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公共理性思想的理论贡献与局限性

2016-01-12 22:38张伟伟
关键词:罗尔斯局限性

张伟伟

摘 要:伴随着西方宪政民主社会自由制度的确立,理性多元论成为一种既定和长期存在的事实。现代民主社会理性多元论事实的存在决定了在其中生活的自由平等的公民根本无法就根本政治问题达成一种共识。因此,一个迫切的问题摆在世人面前:“面对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一个由自由平等的公民组成的正义且稳定的社会如何可能?”罗尔斯试图通过“公共理性”去构建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他把公共理性的理想看作是立宪民主的一种“恰当补充”,认为只有公共理性才能保证民主社会的长久稳定。因此,公共理性思想的理论贡献是不可小觑的,但是公共理性的局限性也是存在的,罗尔斯的公共理性主要针对国家或法律层面,他把决定公共理性的任务主要留给了政府,而不是留给持续发展的社会之公民,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主政治的活力。

关键词:罗尔斯;公共理性;理论贡献;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101(2015)04-0019-04

Abstract: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f western constitutional democratic society, rational pluralism become an established fact that has been existing for a long time. The existence of the facts of modern democratic society rational pluralism determines that citizens living in the modern democratic society cannot reach a consensus on fundamental political issues. Therefore, there is an urgent problem of “how is the just and stable society which is composed of free and equal citizens possible?” Rawls attempts to build a political concept of justice through “public reason”, he sees the ideal of “public reason” as a “proper complement”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and believes that only public reason can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democratic social order for a long time, thus its theoretical contribution is to be reckoned with. But there are limitations. Rawlss public reason is mainly aimed at countries or legal level, and he leaves the government, rather than the citizens, the task of public reason, limiting the democratic political vigor to some extent.

Key words:Rawls; public reason; theoretical contribution; limitation

当代政治哲学领域的两位伟大学者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曾就公共理性这一领域展开对话和讨论,由此可以看出公共理性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公共理性”是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补充的重要基本概念之一,其与另一概念“重叠共识”共同构成了他的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支柱性概念,“公共理性”这一概念促使罗尔斯思想从道德哲学转向了政治建构主义,同时“公共理性”对于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阐述的自由主义思想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一、公共理性涉及的几个基本理念

(一)理性与合理性

罗尔斯从理性出发去阐述公共理性,因此有必要先理解一下理性与合理性这两个概念的规定。为了尽量减少理性这一理念在运用时出现的模糊性,罗尔斯将理性限定为“一种介入社会平等合作的个人美德”[1]50。罗尔斯认为理性是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理念的一个要素,因而,理性是公共的。“正是通过理性,我们才作为平等的人进入他人的公共世界,并准备对他们提出或接受各种公平的合作条款。这些条款已作为原则确立下来,它们具体规定着我们将要共享、并在我们相互间公共认定是奠定我们社会关系基础的理性。”[1]56人通过理性,就会时刻谨记自己处于公平合作体系的社会里,因此作为理性的人在思考问题时就不会只诉诸自己的个人私欲,而是具有一种包容的意识,具有一种合作的意识。理性的世界是一个存在着相互性的世界,正是这种相互性的存在蕴含了公平合作的可能性,理性为公平合作的社会体系提供了支撑。理性的存在避免了人与人之间出现如霍布斯所描述的像狼一样的相互厮杀的现象。

合理性是指个人对社会利益的追求,主要着眼于个人的善观念,在主体适用层面,它只适用于单个的人或由单个的人组成的群体。异于理性的行为主体,合理的行为主体在行动时意识不到自己处于公平合作的社会体系中,因此只会采取最有效的手段去获取最大的利益。合理的行为主体不会遵照相互性的原则处理问题从而不能期待获得其他成员的认同。

理性与合理性是公平正义中两个互不相同、各自独立但又相互补充、相互联系的基本理念。理性与合理性是相互独立的,各自代表个人具有的两种不同的道德能力:理性指的是个人的理性推理和趋向正当观念的能力,合理性指的是个人的价值判断和趋向善观念的能力。在公平合作的理念中,它们相互补充,同时二者不能离开对方而独立存在。“人如果仅具有合理性而没有理性則就没有人类社会的公共世界,只有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与竞争。”[2]263

(二)理性多元论的事实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试图通过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使人们按照两个正义原则行事,从而构建秩序良好的社会。但是,当无知之幕被打开,展现在世人面前的是这样一种事实:现实社会中存在各种合理而又互不相容的完备性学说,于是罗尔斯又试图诉诸公共理性构建秩序良好的社会。

