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钵
网络主体的伦理思考
杨小钵
(东南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京,211189)
网络空间本身具有隐蔽性、自主性和内在倾向性等特点,同时网络中的个体及各种网络社区本身的不稳定性和非组织性,使得网络主体比现实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主体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伦理问题成为我们时代的新课题。随着网络的发展和普及,各种网络事件引发的社会性问题频现,在某些特殊事件中“网友”成为裹挟社会大众意识和社会现实决断的一个代名词。我们对网络主体的伦理问题的研究正是要透过网络空间的特点,追问网络主体的道德责任,警戒网络空间对主体的异化,并试图探寻现实伦理机制向网络空间的整合路径,实现网络真正为人类生活服务的价值目标。
网络主体;现实主体;异化;现实主体伦理;网络主体伦理
从广义上讲,人生活的时空和人际关系构成一个网络,我们称之为社会网络。在这个网络中,每个人都有特定的身份和地位,按照自己的本分行事,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享受一定的权利,这些要素构成了社会网络基本的伦理规范。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参与者由最初的特定人群向大众化发展,参与网络的媒介和途径也由电脑终端发展到各式移动终端。互联网络的普及为人们创造出了一种新的环境——网络空间。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1](1)网络对个人生活方式的影响进一步深化,从基于信息获取和沟通娱乐需求的个性化应用,发展到与医疗、教育、交通等公用服务深度融合的民生服务。网络正在融入我们的生活方式,成为我们社会活动的虚拟化延伸。
当我们欢欣鼓舞地享受这场网络革命带来的盛宴时,歌德式的忧患却始终在提醒着我们:“人类将变得更加聪明、更加机灵,但是并不变得更好。”[2]传统社会网络式的生活模式正在被颠覆,以机器语言的“0”“1”编程的虚拟网络空间日益成为人活动的主要场所。正如尼葛洛庞帝预言的那样,“计算机不再只是计算的工具,它决定我们的生存。”[3]人们活动不再受时空、身份地位、自然属性的局限,在网络空间,他们可以“为所欲为”。随之而来的是各种色情、垃圾信息泛滥、网络侵权事件屡禁不止、“网络双面人”①大放厥词,甚至出现以“网友”的名义鼓动群体性事件,裹挟民意扰乱现实社会生活等问题。面对网络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通过简单地将传统社会伦理规范和道德治理的经验移植进网络空间是不够的,我们必须结合网络空间自身的特点,对现实的伦理规范进行整合,制定出适用于网络空间的伦理规范和道德治理策略。伦理如何“进入”网络,成为现代信息社会亟需论证和解决的课题。作为对该问题的回应,我们首先需要对网络主体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行学理的剖析与说明。
主体作为一个哲学范畴,是指具有认识和实践能力并从事认识和实践活动的人。网络主体与传统意义的主体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即指向人本身。现实的人与网络空间这两种要素结合产生的现实逻辑是:现实的主体——“人”转变成为网络主体——“网友”。网络主体的结构类型随着网络的发展不断变化,由最初局限于军事人员转向大众化、生活化群体。主体参与网络的方式由固定方式向移动终端、多元化方式发展。藉此网络空间的特点决定了网络主体的特征及其可能存在的伦理问题,学界对网络空间的特点表述各异,概言之有:开放性、虚拟性、超时空性等。据此我们概括网络主体的特征为:主体的不确定、对象的不在场和价值的多元共存。由此探讨网络主体可能存在的伦理风险和道德责任。
(一) 网络主体的不确定
在传统社会中,作为道德主体的是单个的人或某一群体,甚至是一个国家整体,这些主体都有明显的相对稳定性。在网络空间中,个人的活动是自由开放的、网络社群的组织是自发而任性的,网络空间的数字化特征使得网络空间主体必然以个性化非具象化的样态存在。网络行为活动也是以虚拟的身份进行,由于这种虚拟的身份可能具有多重性、隐匿性,这可能造就网络主体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空间的第四维,网络空间主体随时可能从网络活动中返回现实中而不再返回网络空间。因此,在网络空间中,个人可能无束缚极大地彰显自己的殊异性,依据自身的判断力来确立自己的认识立场和价值观念。由此就存在着这样一种伦理风险:个体在网络中把自己的个体意识当成一种普遍意识,以一种形式普遍性的“良心”作为其行动和价值判断的标准。正如黑格尔曾经告诫的那样:“良心如果仅仅是形式的主观性,那简直就是处于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的东西。”[4]现实生活中,由于网络主体的行为失当引发的网络舆论暴力事件频频发生。