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
【摘 要】通海县杨广镇五垴山是远近闻名的无公害蔬菜种植专业村,通海县天绿蔬菜专业合作社属通海县杨广镇五垴山村委会所辖,现有农户614户,共2196人。整個村委会国土面积17887.8亩,海拔2355米,年平均气温11.8℃,适合种植烤烟、蔬菜、小麦、豌豆等农作物。
【关键词】农业发展合作社模式;蔬菜种植
一、建办合作社
2005年,在中央、省、市一系列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下,杨广镇从实际出发,选择了在全镇扶持成立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垴山特色无公害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组织并于2007年12月更名为通海县天绿蔬菜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以推广蔬菜优良品种及配套栽培技术为重点,为社员统供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带动社员及周边农户提高蔬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助农增产增收的群众性互助合作社。
二、合作社运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自愿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等环节组织起来,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天绿蔬菜专业合作社首先开展了农资服务,建立了6个农资经营点以方便农户购买农资。但合作社因资金不足,无法及时购进满足社员生产需要的农资。资金成了制约合作社生存、发展的瓶颈。合作社仅靠社员的9.9万元资金无法开展农资经营服务,金融部门也未予支持。
三、开展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服务
合作社要更好为社员提供服务,必须解决缺乏资金这个问题,只有在合作社内部寻找解决办法。根据2007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引导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规定和省外成立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启示。经社员代表会讨论,天绿蔬菜专业合作社决定开展资金互助服务,以内部融资解决开展农资服务和社员生产、生活资金紧缺的问题。开展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把社员的富裕资金转化成农村发展生产的资金,在合作社内部进行资金调剂。这种“社员出资再服务于社员”的自我服务、方便自己的做法很适合五垴山村的实际情况。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由五垴山合作社内部全体成员以自愿方式入股,按照民主管理、自我服务、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出资成员内提供借款业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于2007年6月正式成立。
资金内部互助服务严格按《通海县天绿蔬菜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服务资金管理办法》操作。合作社专门印制了借款申请书及各种内部使用的单据等。
四、开展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取得的成效
1.促进合作社自身发展壮大
合作社九年累计入社社员381户,社员入股资金至2014年12月止为1617万元,累计返给社员红利2255430元,合作社积累达768055元。在合作社内开展资金互助服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主要用于生产和生活方面。至今社员使用合作社的资金未出现一户逾期现象。
2.较好地解决了农民购买农资难的问题,促进了五脑山村蔬菜产业的发展
合作社在全村内开办了6个农资服务点,农户可以随时就近购买农资。一是方便了群众,为群众节省了出山购买农资的时间和费用;二是防止了农户购买到假农资的问题;三是对社员进行种子、农药、化肥的赊销,资金周转困难的农户也能按按时进行农业生产;四是农户以较少的资金入股,就能得到较大数额的使用资金,而且费率低于金融机构,减轻农户还款压力。
全村种植蔬菜的热情高涨,种植规模迅速扩大,农民群众收入迅速增加,部份社员年种菜收入上10万元,比合作社成立前增加2-3万元。对五垴山村的经济发展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蔬菜种植面积由原来2000多亩发展到现在的3600多亩,农民收入大幅度增加,形成了该村农村经济的主要来源。201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10950元。
3.为合作社农资统一供应提供所需周转资金
合作社统购农资的资金,只需提前两天将用款计划提交合作社,促进了合作社农资服务能力的提升。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服务筹集的资金,为合作社农资服务累计提供了450多万元,为全村社员购进农资累计达900万元。最高户欠农资款达3000多元,最低户赊欠合作社农资款70元;为合作社社员解决生产、生活的资金达236万元。合作社社员好多都掌握了比较成熟的蔬菜种菜技术,早就想扩大种植规模,但手中缺资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服务后,为社员提供了资金,扩大了蔬菜规模种植,全年种菜收入大幅提高。
4.为合作社的发展探索了一条新路子
通海县天绿蔬菜专业合作社用内部资金互助的方式解决了合作社发展中缺乏资金的困难。并且效果较好,起到了内部调剂资金余缺,发展生产,解决合作社和社员生产、生活之急。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服务功能、管理水平得到了进一步提升。2012年7月被玉溪市农业局评为玉溪市农民专业全作社示范社,2012年11月被云南省农业厅评为云南省农民专业全作社示范社。为全县乃至全市、全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1]张衍霞.关于新型农村合作社的认识及对策研究[J].理论前沿,2007(15)
[2]沈文萍.我国农村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