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标准能否作为产品的质量标准

2016-01-07 13:10姚俊峰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 2015年12期
关键词:质量标准产品质量

摘 要:随着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很多的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断完善和成熟;但随着一些新技术、新设备的出现使得有些产品质量目前只有企业标准。那么企业标准的性质如何,其能否确定地成为产品的质量标准是目前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现实案例,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企业标准的性质、作用做了分析,并对企业标准能否一定成为产品的质量标准问题做了有益的探讨,以求对有关实践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企业标准;产品质量;质量标准

1 企业标准的概念

所谓企业标准,是指企业为在本企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统一管理而制定的标准。我国《标准化法》第6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2 企业标准性质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标准具有以下性质:①企业标准是企业由企业自行制定,在企业内部生产过程中实施;②企业标准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即质量监督部门备案;③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也可以不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如果制定企业标准,则要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④没有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由此可见,企业标准是由企业自行制定,用于企业内部的管理,是企业内部验收产品质量的依据,其效力范围主要适用于企业内部,且根据国家技监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规定,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责任,即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后果。

3 企业标准适用与带来的问题

现代社会技术和经济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总的来说,有关国家标准正在日趋完善。然而随着新技术的不但出现,也出现一些新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在一些机械设备产品方面表现的较为突出。那么,该企业标准的外部效力如何?其能否作为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确定标准?这些问题是目前有关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不得不深刻思考的问题。

案例:某南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是一家生产截装机设备的新兴企业,自行研究出某一型号的截装机技术并进行生产和销售。该企业还就该截装机设备产品的有关结构向国家专利机关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通过网络渠道了解到南方公司的有关产品信息,遂购买了一台该型号的截装机,用于某高速路段施工中对高速路桩基的截桩施工。设备运抵高速路工地在试车阶段发现,该截装机会把少部分钢筋截断(截断钢筋的数量占钢筋数量比例约为3%),工程监理部门随即责令北方公司停止施工,南方公司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整和修理,但截断钢筋的故障最终无法给予解决,于是南方公司和北方公司之间出现纠纷。北方公司称,购买截装机的合同目的就是对高速路桩施工,而依据高速路施工验收标准在截桩过程中不允许将钢筋截断,因此该截装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要求解除截装机买卖合同,退还截装机货款并赔偿损失。南方公司辩称,我公司生产的截装机符合企业内部标准,并且该截装机设备已申请国家专利,是合格产品,故不同意解除合同。

那么,该截装机设备是否属于合格产品?其质量验收的标准是依据高速路施工验收标准还是依据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产品质量标准的依据问题,双方公司各持己见,南方公司认为其完全按照其企业标准生产的设备,没有质量问题;而北方公司支付大量资金购买的设备结果被工程监理认为施工不符合要求被责令停工,自己觉得很冤。双方所述都有自己的道理。

笔者认为,本案事实方面是非常清楚的,其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我国标准化法等有关的法律规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第61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另外,我国《产品质量法》也有相同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26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首先,我们应当看买卖双方有没有关于产品质量的明确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在此,《合同法》并没有规定依据企业标准确定产品质量。我国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产品质量应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同时,该案中卖方并未就该截装机会截断钢筋作出说明。以及结合《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标准的性质属于企业自行制定的标准,除非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明确加以约定,不应作为产品质量的标准。

4 结语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都是我国《标准化法》规定的标准,但前两者具有公示的效果;而后者企业标准虽要求备案,但该备案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兼顾将企业标准作为一种初级的经验准备。由此可见,企业标准的效力主要限于企业内部。衡量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标准,首先要依据合同中明确的质量约定,没有关于产品质量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要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殊标准,而不能依据企业标准。

参考文献:

[1]李志财.企业标准的作用和法律地位[J].轻工标准与质量,2011(6).

[2]赵理.浅议企业标准技术指标的制定[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4(2).

[3]齐月升,姜伟.论企业标准的监督与管理[J].交通标准化,2003(10).

[4]李强,等.关于加强企业标准管理的探讨[J].中国标准化,2011(6).

作者简介:姚俊峰,河北沧州人,沧州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讲师,法律硕士,主要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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