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 陈立新
当前,各国政府都高度重视科学技术的发展,通过制定有关科技发展的法律和政策,设立各种基金项目来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公司企业等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发活动。我国政府也不例外,特别是近年来政府投入了大量的科研经费用于资助和扶持国家的科技创新活动。如何提高政府资助科研项目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如何将科学理论成果进一步转化为具有潜在商业应用价值的技术成果,特别是专利成果,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理论问题。胡朝阳(2011)认为我国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转化的法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乔永忠和朱雪忠(2008)认为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益分配等问题在法律和政策层面的可操作性差,还需要细化和明确。袁晓东(2006)认为我国政府资助科研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政策促进了我国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加速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但仍然存在缺陷。(齐欣和张继东,2008)认为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政府本身的失灵,政府对技术创新行为的资助结果有时会事与愿违。特别是近10年来,我国各地政府为鼓励科技创新,纷纷出台专利资助政策,而学术界对这一政策却有很多不同意见。有学者认为专利资助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运用公共财政资源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姜胜建,2006)。但是有更多的学者认为直接对专利申请的资助存在很多负面效应。管煜武(2008)研究了上海的专利资助政策,认为虽然提高了上海的专利实力,但专利价值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提升。张钦红和骆建文(2009)的相关研究表明,上海市的专利资助政策对专利质量有一定消极影响。郭俊华和杨晓颖(2010)对上海市专利资助的研究结果表明,受资助的专利质量难以保证,存在重复资助以及专项资助设定有失公平等诸多问题。张钗园(2012)对我国各地盛行的专利资助政策进行了分析,认为不分类型的泛化资助方式诱发了大量垃圾专利以套取政府资金获利,偏离了政府激励技术创新的目的。尽管政府资助科研项目成果的转化率和应用水平较低,并在制度和现实上存在种种弊端和大量问题,但一般认为,在短期内难以产生实际效益且今后对国计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技术创新属于公共产品,目前还必须要由政府来主导和扶持。美国也是如此,出于国防需要以及保证在前瞻技术上处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战略考虑,美国政府对专利研发活动有大量资助。美国政府各部门主要是以项目或课题的形式,通过公开竞争来资助各大学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研发活动,很多研究成果获得了专利授权。特别是上世纪80年代《拜杜法案》颁布使私人部门有可能享有政府资助科研成果的专利权,受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大量转化为专利(彭学龙等,2005)。
美国是当前世界上科学技术最发达的国家,同时也是拥有专利数量最多的国家。美国政府对重大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给予了大量财政支持,并取得了大量专利成果。从实施美国科研财政资助的政府部门来看,主要包括国防部及其下属单位、国家卫生研究院、能源部、国家科学基金会、国家航空航天局等。通过国防军事、医药卫生、能源等领域的政府机构投入了大量科研经费。由此可以看出,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国防、医学、能源和基础科学的研究与发展。获得美国政府科研资助并进而从科研成果中取得专利的研究机构,主要是美国的大学、政府部门、大公司和大企业,还有一些民间研究机构和极少数外国机构。特别是美国众多的大学和学院,其不仅承担了大量国家资助的科研项目,并把这些项目的研究成果转化为专利,美国各大学也制定了保障发明人权益的制度,大多规定可将专利许可收入的1/3奖励给发明者,有些学校甚至将专利转让费的50%奖励给发明者个人。美国高校的专利措施极大地激发了科研工作者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促进了美国高校科研成果的商业化。为帮助科研工作者申请专利,很多大学还设有专利管理机构,专门负责专利的申请、许可和转让等事宜,这使得大学科研人员非常乐意将政府资助课题的研究成果转化为专利以获取经济利益。美国之所以能够在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中产生大量的专利成果,取得卓越的成效,主要是得益于相关的法律政策和知识产权制度(黄传慧等,2011)。在1980年之前,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活动获得的专利通常为政府所有,被资助的研发机构和个人无法获得专利的所有权和专利成果市场化带来的利益,因而没有积极性再将科研成果转化为专利,使得大量科研成果被束之高阁。再者,有些政府资助的项目申请了专利,但是政府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将这些专利成果产业化,而企业和私人机构因为不拥有专利权也不能将其产业化,仅有5%的专利得到转化,大量政府资助专利无法得到社会应用,导致了大量的专利成果被闲置和浪费(张飞鹏,2008)。1980年美国政府出台了《拜杜法案》及其后的修正案,从根本上改变了利用政府资助进行科研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标准。法案规定,在一定的条件和范围之内由政府资助的研发活动所获得的专利,其专利权可由政府让渡给受资助的研发机构,研发机构可自行决定其专利的对外许可收费,具有将专利市场化应用以及将专利收益分配给发明人的义务。美国政府的法律政策推动了美国大学等科研机构的知识产权工作,大学所获专利数量大幅增长,极大地加快了美国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步伐(Scott Shane,2004)。