如发生在2008年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和2013年广东陆丰少女自杀事件。在这两起事件中“网友”大都出于所谓“正义”的目的,“羊群效应”般地做出了各种过激的行为,但是由于“网友”们信息的不对称,对事实真相缺乏了解和认知,客观上无不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最后酿成各种社会悲剧。透过这些事件我们也需要反思“网友”在网络空间中这种“推波助澜”式的活动是否应该负道德甚至法律的责任,这些网络空间主体的责任该由谁来具体承担?这为我们现实社会的法律和制度规范提出了新的课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则一定要借助伦理道德的力量,因为个体有逃避现实法律的可能,但是内在道德律的谴责永远无法逃遁。
(二)网络主体对象的不在场
网络主体的不在场指的是网络主体和另一主体之间的交流并非是面对面进行的,另外发生于网络论坛、博客等非即时性的交流产生的信息滞后也属于对象的不在场范畴。较之传统社会,人与人之间是通过面对面的直接交往,信息是即时可靠的,形成的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熟人”社会网络。在这个社会网络中,权利和责任的理念深植于每个人的内心,人们都相互客气地对待着,碍于“面子”和道德责任,没人轻易越道德雷池半步。网络空间的数字、符号式的交往平台,网络主体多数时候面对的是“熟悉的陌生人”,没有“在场”的交往对象作为约束,他们专注于自身内在的欲望、本能、理想等精神需求而缺乏一种真实的责任感和道德认同。网络主体在自我宣泄时就容易忽视不在场的他者的权益,甚至恶意的对他人的权益进行侵害,加之网络信息相对于被涉及对象的滞后性,使得网络诽谤和谣言发生的机会大大提高。据最新的《报告》统计,我国网民以10~39岁年龄段为主要群体,比例达到78.4%。其中,20~29岁年龄段网民的比例为31.4%,在整体网民中的占比最大。与2014年底相比,20岁以下网民规模占比增长1.1个百分点,互联网继续向低龄群体渗透。与此同时,在我国网民群体中,中小学及以下学历人群的占比为12.4%,较2014年底上升1.3个百分点;大专及以上人群占比下降0.8个百分点,中国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1](10−11)网络空间主体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的变化趋势,增加了网络谣言、诽谤等发生的风险。由于青少年自身的控制能力和价值观尚未成熟,同时作为社会精英群体如高级知识分子又较少通过网络发声,这些因素为某些“网友”提供了在网络上“表现”的机会,他们对“不在场”的对象及社会事件进行臆想、肆意编造,造谣中伤。如立二拆四、秦火火等所谓的“网络红人”,他们对自己编造的对象一无所知,但是网络中却可以将作为他们对象的人和社会事件描述得“绘声绘色”,对社会和被害人都带来了极大侵害和影响。再如2011年福岛核泄露后谣“盐”风波引起的大规模抢购食盐事件和2012年葡萄致癌谣言导致宜春葡萄滞销事件,这些谣言本身的科学性并不高,却依旧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归根结底都是由于网络主体对象的不在场和信息的相对滞后、科学并没有及时把握住网络的话语权所造成的。现实中我们可以将谣言止于智者,但是在网络中我们更需要的是信息的及时和公开。
(三)网络主体价值的多元共存
传统社会人们基于一定的地域、民族和文化形成特定的生活观念和精神气质。网络的超时空性打破了传统社会的自然局限,卷携着全球化的风潮,冲击着每个人的固有观念。网络空间的技术手段即网络的便捷性,使得网络主体之间的相互交流、冲突与融合更加频繁。不同文化背景和价值观念的人在网络空间中行为选择方式不一,标准和原则的判断尺度不同,这必然使网络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和层次性。网络空间的全球化延伸,并不意味着网络价值观念的普适性和全球化,与现实中不同文化矛盾之间的激烈对立甚至战争相比,网络主体自由的进行价值选择和取舍则显得温和得多。网络主体的价值多元并非混乱无序的组织在一起,而是体现着网络主体更大的包容性和更丰富的文化内涵。在关涉网络主体切身利益和网络秩序的维护的时候,诸如开放、自由、民主、共享等最基本的价值可以达成共识。但是这不能掩盖网络主体价值多元存在着的巨大的伦理风险:首先,由于网络空间的超越性使得网络主体的责任很难被追究,网络甚至成为跨境犯罪的避难所;其次,网络价值多元产生的文化矛盾与价值分歧必然会影响网络主体的自我认同和行为方式,从而造成网络主体中个体的认知混淆和行为失范。网络“黑客”的出现,就是一种典型的价值多元的结果,“黑客”在一些人的眼中是高智商的精英并对其大加赞誉,甚至许多国家的军方专门网罗各地黑客为自己服务,这些举动无形中也影响着部分网络主体的认知和行为选择偏向。
