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 陈淑儿 李连明
摘要:案例教学法比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更适合于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案例教学中教学案例的选择是基础,有效实施是关键,案例教学课程的设置是基本途径。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学;法律职业能力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08-0225-02
案例教学法(Case Method)是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代尔(Langdell)于1870年在法学教育改革中大力推广的一种使学生成为教学主体的双向互动开放式教学模式。它通过学生对案例事实的阅读、分析、提问、讨论、辩论等,以全面提高其分析问题、逻辑思维、法律思辨、口头表达、写作等综合能力,有利于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和教育教学质量、效益的提升。如何在法学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笔者结合多年法学教学实践,谈点粗浅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案例教学中教学案例的选择问题
兰代尔认为,法律是一门科学,其中所包含的原理与原则是通过众多案例演化而成的。案例教学的目的是通过判例学习法律原理原则,寻求法律的科学性、系统性与合理性。可见,案例教学是以案例为教学平台、载体的,案例是其逻辑起点。因此,选择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前提和基础,是组织好案例教学、实现案例教学目的的关键。案例教学中的案例虽然可以是真实的或虚拟的、国内的或国外的、历史的或现时的等,但“合适的案例”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目的性,即案例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教学内容的需要,有利于相关具体教学目标的实现。法学专业课程门类多,有理论性、抽象性强的理论法学课程,也有理论与应用紧密结合的多种部门法学课程,在各门功课学习的不同阶段其具体内容又是千差万别的。因此,教师首先应该明确要让学生分析、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是宏观的、中观的还是微观的,是全局性的、局部的还是具体的。也就是说,教师要根据其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在本课程中是战略性、战术性还是技术性问题,分别选择“大案例”、“中案例”或“小案例”。只有做到心中有数,案例选择才能目的明确、针对性强,案例教学才会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2.适度的疑难性,即案例的选择要根据教学具体目标使之蕴含一定的问题“留有余地”,能启发思维,诱人思考,有拓展和提升学生知识、能力的空间。案例教学不同于讲授过程中为证明、说明某一知识点、学说、原理原则进行的举例,而是在掌握相关理论知识、法律规范等的基础上,对法院判例或实践中发生的疑难案件进行分析、提问、讨论、辩论等,寻求案件解决的合法性、合理性,训练学生像“律师、法官、检察官一样的思维”。如2008年发生在广州的“许霆案”,案件中的“恶意取款”行为的性质、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理解、诈骗罪中“ATM机”能否成为被骗对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等问题均是值得思考、讨论、辩论、有嚼头的。
3.典型性,即案例的选择应有助于解决法律学习中的重点、难点内容,案例涉及问题不宜太分散,否则不利于学生清晰、明了地掌握法律的重点、难点问题。因此,要对法律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基本规范予以了解,重点内容予以掌握,难点问题予以突破才是必要的和重要的。如甲以急事为由向路人乙借手机打电话,趁乙不注意甲携手机逃走,这就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界限区分的典型案例。又如在“飞车抢夺财物”案件中,“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区分问题。始于2002年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将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由过去的通识教育转变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法律职业教育。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案例教学,要研究司法考试真题和针对司法考试的要求及其常考点来选择典型教学案例。正如学者认为,司法考试总体上体现了素质教育理念,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法学教育不是应试教育,司法考试应成为法学素质教育改革的风向标。
二、案例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实施