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承认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现代民主社会存在一种理性多元论的事实,用哈贝马斯的话说就是“世界观的多元性事实”。异于马克思,罗尔斯从自由制度的角度来考察此问题,认为这种多元学说是立宪民主政体的自由制度框架内人类理性实践的一种正常的结果。“在现代民主社会里发现的合乎理性的全面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多样性,不是一种可以很快消失的纯历史状态,它是民主社会公民文化的一个永久特征。”[1]37在民主社会里,理性的公民各自信奉全面性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事实上不仅存在这些多元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这些学说本身也具有不相容的合理的多元性。在根本政治问题发生危机时,公民各自以其信奉的学说为真理,他们坚持认为自己的学说是真实的,而别人的学说是不真实的,因此这些学说中的任何一种都无法得到所有公民的一致认同。理性的公民在面对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时产生了分歧,那么这些合乎理性的分歧到底是怎么产生的呢?在这里,罗尔斯提出了一个“判断的负担”的事实以说明合乎理性的分歧产生的根源。所谓“判断的负担”也就是个体判断背后所承受的东西。

“传统的形上学观点认为,社会政治观念不仅必须有一种哲学的或道德的理论作为其根据乃至前提预制,而且,后者愈深刻愈完备,社会的政治观念就愈可能获得其普遍必然性。”[1]588,但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构建的作为公共理性的政治的正义观念不是一种形上学的观点。基于上面关于“理性与合理性”、“理性多元论”以及“判断的负担”等的事实,秩序良好社会的建立不能依靠某种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罗尔斯认为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得到公民认可的正义观念,只能并且必须是政治的正义观念。

二、公共理性的内在结构

(一)公共理性的内容——政治的正义观念

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的内容是通过他称之为的“政治的正义观念”而系统表达出来的。由于公共理性的内容是由政治正义观念所赋予的,因此了解公共理性的内容要先从政治正义观念入手。

在面对社会公共问题时,公民根据其各自信奉的哲学、道德和宗教学说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判断,由于任何一种完备性的学说都不会得到所有公民的认同,因此,罗尔斯认为在秩序良好的社会里得到公民认可的正义观念,只能并且必须是一种限于“政治领域”及其价值内部的理念。这种理念其实就是作为公共理性的政治的正义观念的理念。

首先,政治的正义观念适用于罗尔斯称作的社会基本机构的领域,这种社会基本结构也即罗尔斯所说的现代立宪民主。“政治的正义观念之首要焦点,便是基本制度的框架和应用于该框架的各种原则、标准和戒律,以及这些规范是如何表现在实现其理想的社会成员之品格和态度中的。”[1]12罗尔斯还设定这种社会基本机构是一种自足的封闭的社会合作系统,生活在其中的公民只能“生而入其中,死而出其外”。其次,政治的正义观念是一种独立的观点,它既不依据于任何更为广博的完备性宗教学说或哲学学说,同时又容忍并适合于各种各样的完备性学说,并得到各种学说的认同与支持。政治的正义观念是现代民主社会所有理性公民共同追求的一种理性表达。最后,政治正义观念的内容借助隐含在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中的基本理念得以表达。政治正义观念是从民主社会的公共政治文化传统出发建构起来的,这种公共政治文化不同于各种完备性的学说,这些宗教的、哲学的和道德的学说其实是市民社会的“背景文化”,这种“背景文化”是一种社会文化而非政治文化。比如某种大学或组织团体的文化只能归于“背景文化”,而不能归于政治文化当中。与公共理性相比,“背景文化”是非公共理性。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和公共理性相区分的是非公共理性而不是私人理性。

(二)公共理性的特殊主题——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

公共理性“对于公民个体和社会根本性的政治生活问题有着某种强制力,但这种强制力并不适用于公民个体和社会政治问题的所有内容,而只是它们中有关政治社会之‘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的那些问题,如选举权、宗教宽容问题、财产权、机会均等” [1]602这些问题。公共理性应用于解决的是涉及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而不是所有的政治问题。首先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包括:“其一,政府之一般结构和政治运行过程的根本原则;其二,公民的平等之基本权利和自由。”[1]241