网络自诞生之日起,就是作为一种工具性存在的。作为网络主体的人,既是虚拟空间中的主体,也是现实社会的主体。如果把网络主体的特征看作是人对网络自身特点的自在反映,那么人对本质上作为工具的网络的过度依赖使得网络主体的人被异化的风险在不断提高。人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对待一种技术如此的迷恋和疯狂,伴随着网络和电子产品的高速发展,人甚至把自己沉浸在网络和信息的世界不愿自拔。就像樊浩先生描述的那样:“人们处于史无前例的信息包围之中,信息在像空气一样被人恣意摄取的同时,于不知不觉之间占满和俘虏了人们的心智空间,戏剧般地上演了一出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所思辨的那种‘主奴倒置’,人们从信息的主人不幸沦为信息的奴隶。”[5]当人沦为信息的奴隶时,人就存在被异化的风险,这是作为网络主体的我们需要警惕的地方。
“异化”作为一个哲学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人的隶属物以一种外在的、异己的力量反作用于人本身。马克思用异化来概括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同他的劳动产品及劳动本身的关系,黑格尔把人的异化称为“主奴倒置”。异化用于网络主体意在指出作为主体的人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有迷失自我、丧失自己的主体地位,甚至沦为网络的客体的风险和可能性。历代思想敏锐的智者在技术面前都始终保持着一种强烈的《黑客帝国》式的忧患,他们害怕失去作为主体的能动地位而受机器智能的统治。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人再一次面临抉择,它不像历次技术革命带来的冲击让人时刻警惕,而是潜移默化般地渗透在人生活的各方面。网络主体的异化主要表现在:低头族的出现——网络技术对网络主体的异化;“网虫”——网络主体虚拟对现实的异化;“网络推手”——网络主体异化为经济、政治、文化手段。
(一)“低头族”——网络技术对网络主体的异化
“低头族”是由澳大利亚麦肯和麦考瑞大辞典联手撰写的,形容那些只顾低头看手机而冷落面前的亲友的人。现在“低头族”通常是指无论何时何地,个个都作“低头看屏幕”状,想通过盯住屏幕的方式,把零碎的时间填满的人,低头是他们共同的特征。当今之世,网络的魅力已经达到让人痴迷的程度,手机等网络终端甚至成为横亘在“低头族”之间的鸿沟。网络主体的人正在从网络技术的设计者和使用者异化为网络的奴隶,他们热衷于在虚拟空间刷屏,却不愿意在现实中言语;他们乐于在微信、微博晒各种表情,却无暇转头对周围人报以微笑;他们愿意与虚拟世界“熟悉的陌生人”畅所欲言,回到现实却郁郁寡言。有人甚至道出了网络时代苦涩的真理: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与死,而是我在你的面前你却在玩手机。“低头族”的世界固然丰富,可是他们却正在远离生活的真谛。因为网络获得的只是碎片化的信息,生活中获得的才是人生的财富;网络进行的是冷冰冰的数字符号交流,生活获得的是含情脉脉的情感滋润;网络获得的感官刺激是转瞬即逝,生命经历的酸甜苦辣更真实令人回味。任何时代,人都应该是技术的主人,而不应该沦为技术的奴隶。有敏锐洞察力的思想家总是清醒的洞察这一点,引用康德的言说方式“限制理性,为信仰留下地盘”,我们也应该做出这样的呼吁,“放下手机,为思想和生活留下地盘。”
(二)“网虫”——网络主体的虚拟对现实的异化
电影《黑客帝国》中有一句台词:“未来生活,也许网络不会‘杀了’我们的身体,但它已经‘杀了’我们现有的生活方式。”如果说“低头族”是网络技术对主体的异化,网络主体还有能力进行现实生活的话,“网虫”则是网络主体已完全迷失于虚拟世界,网络空间几乎成为了他们生活的全部。马克思说人在本质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网络虚拟世界对现实的异化却使得“网虫”们真实的人际需求在减退,丰富生动的人际交流异化为机械僵硬的人机交流,这使得网络主体面临着巨大的伦理风险。如一些学者所说:“人以虚拟的身份扮演不同的角色,有时会觉得虚拟的角色更像自己,网络在一定意义上促使人转向自身的内在需求。”[6]这使得网络个体陷入虚拟与现实无限的矛盾,面临多重心理和生理的问题如孤独、冲动,甚至暴戾等。他们愿意不组织家庭、辞去工作,甚至抛弃身边亲人也不能没有网络。过度的个体网络生活也使得他们缺乏群体意识,对现实世界冷淡、漠视,对虚拟世界的依赖不断增强,一旦在现实中遇困难和挫折,他们宁愿与人保持距离,逃遁到网络世界中找寻慰藉,在网络中演绎着各种英雄角色的他们,现实中可能是手无缚鸡之力的“瘾君子”。网络世界过分张扬人的特异性而使人缺乏教养,同时,虚拟网络世界对现实的异化正在让人丧失“在一起”的能力。
(三)“网络推手”——网络主体异化为经济、政治、文化的手段