(一)结论 近年来,我国对科学研究的投入力度逐年加大,但是大量学术成果都没能或难以转化,造成大量浪费。长期以来,我国的“863”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投入了大量经费,但是科研产出中主要是期刊论文和会议论文等理论性成果,专利成果极少,更谈不上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例如2008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经费达50亿元,资助了近万个科研项目,发表论文近10万篇,但是仅获得数千项发明专利,而科研成果的利用和推广却只有数百项。怎样才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将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尽快转化和推广,获得商业应用,形成真正的生产力,产生社会效益,仍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建议(1)政府首先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法律和政策。鼓励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将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申请专利,支持和保障科研机构和专利发明人的权益。政府科研资助的管理部门,应该加强资助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使被资助的科研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积极承担起科研成果专利申请的义务,从制度上保证政府科研投入产生的成果能够转化为专利。(2)减少对专利申请的高额直接资助。直接对专利申请进行高额资助,容易造成只追求数量,不追求质量,更有甚者以此套取资助经费,导致大量垃圾专利。对专利申请的高额直接资助应该逐渐转换为对专利申请费用的部分资助。即资助额度少于或不超过专利申请费用及其年费。政府最好是以项目或课题的形式进行科研资助,由各科研机构自由申报,引入竞争机制,公开公正地评选出科研能力最强和最适宜的大学、科研院所和公司企业等单位,对其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活动进行资助。(3)科研机构要建立相应激励措施和保障制度。国内大学和科研院所等单位是我国政府科研资助的主要对象,这些科研机构是国家科研资助经费的实际支配者和实际管理者。大学等科研机构必须建立起相应的激励措施和保障制度,使科研人员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最大受益者。可以效仿美国,对利用国家财政经费资助和学校实验室设备的专利发明人享有30%以上的专利净收益,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申请专利和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高校要尽快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来负责专利的申请、许可和转让等事宜,保障大学及科研人员的权益。(4) 构建政府——大学——产业合作平台。政府负责经费投入,制定国家的科学研究方向并资助国家的重大科学研究项目;大学负责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做好科学理论成果向技术应用成果的转化,担负起科研成果专利申请的义务;产业部门负责技术发展和专利成果的商业化应用。最终专利技术成果产业化使三方共同受益,产业部门获得了利润,政府获得了税收,大学获得了专利转让和许可收入。通过构建政府——大学——产业三螺旋创新平台,加快商业开发与应用,促进科技、产业、经济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1]胡朝阳:《科技进步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立法比较与完善》,《科学学研究》2011年第3期。
[2]乔永忠、朱雪忠:《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科技与法律》2008年第6期。
[3]袁晓东:《论我国科技项目中的知识产权政策》,《科学学研究》2006年第1期。
[4]齐欣、张继东:《政府支持企业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的政策效果评价》,《现代财经》2008年第2期。
[5]管煜武:《基于专利价值的上海专利资助政策效应分析》,《中国科技论坛》2008年第7期。
[6]张钦红、骆建文:《上海市专利资助政策对专利申请量的影响作用分析》,《科学学研究》2009年第5期。
[7]彭学龙、赵小东:《政府资助研发成果商业化运用的制度激励》,《电子知识产权》2005年第7期。
[8]黄传慧、郑彦宁、吴春玉:《美国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湖北社会科学》2011年第10期。
[9]张飞鹏、范旭:《拜杜法与我国技术转移法律体系的完善》,《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5年第10期。
[10]Scott Shane.Encouraging university entrepreneurship?The effect of the Bayh-Dole Act on university patenting in the United States.Journal of Business Venturing,2004.