice which can be made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is the requirement of the socialist essence, implementing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and realizing spatial justice itself, which is the inner demand of the integr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We can realize spatial justice in China by strengthening the spatial development mechanism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establishing a unified household registration system, setting a mechanism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vulnerable groups, and implementing a balanced mechanism of urban and rural spatial development.
spatial justice;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dual structure of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unitary structure of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value orientation
C911
A
1672-3104(2016)05−0118−05
2015−12−31;
2016−03−01
黎智洪(1981−),女,湖南邵阳人,重庆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公共经济管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