网络主体在丧失“在一起”的能力的同时,甚至进一步沦为经济、政治的工具,“网络推手”的产生就是一个实例。我们不能否认,适当地进行网络推广和宣传健康积极的网络文化对社会是有益的,但如果将网络推手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使得不仅网络日益被工具化,网络主体的人本身也异化成了一种工具。我们之所以对“网络推手”作伦理分析,正是基于它已然存在着的道德风险。首先,作为网络推手同时也是网络主体的人,成为了幕后操纵者为达到某种经济、政治目的的工具,这是对人最大的侮辱。康德说过,“人,一般说来,每一个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对于自己还是他人,任何时候都必须被当作目的。”[7]因为如果人仅仅被当作手段,以此为基础的需要一旦消失了,他的对象也就无价值可言了。其次,“网络推手”有时会被某种经济、政治利益驱使,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他们熟悉网络群体的心理和行为习惯,甚至不惜利用欺骗、感情讹诈、混淆视听等方式来博受众群体的眼球达到舆论关注和炒作造势的目的。这样的行为不仅容易导致虚假信息泛滥造成网络传播庸俗化,而且一些“网络推手”游走于道德和法律边缘的行为,也将会导致网络信任危机和网络犯罪的蔓延。
当今之时,随着网络的普及,它正在不断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和固有观念。在这种趋势下,现实的伦理规范和伦理机制是否适用于网络生活,以及如何将其整合进入网络,建立适合网络特点的伦理机制和规范是我们面临的急迫问题。
无论是网络自身特点引发的网络主体迷失,还是网络主体的异化问题,都是基于网络虚拟与社会现实的差异,而网络主体和现实社会主体归根结底都是人本身,因此,从认识和分析虚拟与现实的差异入手,给网络空间以合理的定位,做好人自身作为网络主体与现实主体的角色切换,是实现现实社会伦理规范制度整合进入网络空间的可行逻辑。
(一)认识虚拟网络伦理与现实伦理的差异性
网络的特点决定着网络伦理与现实伦理之间必然存在着差异性,认识和“承认这种差异的存在,是我们建构网络伦理的逻辑前提和加强网络建设的凭藉。”[8]这种差异可能导致网络伦理机制与现实对待同一事物的道德评价出现双重标准。有学者曾举BBS与大字报的例子来说明这种双重标准:BBS(电子公告板)作为网络中的大字报,任何人都可以在其上发表言论,其影响范围之广和发布言论的方便程度是现实中大字报远远不能比及的,而且其隐蔽性也远远胜过大字报;对于刚从“文革”的余悸中摆脱不算太久的国人来说,无论如何难以接受大字报的死灰复燃,但却可以对有过之而无不及的BBS表现出十分的宽容。[9]这个例子固然说明网络与现实评价标准的差异,但同时也表明这种评价上的双重标准更多是由于它所处的特定时代所决定的。不妨假设,如果BBS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那它一定和大字报一样的“下场”。因此,面对虚拟与现实的差异性,我们必须要改变固有的认识和评价机制。
虚拟与现实差异性的另一个问题是网络的本质是什么?换言之就是网络的现实定位,它属于一个独立于现实三维空间的第四维空间,还是它只是人类生活的一个子集?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中西方的成果不一而足,有学者将它总结起来分为两派——“技术决定论者”和“社会建构论者”。[10]前者强调的是网络技术的规则性、操作性和力量性,把技术的内在价值过分夸大,认为网络空间消解现实空间、动摇人的主体性存在;后者强调网络技术的人文性、社会性,从而忽略技术的自然属性对社会的基础性作用,认为网络空间只是现实空间的补充和依附,只是作为一种技术产物存在。任何单一视角的研究都无法准确定位网络空间的本质,把网络技术与人的社会建构进行辨证,才能更好的把握网络空间的特质。我们认为,随着人们介入网络的技术门槛不断下降,网络智能的优越性和便捷性体现得愈发明显,人们的生活正在从线下扩展到线上,甚至购物、医疗等必要活动也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从这种意义上说,网络正在成为生活的一部分,但是有一点我们应该清楚:我们生活中的网络空间与机械革命时代人类创造的各种机器在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换言之,网络只是人生活当中的一个维度,它创造出一个虚拟的世界,拓展了人的活动空间和实践能力,但这并不代表人无法离开它。因为我们随时可以设想网络从生活消失的剧情,而人类历史在网络出现之前同样创造出了卓绝的文明。既然网络空间活动始终只是人实践活动的一部分,而区别只在于线上还是线下,那么自如地进行网络主体与社会主体的角色转换就成为人生活的基本素质。
(二) 做好网络主体与现实主体的角色转换
网络主体和现实主体都是人本身,区别仅在于网络主体是人以电子设备为中介的方式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世界。我们认同把网络活动作为人的现实活动的延伸的看法,现实的伦理规范也应该为网络伦理规范和道德治理提供必要的经验。网络伦理不能与现实无涉,更不能超越现实的伦理理念,它不是完全虚拟的伦理,网络主体与现实主体的区别在于实践活动的环境不同,从而产生人的行为方式和行动后果的不同。作为网络的主体兼中介的人,本身就需要做好现实与网络主体的角色转换,既不能在现实中做堂吉诃德式与风车搏斗的人物,也不能在网络中做独断专行的霸道总裁。在虚拟的网络游戏中,你可以暴力勇猛、天马行空,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却必须遵纪守法;在网络中你可以独来独往、特立独行,但是在现实中却必须与人协作同行。