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

2016-01-14 04:48纪为军朱昌萌贾永豪
智富时代 2015年8期
关键词:司法审判新闻自由平衡

纪为军++朱昌萌++贾永豪

【摘 要】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都是以维护社会正义为目标,然而在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时,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会产生一些冲突,本文结合社会热点事件,分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司法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新闻舆论监督是一种事实监督,不能替代法律监督,司法审判需要媒介监督,但不能被社会舆论的压力左右案件的法律裁决。新闻工作者要在实践当中平衡好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司法审判;新闻舆论监督;审判中立;新闻自由;平衡

引言

有这样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媒体针对于司法活动的报道过程不止是报道司法裁判结果,而且经常也通过自己的信息传播功能和评价功能对正义进行伸张,并能够实现真正的正义。所以,司法审判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交流联系,在社会中一直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

新闻舆论本身的随机性、传播速度快、接受面广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结合近几年来社会热点事件,如网络暴力案等等,进一步阐述两者的关系,来告诉新闻工作者再次遇到类似事件时应该怎么去正确看待两者的关系,并促使他们向前进步,从而更好全面的变革中国新闻事业。

一、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的内在论述

(一)新闻舆论监督的含义

新闻舆论,即媒体之所以能代表大众的共同意见,正是通过报道来实现。道德一直作为新闻舆论监督的客体,我们大家说说的道德就是由人们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是评价一个人在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荣誉与耻辱、丑陋与美丽等等现象的重要考量尺度。

(二)司法审判的含义

司法是法律系统一个重要的分支。司法审判亦是法律审判的题中之义,更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在我国范围内,司法审判就是指司法权实际运作过程中的各种理想或者不理想的因素达到人们最满意的状态,它是由实体审判和程序审判两个部分组成的。二者的相互促进与发展则反映了司法审判的最高目标。

二、司法审判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内在机制联系

(一)司法审判活动应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

司法审判的成功只是由新闻舆论监督透明公正所奠定的基础。司法审判的透明公正,是由新闻舆论监督客观公正报道司法审判的过程和结果来提供保证的,表现了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活动两者之间的客观选择性的联系。一个代表着大众利益的媒体,应该像约瑟夫·普力策所说的那样。

(二)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活动的利害关系

尽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在目标上具有统一性,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司法审判的透明公开,但它们的性质是决然相反的,但规则是决然不同的,这些规则使两者之间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冲突与矛盾,这是很难调和的。

1.“法律的正义”与“实质的正义”的冲突

新闻舆论监督寻求的真正目的是社会正义,更多的时候在道德立场上对于绝对正义的正确表达,道德化的话语立场是一直遵守的规矩,极容易感性的道德结论,这样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活动的冲突和矛盾就找到了根源。社会公平正义是衡量社会精神文明程度建设的重要考量尺度,作为社会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传媒就有着十分重要的义务。当今的社会竞争愈演愈烈,公信力势必会成为竞争核心的重要选择。

2.新闻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冲突

随着媒介环境的改变,构成新闻的标准更多地体现在追求经济效益,而非承担社会责任。而法律的价值是以道德为基础的。因此在新闻报道中,媒体追求的经济效益为主体的新闻价值与司法机关道德为主体的法律价值产生了矛盾。

“网络暴力案”在2008年是一件非常轰动的事件,31岁的姜岩在生命结束前在网络上将自己丈夫和王菲的绯闻公之于众,引发此次事件的诱因正是姜岩的公开博客,网友在网络上开始对王菲和第三者的进行人肉搜索。事件的严重性越来越强,网友们开始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或语言,对王菲纷纷指责。最终王菲把“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天涯”这三家对自己隐私发布的网站告上法庭。”法院选择以不公开的方式审理此案,目的是希望审判过程中立。然而媒体作为大众的发言人,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一方面要求司法活动尽早将案情展现于公众面前,另一方面挖掘当事人信息,甚至对当事人行为进行独家评论,一定程度上干扰司法活动。

三、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活动的平衡比重关系

新闻舆论监督是权利,它和司法独立都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支持保护的。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司法的过程是开放式的,新闻监督更是不能够被广泛利用。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审判在内在联系上是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由于传媒活动与司法活动迥异的性质会加深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因而在制度层面上权衡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的关系是整个过程的重中之重

(一)增强“立案意识”,司法程序的鸿沟不可跨越

在一般情况下,媒体发现的线索在披露事件的报告中,虽然同样符合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没有妄加罪名,但是媒体始终难以避开在该事件中的倾向,否则媒体将无法行使他们坚持公平正义的权利与责任。绝对不能抢在司法处理程序之前对案件进行独家分析,不能给任何一方当事人做出任何关于案件审理的结论。

(二)尊重司法的权威性

一个国家的司法是非常神圣的,是不容任何人怀疑侵犯的。尊重是对于司法的第一态度,因为司法高于一切,不容任何声音的任何质疑与不满,它是社会安定和谐的重要前提。第二是畏惧,司法机关具有神秘封闭的氛围,它是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涉的,它的最终裁决是坚不可摧的,无法动摇的。中国要建立法治社会,要看正义氛围的营造,必须不断提高司法机构各项职能。为了实现这些,媒体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深度变革客观全面的报道形式

中国的舆论媒体在针对负面新闻报道时,往往表现出强烈的个人情感,坚持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伦理道德的话语活跃在字面上。这有可取之处,但同时也存在很多不利影响,在各式各样的场合,不能以偏概全。在案件的报道中,这是最忌讳的,它常被看做另一种倾向性的报道,已经滑向“媒介审判”的道路。案件报道中第一要义就是客观公正。为了实现这些,记者和媒体应该解决“无所不能,什么不怕”的心态。

四、结语

舆论监督是媒体的权利,独立公正是司法机构的办事原则。在社会实践中,两者具有统一的目标,新闻舆论监督是司法的透明公开的前提。同时两者具有难以调和的矛盾。真正自由的传媒不会以损害司法独立为目的,因为在言论自由的条件下会产生各式各样的声音分类,大众的言论都不拥有杀伤力,可怕的是独断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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