1.案例教学实施的基本步骤。案例选择只是为案例教学奠定了基础,要实现案例教学的目的还需要对案例教学环节进行认真的设计。案例教学一般分为案例呈现、分析讨论、总结评论三个环节。①案例呈现——案例教学的前提。它是教师在案例教学课之前将选择的教学案例交给每个学生或小组,交代有关事宜,让学生熟悉案情,自主查阅资料、思考、分析,为案例教学课上的发言做准备。②分析讨论——案例教学的关键。它是学生个人或小组有理有据、自由地将自己对教学案例的基本观点或法院判决的依据与理由、疑难问题、对某些观点或理论的评价或自己的一些新看法等向学生抛砖引玉,引起师生互动的活动。讨论中,对任何人的发言或法院的判决均可自由、有规则、有依据地展开评价、质疑、反驳、支持,甚至形成“控、辩、审”的格局。在此环节中,应发挥学生作为学习主体的主导作用,讨论中的主体是学生,教师只起引导作用。讨论越广泛、深入,辩论越精彩,越能锻炼和提高学生分析、逻辑思维思辨、胆识才智、口头表达与写作能力,更能使学生趋向职业化。③总结评论。这时发现问题、查漏补缺、发扬光大、提高升华的重要环节。讨论后,教师要及时、客观、全面地进行总结。对案例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不同观点等予以介绍,不只是给出个参考答案;肯定分析讨论中各方面的优秀表现、可喜之处,指出不足或有待改善之处。此间,学生还可就有关疑问向教师提问,请求教师答疑,师生互动;教师也应要求学生就本次案例教学写出一定字数的心得体会或学术性的小文章,使思考更深入、全面、成熟,培养创新意识。
2.理清实施“案例教学法”在认识上的误区。实践中,对“案例教学法”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①将“案例教学法”与课堂教学中的“举例子”划等号。案例教学法是在法学教学过程中,以案例为教学平台、载体,在学生自己阅读、分析案例素材的基础上,引导学生个人、集体探寻准确解决法律、社会问题的方案,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其分析、推理和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职业能力,使学生通过归纳或演绎的方法掌握蕴含于案例中的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举例子”一般是指教学中为便于加深学生对某些概念、原理原则的理解,教师通常例举一些案例、事件对之予以分析、说明、证明的活动。“举例子”与“案例教学法”是不同的教学方法,其明显区别是:“举例子”是在学习新知识的过程中,教师为帮助学生理解相关知识点而采用的一种较为形象的实例辅助教学方法,案例介绍、问题提出、分析展开、结论证明等是以教师为主体的,学生多处于被提问、被学习的被动状态,并不是学习的主体。“举例子”,总体上属于传统的“讲授教学法”范畴,多为教师的单边活动、“独角戏”。“案例教学法”是在学生已经学习、掌握了相关知识背景下,就某些重要疑难知识点以典型案例为载体,以学生为主体,由学生自主搜集准备资料、自由发言、讨论、辩论、提问、质疑,逐步形成并成熟自己的看法,教师在整个活动中只发挥穿针引线的指导、引导作用。案例教学是互动的、多边的活动。②以“案例教学法”取代传统的“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讲授教学法,都只是教学方法中的一种。讲授教学法以教师的讲授为中心,注重知识的系统性、体系性,忽视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职业能力的培养。案例教学法的启发性强,以问题导入,在没有现成答案的前提下让学生学会思考与分析;互动性强,师生双向交流,充分发挥学生之间的多维沟通与讨论,注重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发挥和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职业能力的培养。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法学教学首先要向学生讲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相关规范,否则案例教学将成为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
3.建议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增设独立的“XX案例教学(讨论、研习)”课,给案例教学课一个实际的平台。案例教学,在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中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已经成为共识。为培养创新型、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在硕士研究生中开设了“刑事案例演习”课程,效果良好。我院“行政管理专业”开设有“行政案例分析”、“公共危机管理案例”、“政府创新案例”课程,均为32学时。2010年后,为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和职业能力,我院法学专业开设有“刑事法律实训”、“民事法律实训”、“商事法律实训”、“调解法律实训”课,其内容主要是对不同案件的模拟审判、仲裁、调解,于不同学期末集中2周开设。从资料显示和实际效果看,它对全面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快其职业化步伐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因“实训”类课程时间集中,内容多以案件模拟审理、调解为主,涉及面较窄,参与人数有限,时间与人力效率不高,效果展示还不充分。因此,笔者建议将相关“实训”课作一定地拆解,保留其原实训内容,可将课时由2周改为1周,还可以将各法学理论课的学时数做些缩减,以便增设几门32学时或16学时的“XX案例教学(讨论、研习)”课,以4节课为一单元,间隔的安排在某学期的某些周次,以有计划、全面地训练学生“思、辩、说、做、写”的法律职业技能。
参考文献:
[1]王晨光.理论与实践:困扰法学教育的难题之一[J].中外法学,1998,(6).
[2]周详,齐文远.法学教育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合理性[J].法学,2009,(4).
[3]苏彩霞.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运用[J].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5).
[4]汪习根.美国法学教育的最新改革及其启示——以哈佛大学法学院为样本[J].法学杂志,2010,(1).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