我们要警惕自己过度沉溺于网络而异化为“低头族”“网虫”的风险,也不能因网络问题而产生畏惧之心、对它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现实社会中,我们时常可以看到一些沉溺于网络角色无法自拔、甚至酿成惨剧者,亦或一些对现实不满而利用网络空间诽谤、造谣以不法的手段寻找平衡者,归根结底都是由于他们没有做好网络与现实的角色转换。要做好现实与网络主体的角色转换,就必须从现实社会环境和作为主体兼中介的人自身的修养下功夫。首先,要创造积极、和谐的社会环境,完善社会伦理机制,充分发挥网络对现实生活补益的优势;同时尊重公众网络社会空间的权利,净化网络环境,合理地管控网络可能产生的风险。其次,作为网络主体的人要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树立责任意识,增强道德自律;同时还要培养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培育丰富和多元的兴趣爱好。再次,网络进行教育、培养年轻人的思辨意识,通过教育与合理引导建构批判、反思性的网络文化。总之,只有通过现实社会环境的改善和网络主体之人的能动性、批判性努力,发挥网络与现实的优势互补,才能做好现实与网络的角色转换。只有做好网络与现实的角色转换,才能真正实现现实伦理向网络空间的整合。
(三)实现现实伦理向网络空间的整合
现实伦理向网络空间整合是实现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和谐发展的时代要求,虚拟网络与现实社会之间的张力是实现整合的现实要求,网络主体的独立性和更高的自律性是实现整合的现实基础。李伦教授对实现网络伦理的建构与整合,提出了一条极具建设性意义的原则。他认为“通过‘允许原则’我们既可以达成充满内容的实体伦理,也可以建构没有内容的程序伦理,前者通过知识和理性达到,后者以尊重和自主为原则”[11]。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伦理已超越国界成为一种全球伦理需要,“允许原则”正是学者们在网络伦理建构过程中理论和实践探索取得的重要成果。“允许原则”作为现实社会金规则向网络空间整合的实例,给我们的启示是,那些待整合的现实伦理必须兼具理论与实践双重内涵才能在网络中获得同样的规范效力。我国作为一个具有伦理型文化气质的国家,同时也是现代化网络大国,传统与现代的元素碰撞要求我们在制定具体的规范和制度的策略上,建构更适合我们民族气质和伦理特色的网络文化。据此我们提出了实现现实伦理向网络空间的整合路径。
第一,增强知识分子公共角色担当的意识,因为知识分子具有比普通人更敏锐的意识和甄别能力,同时具有知识的权威性,能够更多的影响和改变人们对网络的认知;尤其是对网络的正确认知,只有正确的网络认知,才不会把网络当作责任和义务的避难所,也不会把网络当作自由的狂欢场和罪恶的源流地。
①小森阳一以《「こころ」を生成する心臓(ハート)》,成城国文学,1985年3月”为开端用文本论的研究方法,与以三好行雄为代表的传统研究方法展开了持续论争。后又与人合著出版了《総力討論漱石の「こころ」》,株式会社翰林書房,1994年。
第二,进行网络生态建设,建构人的网络精神家园,使人在网络中感受到与现实同样的伦理情怀。这不仅要通过政府相关制度的支持,建立合理科学的网络制度;还需要家庭和社会的共同担当,培育有教养的公民、拒绝特立独行散漫无度的网络贩子。当网络文化发展到人们把网络同样视为自己的精神栖息之所时,各种网络问题便自然迎刃而解。
第三,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以超越国界和种族的方式实现网络的全人类共享,构建全人类共同遵守的网络伦理准则,同时也使跨国境网络不法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总之,就趋势而言,现实和网络之间必需相辅相成,现实处理不好,网络中必然生乱,网络活动无规矩,也必然对现实产生消极影响。人作为现实和网络活动的双重主体,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道德自律,做好现实与网络的角色转换,同时对社会现实问题处理得当,才能实现网络与现实社会的有序良性发展。
网络技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发展速度和影响力已经超越了其他任何时代的技术。它不仅对人类的交往方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在改变着社会的结构及人类的生存环境。网络主体的人作为网络的缔造者和参与者,有权利享受网络带来的信息盛宴,同时也有责任控制网络可能带来的风险,使网络的发展始终为人过上更好的生活服务。好的生活既是向善的,也是善本身,善就是个体与共体的统一,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换句话说,网络主体的活动应该以共同体生活为目标,应该是一种向善的活动。我们不应该把网络仅仅作为自私、任性甚至狂妄不羁的避难所;也不应该将它当作一些人利益和私欲的角斗场;更不应该把它作为精神的温柔乡。健康、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自由、权利、责任的人类理念,应该在网络与现实中得到同样充分的展现。作为网络空间主体的人,应该时刻提醒自己,网络的存在是为了让人生活得更好。