公共理性是自由平等公民的理性,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以宪法为根本的宪政民主社会的政治关系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关于政治关系的两个基本特征,罗尔斯分别是这样阐述的“其一,政治关系是公民生于其中并在其中正常度过终生的社会之基本结构内部的一種人际关系。”“其二,在民主社会里,政治权力——它总是一种强制性权力——乃是一种公共权力,这就是说,它永远是作为集体性实体的自由而平等之公民的权力。” [1]229我们一出生便降临在这个社会里,对于我们在其中生存的社会我们没有选择权,因而面对这个社会的社会制度以及政治权力的强制性权威,作为民主社会的公民无法逃避。同时,这种政治权力又是施加在作为集体性实体的公民身上的,他的最终使用权是归于公民的。此处就涉及到一个政治权力使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问题即怎样才能确保政治权力在使用时是正当的和合法的。罗尔斯认为必须按照宪法使用政治权力才能确保政治权力使用的正当性,也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够合理的期待所有的公民按照对他们来说是合乎理性的合理的可接受原则与理想来认可这一宪法的本质内容。”[1]604由于理性的公民具备各种完备性的学说,当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发生危机时,公民必须诉诸公共理性,诉诸全体公民都从内心里认同和接受的政治正义观念,只有如此才能解决宪法根本和正义问题,才能保持良好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统一。

在解决宪法根本政治问题时,公共理性扮演了关键的角色,但是公共理性并非能解决所有的政治问题。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公共理性不是个人对政治问题的沉思,不是大学里的教授和学生对政治问题的思考,不是宗教组织对政治问题的讨论,所有这些都属于背景文化中的部分。只有在涉及根本政治问题时,才能反映公共理性的政治价值。

(三)公共理性的适用对象——国家或法律层面

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适用于立法者、政府官员或司法官员。“它适用于官方论坛,所以,当立法者们在国会大厅高谈阔论时,他适用于立法者,也适用于执法者的公共行动和公共告示。在一特殊方面,它也适用于司法机关,而在具有司法审查机制的立宪民主社会里,首先是适用于最高法庭。” [1]228-229因此罗尔斯公共理性的论坛分为三个部分:立法者进行制定法规、法官进行案件审判、政府公职人员进行竞选演讲。 这些进入公共政治论坛的公民不是从其各自信奉的完备性学说出发而是遵从互惠性的原则,诉诸公共理性,以合理的期待其政治正义观念可以得到其他公民的认可。只要每个进入公共政治论坛的公民都遵从互惠性的原则,就可以构建一种为每一个公民所认可的合理的政治正义观念,从而最终实现民主社会的稳定。

尽管罗尔斯在其《公共理性理念新探》中承认作为非政府人员的普通公民可以通过選举和投票来实现其公共理性的理想,但是个人认为,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思想仍然主要适用于官方论坛,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非官方论坛的重要作用。罗尔斯将公共理性的形成主要归于政府,而称广大的市民社会文化为背景文化,罗尔斯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他通过“公”来规范“私”,罗尔斯将规范自由的力量赋予国家而不是其所谓的背景文化中的普遍个体。与之相反,哈贝马斯的考察思路显得更为符合大众的口味。因为哈贝马斯从广大的市民社会之政治参与者本身出发去寻求共同基础,这是一种以“私”规范“公”的过程,而不是由政府官员根据自己的观点在市民社会之外规定讨论的限制,无疑这种自下而上的方式更为大众接受。

三、公共理性的评价

(一)公共理性的理论贡献

自由理念带来了现代民主社会的多元化,现代民主社会充斥着多元化的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现代民主社会的多元化是一种事实状态,其存在毋庸置疑。这样一种多元化事实的存在迫使我们必须解决这样一个基本问题:永久保存一个统一稳定的多元化现代社会何以可能?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的理想为现代民主社会奠定了理论基础,并认为如果不是公共理性就难以保证现代民主社会的长期稳定。

公共理性的意义首先表现在它可以促使公民在政治活动中开展对话和交流。公共理性是一种独立于各种完备性学说的政治正义观念,但是这种政治正义观念是公民可以通过各自信奉的完备性学说理解和认同的。哲学学说、宗教学说或道德学说等完备性学说本身各自秉承其独有的一套理论体系,因此这一点就决定了任何一种完备性学说都无法获得所有公民的认同,而作为政治正义观念的公共理性却并非如此。公共理性使民主社会中的公民相互尊重和相互理解,从而成为政治活动中公共证明的基础,因此公民在政治活动中可以开展对话和交流。