注释:
①“网络双面人”指的是网络中与现实中双面孔的人,特指那些网络中正义、激情,网络下却做些“鸡鸣狗盗之事”令人生厌的人。本文多处使用术语如“低头族”“网虫”“网络推手”等均属于时下网络语言,目前大部分尚未被权威收录,但是这些术语具有足够的认知和传播范围,可以作为论述的一部分,以下不再一一进行注释。同时,以下本文中提及的案例和事件在网络中均可以根据关键词搜索到事件的整个过程,故不再做详细的内容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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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雅斯贝尔斯. 时代精神的状况[M]. 王德峰译. 上海: 上海译文出版社, 2013: 导言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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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颜关明]
Ethical reflection on the subject of network
YANG Xiaobo
(College of Humanities, Southeast University, Nanjing 211189, China)
The network space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ncealment, higher autonomy and inherent tendency. As the individuals on the network and all kinds of network community with its own instability and non organization, the main network has greater uncertainty compared to the moral subject in social reality, leading to a series of ethical issues which have become a new topic of our times.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opularization of the network, social problems of various network events frequently occur, and “netizens” in some special events become a synonym in coercing public awareness and social reality. This study on the ethical problems of the network subject is to go beyo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yberspace to question the network moral responsibility, to alert alienation of the subject that network space causes, and to atttempt to find the realistic ethics mechanism to cyberspace and to achieve our goal that network will make the human life better.
network subject; real subject; alienation; real subject ethics; network subject ethics
B82
A
1672-3104(2016)05−0007−06
2015−11−29;
2016−02−26
2015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课题重点委托项目“全面从严治党视阈下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研究”(15WTAO18)
杨小钵(1986−),男,河南许昌人,东南大学人文学院伦理学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道德哲学,应用伦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