公共理性的意义还表现在它对于“重叠共识”的基础性作用。我们可以说,进入“重叠共识”的基础就是“公共理性”。在理性多元论的现代民主社会,达成“重叠共识”即实现对社会政治价值的共识是困难的,因为这种社会政治价值的共识本身不同于对日常生活中的某一问题的认同。由于任何一种完备性的学说都不能得到所有公民的认同,因此不能依赖完备性的学说,而只能通过公共理性才能得到最终的社会政治价值的认同。

(二)公共理性的局限性

公共理性思想的理论贡献是不可小觑的,但是公共理性的局限性也是存在的。社群主义者桑德尔认为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限制是不适当的,罗尔斯认为公民要达成关于根本政治问题的共识不能依赖于其信奉的完备性学说,不能依赖个人的道德学说,因此桑德尔就此认为罗尔斯这种只诉诸公共理性的做法会抹杀个人的道德价值(因为有时候这种个人的道德学说是正确的,一定程度上有益于根本政治问题的解决),甚至会挫败个人在政治生活中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个人对政治问题的不关心。桑德尔用“道德代价”和“政治代价”来分析罗尔斯公共理性的不适当限制所带来的负面问题。桑德尔指出罗尔斯公共理性并不是真正的对公民的尊重,真正的尊重是一种在尊重差异性观点的基础上的充分尊重,他认为应该充分从每个公民的道德观念出发,充分倾听每个公民的道德观点,而不是将之排斥在公共政治论坛之外,去追求一种模式化的思维方式。除此之外,哈贝马斯也批评罗尔斯的“公共理性对公民们的政治讨论施加了太多、太强的约束,从而压制了公共领域政治慎议的民主活力。” [3]3

个人认为,罗尔斯的公共理性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层面或法律层面,这体现在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主题的限制方面。公共理性的“主题是公共的善和基本正义问题”[1]602,公共理性的强制力并非适用于公民个体对政治问题的反思或社会政治问题的所有内容,而只是关于政治社会的宪法根本和根本正义问题。在罗尔斯看来,公共理性适用于诸如立法者制定法规、法官案件审判、政府公职人员竞选演讲,显而易见,不管是立法者、法官还是政府公职人员,这些人以及这些人的行为都属于国家层面或法律层面。事实上罗尔斯公共理性的适用领域是“公共政治权力领域”而不是“公共领域”。罗尔斯忽视了处于“公共政治领域”之外的公民的非官方政治论坛,而这种非官方政治论坛恰好最能表达民众意愿。公共理性要达到最完善的发挥关键在于社会中公民的认同,古往今来自有“民心向背”一说,因此一种理念必须首先得到一个国家绝大多数民众的支持才能发挥其最大价值。

罗尔斯把决定公共理性的任务留给了作为专家的“哲学家”和政治理论家,而不是留给持续发展的社会之公民。个人认为,公共理性应该同时也留给持续发展的社会之公民。罗尔斯对参加实质性政治问题讨论的公民设定太多的限制,尤其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在一个立宪民主国家中,公民居然只应当在民间,而不应当在竞选中、在议会中讨论重大问题。个人认为,公民不应当只在民间,也应当以其平等自由的公民身份参与国家事务。罗尔斯对公共理性的限制是一种狭隘的界定,它限制了真正的民主的活力。“民主的本意是“人民的权力”、“人民的统治”,一切权力归人民。民主意味着所有个体都参与政治,民主越真实、越充分,政治的公共性也就越高,个体也就越成为人。政治民主的程度取决于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当所有个体都能以公民的身份参与政治时,政治的公共性也就最高,而当大部分个体都被排斥在政治之外,政治权力仅为一个人或少数人所掌控时,政治的公共性也就下降,直至为零。”[5]5因此,罗尔斯的公共理性思想由于其限制终会导致民众失去对政治事务的关心,这与罗尔斯最初企图用公共理性去构建良序社会的目的是背道而驰的。

参考文献:

[1] 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2] 龚群.罗尔斯政治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3] 谭安奎.公共理性[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

[4]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5] 德里克·希特.何谓公民身份[M].郭忠华,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

[责任编辑:范 君]

猜你喜欢
罗尔斯局限性
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对非理性者的排斥
自动化事实核查的前景及局限性
论罗尔斯理论中术语“device of representation”的翻译
瘦企鹅
基于反身性理论对公共行政学实践教学局限性的解读与探析
康德道德哲学中正当优先于善的三种形式——一项以罗尔斯为参照的研究
胸腹部局限性Castleman病的CT特征
我国公共行政的系统分析:可行性、必要性及局限性
“最近发展区”理论及其在教学中的局限性
语言象似性再认知:基于语言符号局限性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